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前往移民署前抗議移民署粗暴逮捕八名韓國工人,訴求立即放人。然而,中正二分局卻與移民署沆瀣一氣,祭出優勢警力壓制,引發現場衝突。事後,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以《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集會時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以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起訴三名聲援者,企圖以司法手段追殺令其噤聲,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嚴正譴責檢警濫權踐踏集會遊行權之行徑。
Hydis關廠工人案來臺抗爭前後,目前共計11名臺灣聲援者遭到起訴。第一批遭訴者於去(2015年)年11月23日首次準備庭上,檢方洋洋灑灑列出8名被告,相應共計27張蒐證光碟。偵查階段包裹式起訴的結果,蒐證光碟裡哪一段是哪一名被告,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雜亂不清,第一次準備庭後,至今仍無下文。而3月28日此次開庭,是第二批遭訴的聲援者共計3名,起訴法條除了昔日以來檢警慣用的《集會遊行法》之外,更是濫用了《刑法》妨害公務,聲稱陳抗者施以強暴手段。
然而,警方長期執法過當不合比例原則、行政裁量違法違憲、以各種罪名恐嚇抗爭者箝質言論,嚴重凸顯出《集會遊行法》、甚或其他相關法律,如妨害公務等罪名,都已經淪為踐踏人民權利的工具。近年來檢警更趨向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相關法條起訴陳抗者,根據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案件彙整[1],2014年陳抗相關案件之一審判決總計35件,起訴法條涉及《刑法》妨害公務有18件,其中高達15件有罪,僅3件無罪;此外,起訴法條涉及《集遊法》7件,其中4件無罪。
參與集會遊行是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享有之權利,街頭作為勞苦大眾最後的傳聲筒,不容公權力假以依法行政之名,行威嚇抗爭者之實,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沉痛呼籲司法機關,莫做惡質資方永豐餘之打手,捍衛勞苦大眾發聲的權利與空間。
[1]使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裁判類別選擇「刑事」,判決日期設定「民國10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全文檢索語詞輸入「集會 + 遊行 + 陳情 + 抗議 + 請願」,從全國各地方法院一審有關陳抗案件的判決結果與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