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勘驗受押被告對話錄音適當嗎?

文/李佳玟(成大法律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涉嫌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的王景玉,因為律師主張他無就審能力,無法溝通的情況也讓律師團無法形成辯護要旨,要求法院停止審判,本案受命法官遂於七月二十一日的準備程序中勘驗王在看守所與父母的對話錄音,釐清上述問題。

報導指出,法官此舉立刻引發被告律師的抗議,小燈泡父母的委任律師也反對。但在檢察官的支持下,法官依然在坐滿關心本案之民眾與媒體面前進行錄音的勘驗。隔日媒體毫不意外地大幅報導王男與父母會面時的談話內容,作為讀者的我們因此知道王男要求父母籌錢和解以求交保,還向父母要求想在看守所裡看電視,精神狀況「應該」沒有問題。報導甚至告訴我們王男父母教導王男在審判中該如何表現,以獲得被害人的原諒,並顯示有教化可能,避免被法官判死。

從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來看:「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法官的作法似乎站得住腳。2009年因為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修正的羈押法似乎也沒有禁止,新法刪除被告與辯護人會面的監視規定,也刪除將兩者談話提供偵查與審判參考的規定。被告的父母並非被告辯護人,法官顯然認為播放錄音帶與被告的防禦權無關。

姑且不論被告防禦權的保障是否僅存在於被告與辯護人之間,在本案中,公開播放被告與父母接見談話內容,顯然對被告之後能否獲得公平審判相當不利。如同報導所明示暗示的,大眾很容易認定被告精神狀況毫無問題,不管是在審判中或是犯罪行為當時。

然而,精神問題的判斷真的這麼簡單嗎?法官當庭勘驗王男與其父母見面錄音帶的做法,顯示法官認定只要被告與父母見面的那幾次講話正常,其他不合邏輯的言語都是假裝,試問法官有何專業背景可作此假設,有何等專業能力可當場勘驗錄音帶判斷被告的就審能力?這樣做是否遵守嚴格證明法則?欠缺判斷此議題之專業能力的法院卻決定公開在法庭上勘驗,難道是希望同樣也欠缺專業的旁聽民眾與媒體一起來聽聽胡言亂語的被告是不是自始至終都在假裝?

即便不管上述做法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勘驗的規定,法官公開勘驗在押被告與父母的談話,等於是讓父母與子女的談話暴露於眾,談話中家人之間的隱私秘密也一併被揭露,從憲法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這也不是傷害最小的做法。如果法院只是想確認被告是否有就審能力,何苦讓被告的父母也一併公開受審?何時那些已經引起社會公憤的被告可以受到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同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