大概很少人會注意到桃園地院最近有一拆屋還地案(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承審的孫健智法官破天荒地宣判原告國防部及財政部(部分)敗訴,而多數被告──這些在桃園龍岡地區忠貞眷村上的非正規住區居民們,在一審暫時獲得居住權的保障。判決文中,孫法官嚴謹地論述掌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應如何依據已成為國內法一環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來保障人民居住權及禁止迫遷,對於全台各地不斷冒出的反迫遷自救會而言,毋寧是重要司法文件,而各地方政府首長們更應該拜讀,尤其是正在強拆高雄菓菜市場的陳菊市長,更應該在公權力面前謙卑地讀。
陳菊在1994年擔任台權會會長時曾寫下漂亮的語句:「我們更將關注於社會權事項,希望每個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都能獲得符合人性尊嚴的起碼生活條件,促使社會公平正義的早日實現。」但22年後這位昔日的人權鬥士,已成為強拆暴政的推手。
孫法官在判決文中有關迫遷後安置的論述,直接以「拆遷果菜市場以鋪設道路」作為案例,說明安置不能只是安置居所,還必須要考量到居民賴以維生的經濟活動。諷刺的是,陳菊市長所帶頭的迫遷作為,根本就沒有安置方案,更遑論去考量到果菜市場居民「符合人性尊嚴的起碼生活條件」。若我們逐一檢視孫法官適用經社文公約有關居住權的見解,對照高雄市政府對待果菜市場居民的迫遷手段,就會發現這個號稱人權城市的公權力,是如何地違背已成為國內法的國際人權標準。
首先,聯合國在有關居住權的人權標準,並沒有完全禁止迫遷,有些驅逐是可以具有合法性的,但這指的是必須同時符合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規範。觀諸歷來台灣各地的迫遷案例,不管是國民黨執政時代濫用的「依法行政」,還是陳菊市長9月5日在各界嚴厲批評後不得不回應的「法律程序都已完備」,都迴避了其作為是否符合兩公約人權規範的問題。
孫法官就直白地指出「強制驅逐雖合乎國內法、卻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者,則仍屬違法驅逐。」甚至我們更要進一步質問陳菊市長,妳還是沒有說清楚,完備的到底是什麼法律程序?
而所謂驅逐的合法性,除了上述不可令居民無家可歸的安置措施之外,還包括政府與居民平起平坐的「真誠磋商」、「補償」、以及執行驅逐過程中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我們可以看到高雄市政府從9月1日起連日執行的迫遷手段,沒有一項達到兩公約所要求的標準。陳菊市長所宣稱的9次溝通,事實上都不是在她十年任內進行的,根據柯劭臻律師所公佈的公文,最後一次的協調會是在2004年謝長廷任內進行的。就算我們退一步承認這九次協調會是市政的延續,但所謂誠摯的協商也是有要件的,包括必須以避免搬遷和運用強制力當作前提,孫法官的判決指出「如果迫遷的規劃、執行者,只是片面宣達搬遷的決定、法律依據、執行時間及方式,並要求居民配合、接受,不只違背『誠摯』協商的要件,甚至在形式上,根本算不上『協商』。」
高雄市府對外放話那些拒絕搬遷的20戶是「違建戶」,且意指陸續都在領取救濟金,但事實上這些面對強拆的住戶都是有產權、有繳房屋稅的拒絕迫遷戶,且有高雄市政府製作的「未領分毫補償費及救濟金住戶清冊」可以證明根本沒有拿過政府一毛錢。至於孫法官針對龍岡眷村非正規住居戶的判決,甚至指出:「補償是否適當,不應以財產上的損失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並應衡量強制驅逐影響適當住房權的樣態與程度、居民另覓住居且安頓生活、繼續或重新開始經濟活動所必要的費用等因素,加以判斷。」觀諸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的拆遷事件,市府所發放的拆遷補助一戶才五萬,根本無法讓居民可以繼續生活下去。難怪自救會長會說:「乞丐趕廟公,拆屋是要我們等死嗎?」
至於高雄市政府在果菜市場迫遷案中是否可通過「合理性與必要性」的檢驗?高雄市府連週末假日也在執行強拆,連許多有價值的家具用品也都強迫移除破壞殆盡,甚至罔顧家裡還有老人家不願離去,強拆手段讓老人家身體和精神都受到嚴重創傷送醫住院。這些暴力手段不僅違反經社文公約第11條,甚至更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所規範的「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這不是人權侵害,什麼才是人權侵害?
孫法官整份判決書最精彩的一句話莫過於:「即使國內法允許政府拆房子,也要照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程序來做,而不是看它高興,說拆就拆。」但悲哀的是,當前各地方政府的迫遷案,尤其是那些打著「居住正義」口號上台的民進黨執政地方政府,就讓人以為他們是看它高興,說拆就拆。而人民除了繼續抗爭,已沒有任何選擇!
後記:本文完成於9月5日,投出後媒體處理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直到9月8日才刊出。但民進黨高雄黨部是在9月6日才公佈一份懶人包說明陳菊市長任內有開了9次所謂的「協調會」,請見http://ppt.cc/EWj2X。但另一方面,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的臉書也會應指出,高雄市府所謂的「協調會」,其中6次是人民陳情案的處理,以及3次的家戶訪問,並非有正式公文和會議記錄的「協調會」,請見http://ppt.cc/mATt0。但筆者還是必須再次強調,在人民面對國家公權力的情況下,真正的重點還是政府有沒有與人民進行「真誠的磋商」,盡到尊重、保護、以及充分實現人民基本人權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