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頭套迷思,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2003.1.7

以保障人權為名,法務部長陳定南決定落實十一年前法務部所頒佈檢察機關應提供犯罪嫌疑人頭套或面罩的規定;然而以防範犯罪為名,內政部長余政憲卻於日前核定除青少年嫌疑人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將一律免戴頭套。法務部與內政部南轅北轍的政策規定,凸顯的不是「頭套」的爭議性,而是對人權保障概念的無知。

頭套爭議演變成「人權」與「公共安全」的對立,是一個完全錯誤的理解。回顧頭套措施的啟用緣由,乃是為了杜絕以往檢、警在辦案、偵查過程中大剌剌地讓媒體隨意將嫌疑人的面貌公諸於眾,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因而頭套措施只是落實「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的一種「手段」,而非其全部內涵。整個爭議核心的不在於頭套的存廢,而在於如何落實及「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法最基本的原則,任何一本教科書都會清楚的論述。其內涵之一,便是要求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被告為無罪(簡單講就是不可「未審先判」)。這不只是教科書的「紙上談兵」,於實定法層次,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有明文宣示;若干歐陸國家則將「無罪推定」寫在憲法裡,成為憲法位階的規範;日前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也仿造前述比較法上的立法例,增訂明文,以求明確。而「偵查不公開」則源自於「無罪推定原則」,其制度目的最主要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名譽受損,並喪失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其次是輔助防止案情外洩、以利犯罪偵查之進行)。不少人認為此等原則僅是保護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壞人」、而無視於治安的作法。事實上,此等原則、制度的確立,乃是為了保護生活在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因為每一個人都是「潛在嫌疑人」,隨時都可能被檢、警人員所逮捕。從過去的歷史經驗顯示,因為「抓錯人」而產生的冤案不勝枚舉,在實務上也已經出現過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例。所謂抓錯人絕對不是杜撰或危言聳聽。一旦未落實前揭基本原則,人人的名譽、隱私隨時都可能被嚴重侵犯。

其次,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同等重要。但是時代演變至今,辦案的技巧應該越來越「科學」,「指認」應該只是一種輔助性的辦案方法,並非主要的手段。縱然要使用「指認」的方法,檢警也可以用文字性的陳述,使被害人或民眾得知訊息,再前往相關檢警單位進行指認即可,絕無讓媒體大剌剌地直接拍攝、將未經審判確定的嫌疑人面貌公諸於眾的道理。因此,以犯罪偵查為由拒絕讓嫌疑人使用頭套,無疑是將問題過度簡化的不負責作法。

當然,如前所述,頭套問題只是「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的一部分。更大的問題是檢警對此等原則的態度。好大喜功的檢警人員往往在急功心切下罔顧人民權益、知法犯法,使媒體可以恣意的進入檢警機關進行拍攝,這恐怕是更必須正視的問題。因此,除了消極提供嫌疑人頭套,更積極的作法應該是防止媒體恣意的拍攝採訪(據了解,目前高等法院即禁止記者進入拍攝),如此才能落實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避免過多、不正常的「未審先判」。

何以現代刑事法將前揭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列為最基本要求,其基本的思考點就在於,何人犯罪、何人是「壞人」,除了透過檢、警的偵訊、起訴,必須再由法院以客觀、中立並且公開的方式予以確認。當然,這樣的結果可能會產生一些「個案不正義」。但是我們願意承受「放過九九」的後果,也不願承擔「錯殺一人」的代價。這不是單純的道德性訴求,而是法治國家的最基本預設,也是歷經長久努力所建立的制度。內政部核定除青少年嫌疑人之外,所有嫌疑人一律不准使用頭套(事實上,如余部長所言,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青少年嫌疑人本來就不應使其在媒體前曝光)。我們認為此等措施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揭示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刑事程序法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不只是侵害嫌疑人的權利,也破壞了長久以來法學者及全社會共同努力所建立的制度,對全社會人民的權利構成潛在的侵害,應非法治國家、或宣稱「人權立國」的政府所應為之明智抉擇。我們肯定司法院、法務部的努力,也請內政部見賢思齊,別借「打擊犯罪」的時裝上演「遊街示眾」的古裝劇。

(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