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廢除議題的路上─從區域組織的延伸

文 / 何宜潔(台權會實習生)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28次常會中,根據第22/117評議文件,針對區域性廢除死刑進程的重要性進行討論。會議中他們認為,來自相同地區的國家有著較相近的歷史、社會文化等裙帶關係,因此在廢除死刑的倡導上會較易施行。

在1999年,非洲人權委員會根據第42號決議案,呼籲非洲各國暫緩處決死刑犯,提高審判死刑的標準,並且思考關於廢除死刑的可能性。2008年,他們依據第136號決議案,敦促非洲境內仍保留死刑的國家,遵守停止處決死刑犯,並在廢除死刑上採取行動措施。非洲人權委員會裡的死刑工作小組等,也為廢除死刑對非洲憲法起草了一份關於人權的協定。2014年的7月,委員會更為了廢除死刑的議題在貝寧召開了大陸會議,呼籲非洲聯盟的各會員國採納這項協定。

歐洲理事會通過兩項關於廢除死刑的地區性協定,分別是歐洲人權公約的第6號與第13號議定書─禁止在和平時期有死刑、全面禁止死刑,甚至以此作為成為會員國的條件之一。因此,其47個會員國在過去的16年間,沒有執行任何的死刑。歐洲人權法庭在Soering案〈註〉的決議之後,越發顯見其立場的堅定,歐洲聯盟憲章也申明沒有人應該要被以死刑作為處罰,廢除死刑甚至是歐盟的一項重要人權政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並通過了謀求無死刑的決議。

1990年,美洲國家組織採納了美洲人權公約關於取消死刑制度的決議,並有13個會員國批准或是加入了此項協議。美洲人權委員會在2012的報告《死刑之於美洲人權:從限制到廢除》,做了幾項如何逐步廢除死刑的建議給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包括─批准協議書、避免任何會擴張死刑的制度、確保有關乎死刑的議案符合正當程序、採取必要步驟確保國內死刑再審法律合乎國際人權標準、確保遵從美洲人權法院的規定,尤其是關於死刑的案件及預防。

數個區域組織,像是東南亞國家協會人權委員會、南方共同市場、葡語國家共同體,都紛紛倡議廢除死刑,不管是國際人權組織和國內社會組織都在廢除死刑上扮演著重要角色。

人權理事會在其26/2的決議案中,決定兩年一次召開高峰會進一步探討死刑議題。第一次高峰會已經在第28次常會中舉行,並將焦點放在廢除死刑的區域性努力,以及所會遭遇到的困難。高峰會由人權理事會的主席來主持會議,而瑞士聯邦的前任主席來帶領會議的進行。每個代表都將會有5到7分鐘回答主席的問題,然後相互提問與討論,發言時間2分鐘為限。會議中鼓勵以辯論的方式來互動,考慮到其他人的發言權,而給予2分鐘的時間做回應。最後各代表和主席依序發表會後總結與結語。人權理事會並進一步要求聯合國的人權高專辦組織小組討論,邀集相關的組織與人權機構、國會議員以及非政府組織,並在第30次常會時總結一份相關報告。而關於此次討論所希望的是:各國能夠從彼此的經驗之中相互借鏡,理事會也能夠對於各國推行廢除死刑現況有更好的了解,再由人權高專辦對此做出總結報告。

註:soering案為歐洲人權法庭認為引渡案件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其締約國可拒絕為其引渡到尚有死刑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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