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指紋檔 強制、志願大不同

看到十五日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再次談全民指紋建檔的文章,覺得十四日拙文所提出的觀點與事實之外,還有幾點值得一提。

第一,許理事長提到了加拿大的例子,我深感同情,因為他和不少人一樣,都受到內政部警政署所流通的資料誤導。在我看過的一份裏,該署先把指紋檔分成刑事〈犯罪者〉指紋檔和「國民指紋檔」兩種,卻對「國民指紋檔」不加定義,然後列出一些先進國家,聲稱那些國家也有「國民指紋檔」,以圖混水摸魚。

關鍵在哪裡?有些先進國家的確有「國民指紋檔」,但是那「部分」國民「志願」登錄的。許理事長所提倡的卻是「全民」「強制性」的指紋檔,其間相差,不可以道里計。我曾經在會議上質問警政署的資料來源,該署都無法回答。

另外一些也在流傳的資訊則更是匪夷所思的謊言,例如在加拿大申請社會安全卡或在澳洲申請信用卡都要按捺十指指紋。該兩國在台灣都設有辦事處,一通電話,不就真偽立辨嗎?內政部雖然已經放棄全民指紋建檔的計劃,但是主促最力的警政署這種誤導甚更是公然說謊的做法,仍應受到社會的譴責以及行政責任的追究。

第二,許理事長的第二篇文章企圖用憲法第二十三條的「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來為全民指紋建檔找根據,許理事長應該知道,一人獨裁一黨專政時期,談論人權成為禁忌,追求人權成為罪行,引用的也是憲法這一條。除非對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出來的和其他問題能有所面對解答,輕易引憲法這一條是非常危險的。這是憲政理論和實踐的常識。否則,我們美一個人都像寵物一樣植入晶片,再配備一個全球定位儀系統,連人民出國都可追蹤,從某些觀點看,豈不更能「維持社會秩序」?許多先進國家〈還有諸多並不那麼先進的國家〉難道就想不到?

第三,許理事長兩篇文章都出現一句話,這一句話我第一次看到時就覺得有趣,這回再次看到時就覺得有趣,這回再看到他第二次強調時,更覺得有稍加評論的必要。這句話是,中國人權協會是「國內有關的人權團體中成立歷史最悠久的....」。難道歷史悠久和論證對錯有必然關係?其實,沒有患了歷史健忘症的人都知道,該會是當年國民黨政權聽說民間在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時,為了卡位而搶先設立的。因為當時的法律規定任何一類人民團體只能有一個全國性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因此在此後的十餘年成為非法的黑團體。這點「搶先」在許大律師的生花妙筆之下未始不可以說成「成立歷史最悠久」,但有這個必要嗎?

事實上,隨著國家和社會民主化,該會也「質變」了,兩個組織﹝至少在許大律師擔任理事長之前﹞合作過一些事,個人也有不少該會會員的朋友﹝他們可是反對全民指紋建檔﹞。許老這麼說雖然不無引人微笑的健康價值,有些人﹝包括該會會員﹞卻有多此一舉之感。

中華民國的憲法公佈實施不到五個月就被凍結﹝尤其是憲法第二章的人權章﹞,一九七一年被趕出聯合國時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我們的「寧靜革命」主要還是由執政的國民黨主導,除了開放政黨競爭,許多根本改革問題都沒排上國家政治議程,尤以人權民主憲政為然。「寧靜革命」是場分期付款的「革命」,雖有相對和平、漸近的好處,分期付款的利息也特別沉重。本文和上一篇所討論的一些現象,大概也算是利息之一了吧。

我國的民主仍然有待以人權立國為基礎的鞏固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