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 早已經被扭曲

希雅特.烏洛(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台權會執委)


刊登於聯合報2010.03.23民意論壇,此處為全文



昨日聯合報「我的血液 你的專利 原民被犧牲?」報導,再次暴露研究倫理落實的黑暗面,相較於弱勢的原住民受試者,更加凸顯權力不對等的扭曲關係。然而此侵害原住民人權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若非具有相當專業背景的學者勇於檢舉,又怎能被發現檢舉並受到調查?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就明文要求研究者應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尤其基因牽涉個人隱私權,需要受到嚴謹的規範及保障。研究者在未經原住民族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研究,就已獲得論文發表、期刊點數或升等的學術利益,更遑論私自將原住民基因的研究結果申請專利,便已暴露出研究背後「不能說的祕密」。



數年前某位研究者採取葛瑪蘭族的唾液進行研究,因未告知受試者研究目的及相關權利,且未依「原住民基本法」取得部落會議同意而被檢舉,以「違反研究倫理」受到糾正,並公開銷燬所有檢體,顯示出研究倫理的落實問題層出不窮。這些國家級的研究機構,理應用更高的道德標準來自我要求,切莫成為少數不當研究者的幫凶,成為侵害受試者人權的共謀。



赫爾辛基宣言明確宣示:「受試驗者必須是志願參加,並充份瞭解研究內容,才得以參與該項研究計劃」,且「應將受試驗者之利益置於科學及社會利益之上」,「凡不合乎此宣言之原則的實驗報告,皆不該被接受發表」。每個研究單位都有各自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確實邀請具相關經驗之人權團體代表參與審核研究申請案,方能導正尸位素餐的倫理委員會歪風,確實保障台灣受試者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