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法庭──立意良好但有嚴重瑕疵的藥癮治療方針

(圖片取自ppt.cc/UFJXG;原文取自ppt.cc/fnFQJ )

原著/Joanne Csete , Denise Tomasini-Joshi

翻譯/陳弘之 台權會志工    校稿/彭立言 電子報主編

在「特別法庭」的監督下,給予因服用毒品而被判刑的當事人專業治療,幫助他們克服毒品的依賴再重新回歸社會,而不是將這些非暴力的藥癮當事人送進已經人滿為患的監牢。上述建議聽起來可說是非常理想。在這些法庭(藥物法庭)裡,辯護律師和檢察官並非採取互相攻防的角色,而是和法官與其他法院中的工作人員組織成一個「支持團隊」,希望透過團體的合作根治藥物成癮並且防止再犯,減少監所的社會成本。

美國將藥物法庭視為國內、外的重要政策,大力推行他國採用,但當我們要檢視藥物法庭的成效時,有許多細部的難題需要解決; 從美國實施藥物法庭制度25年的經驗看來,藥物法庭的效果並不佳。第一點,理想的藥物法庭應與醫療專業緊密的合作,由醫療專家負責評估療程和療效。但全美已有許多紀錄指出,藥物法庭的法官往往更受到自己非醫學專業的過往經驗影響,而不全然以醫療專業的角度來看待療程。舉例來說,雖然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知名的相關組織都支持用藥物輔助的治療(如使用穩定性藥物美沙酮和丁丙諾啡)來根治鴉片類藥物依賴,但許多法官和藥物法庭不接受這種治療,有時甚至認為這是另一種藥癮。

近年來在美國,不論是鴉片類藥物成癮的狀況或過度施用而導致疾病、死亡的案例越來越多,但藥物法庭並沒有隨之倡導完整的藥癮治療以解決此難題;相反的,許多藥物法庭限縮藥癮患者使用藥物輔助的醫療或甚至不開放任何形式的藥物輔助治療。雖然很遺憾,但我們可以預期更多藥癮患者因為得不到適當的醫療而繼續施用鴉片類藥物。

另一個藥物法庭作犯的錯誤,是以懲罰的手段對付沒有成功戒藥的患者:南卡羅來納大學的Prof. Eric Sevigny在研究中指出,藥物法庭對於療程失敗的藥癮患者往往處以監禁,進而否定監禁以外的可能效益;而且,醫學專家認為藥癮是一種長期且易復發的症狀,大多數的藥癮患者都需要經過多次且嘗試不同方式的療程才能復原。如果一個醫療機構沒有給予病患適當的治療或是在救治無效後對病患施予嚴厲的懲處,那它就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但當藥物法庭作出類似的決議時,藥癮患者並沒有相關管道尋求幫助。

在美國,大多數的藥物法庭會先要求藥癮當事人先認罪才能進入療程,此舉造成許多正當法律程序方面的問題。如果藥物法庭判定藥癮患者無法在這一次的療程中戒藥,那藥癮當事人會被送回一般的司法法庭接受審判,但由於當事人先前已經認罪,所以比起直接請辯護律師走一般司法程序,經過藥物治療的當事人可能被監禁較長的時間。

藥物法庭作為美國對外的重要政策也非盡善盡美。美國在拉丁美洲大力提倡藥物法庭的功效,但有些國家已經將個人藥物濫用除罪化,此舉不僅無視南美洲國家在減少監所人數方面做的努力,也侵犯了南美洲國家以更合乎人道的方式處理藥物濫用的政策方針。

現在美國正在逐步改善藥物法庭的制度:西雅圖市和美國其他一些城市開始在輕微吸毒犯罪上推動「法律輔助轉送(LEAD)」這個方案將輕微的藥癮患者轉介到不需要事先認罪也不為法庭監督的醫療、社工機構,進行專業的療程。LEAD方案已經展露成功的跡象,並且可能避免一些藥物法庭系統性的弊端。

2016年4月聯合國大會毒品特別會議的主題很可能會是「藥物法庭」,我們呼籲參與此重大會議的代表仔細檢視藥物法庭的相關事例,以判斷藥物法庭到底是一種進步的改變或者只是另一種急需改革的藥癮治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