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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塵封的《集會遊行法》終於可望修法,卻在新國會爭議不斷,立法院第一會期院會最後一天(7/15),台權會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多個團體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前訴求廢除禁制區、廢除強制排除,並正視刑法妨害公務遭濫用於陳抗案件的窘況。然而,往前回溯最初提案階段,林淑芬委員的廢止案、鄭麗君委員全盤採納民間版,卻都不是目前執政黨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其中最關鍵的兩項條文——第5條的安全距離與第17條強制排除,在全面執政最可望修法的契機中,完全被保留下來,引發民間批評假修法的聲浪。然而,究竟爭議何在?
首先,關於第5條所謂的安全距離,其實與現行《集會遊行法》中所謂的禁制區,兩者本質並無不同,凡在此區域內所有陳抗行動一律禁止,並將安全距離分成30、50、100到300公尺不等,縮短距離的作法看似進步,卻同時新增了總統副總統住居所、檢察署與醫療機構。但這些禁制區項目的新增,究竟有無必要?實務上,若陳抗過程出現暴力或攻擊行為,原本就回歸一般法適用處理;噪音干擾的部分則是《噪音防制法》;而以往最常以「維安疑慮」引發之爭論,國家元首之安危也早已在《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中規範:「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卻仍在此次集遊保障修法裡疊床架屋。更大的疑慮在於,新增醫療院所作為禁制區,指定對象範圍不明,試問全臺灣各大醫院乃至於診所,難道全部都屬於禁制區?而立法者顧慮的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集會遊行之範疇,恐怕仍待商榷。
此次修法將現行《集遊法》中的命令解散更名「強制排除」,在第17條明載「集會遊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強制排除之」,成為國家箝制異議者陳抗的「合法依據」,即便增設了強制排除要件[1] ,但以第一款為例,「禁制區內之集會遊行」,實務上很可能造成「淨空」排除的結果,而此四款要件之裁量權,即使變更為地方縣市首長,政治責任明確化,然實務上抗爭現場恐仍授權警察機關全權處理,即使不授權警察機關,恐怕也難以期待地方政府在被人民的問責下,仍對陳抗行為保持中立。簡言之,濫權裁量風險並未改變,強制排除始終蘊含著權力者讓異議者簡單噤聲的風險。
而保留強制排除作為「避免直接進入刑事程序的緩衝」的論述,在看似能善意保護抗爭者。但只要授權執法機關發動強制排除,過程中的拉扯正是「製造」妨害公務被告的溫床,加劇近年陳抗案件遭刑事入罪化的現象。讓上街頭表達訴求的人民更無立錐之地。況且在這麼多年有強制解散的情況下,被驅離之後又被刑事訴追的案例還少得了嗎?很明顯將抗爭入罪化的腳步,並不會隨著保留強制排除而停下。
逐條審查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的交鋒,或許讓主推的民意代表心力交瘁,但這不正是民間對於立法者的期待?從源頭制衡公權力對人民的粗暴執法以及刑事入罪化對當事人的慢性凌遲,324行政院的國家暴力與對自訴者反撲不正是最慘痛的經歷? 2008年民進黨提出之修法版本,並無保留這兩項爭議,如今全面執政的條件下,縱然體制內的角力仍待克服,我們自國民黨執政乃至政黨輪替的現在,始終一貫堅持實質的保障,民進黨難道無法堅持在野時的主張?對於每一位上街頭表達訴求的人民而言,抗爭的時效至關重要,在遭受強制排除的當下,就算事後警方作為被法院認定為違法,當下被迫噤聲的言論自由也回不來了。想抗議的法案過了、想保護的家園拆了,對得逞的權力者,公道再也討不回了。更遑論後續被迫進入司法程序裡的折磨,更是讓抗爭者難以動彈的沈重枷鎖。
無論政權如何輪替,街頭都應該是勞苦大眾最後的發聲筒,對於每一位上街頭表達訴求的人民而言「進入程序就是一種懲罰」。試問目前的修法版本,這樣的集遊「保障」法究竟保障了誰?
[1] 一、在禁制區集會遊行。 二、逾越安全警戒線或隔離區之協調,而嚴重妨害相鄰集會遊行之進行。 三、以強暴、脅迫方式,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設施造成重大損壞。 四、以強暴、脅迫方式或其他強制方法,致道路交通陷於停滯,經適當方法疏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