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尋求勞資協商之Hydis關廠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強制驅逐出國後更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三年,對此毫無正當性與合法性的黑名單手段,Hydis工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提告,北高行將於6月16日展開言詞辯論庭(104年訴字第01861號)。然而,身為原告的Hydis工人卻依然不得其門而入,針對移民署祭出禁止入國三年之處分,Hydis工人曾提出暫時狀態聲請(105年度裁字第512號)與停止執行(105年度裁字第559號)之抗告,卻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戰鬥法律人協會劉繼蔚表示,Hydis工人聲請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卻以尚難認定本件有「重大之損害」與「急迫之危險」為由,駁回Hydis工人的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行政法院罔顧Hydis工人作為原告之訴訟權益,不斷以「得委任訴訟代理」為由,漠視Hydis工人欲親自到庭之意願;對於Hydis工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抗告,最高行主張原處分之合法性不在本次抗告審理之範圍,依循保守舊慣僅作形式要件之審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秘書長黃怡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秘書長黃怡碧指出,縱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一般性意見第15點提及,一個國家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或居留,屬於一國之主權,但後段明確指出:「外國人一旦被同意入境,公約所提及的權利就應受到保障」,Hydis工人滯臺期間行使集會遊行權,過程亦無任何暴力行為,本是公約保障之範疇,移民署卻主張Hydis工人有危害我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虞而進行強制驅逐,明顯違反公約所保障之對象是所有人、不應區分本外之意旨。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秀蓮)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秀蓮表示,Hydis工人遭移民署大動作黑名單處理,被拒於門外的Hydis工人面對的,不僅僅是訴訟權上的侵害,這場工人被缺席的行政訴訟凸顯的荒謬在於,資本不僅跨國流動來去自如,用金錢買斷讓一切查無不法,恣意惡性關廠傷害在地勞工,還能躲在國家公權力的保護傘下備受呵護。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為本案的仲裁者,面對眼前空無一人的原告席,如何能夠進行言詞辯論?
(臺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指出,5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喚韓國證人到庭,行前行文要求移民署證人到庭期間暫時解除境管,而Hydis工人孔志榮也順利入境到庭作證,顯見司法對於正當程序保障之積極義務,並非無能力落實,無論當事人作為刑事證人抑或行政訴訟原告,程序上皆應受相應之保障,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何以輕巧一句「得委任訴訟代理」無視Hydis工人訴訟權至今?
對於北高行一再以「得委任訴訟代理」漠視Hydis工人欲親自到庭之意願,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之成員,沉痛呼籲行政法院正視Hydis工人作為原告應有之訴訟權益!
發言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戰鬥法律人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聲援團體: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