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效應與醫病兩造的困境-回應強制住院之提審

台權會、兩公約盟施逸翔於蘋果日報的投書<「探魔少年」的公道何在>引發了辯論,一方面來自於該文標題的「污名」問題,再者也引來對嚴重病人身分認定與應去除與否的商榷(見蘋果即時論壇楊添圍醫師<去除「嚴重病人」之名就成就公道?>),以及提審究竟適用於強制住院的質疑(見蘋果即時論壇簡旭成律師<「嚴重病人」並沒有污名化病人>)。事實上施文的原題為<社會污名的牢籠,能以司法提審救濟嗎?>,由於受到報社編輯更改標題而引起對標題污名化個案的困擾,我們深感遺憾。同時我們也虛心接受來自醫界與法律界的質疑,並回應如下:

嚴重病人當然不是污名

「精神病患」固然不應被當成是一種污名,因此「嚴重病人」也不應該是個污名。但是黃員在探視鄭捷後即受到強制住院的過程,呈現的是一種尷尬的現實,即社會作為一種「全控機構」,當黃姓少年與精神病人的身分連結,並且這過程又社會的破壞者、潛在的威脅者的身分綁在一起時,這個過程其實造成的效應是1. 診斷未明的黃姓少年從此仍被當成精神病患看待,這縮限了解決他自身處境問題的各種條件 2. 現實中更多的社會問題會被簡化為個人精神疾病問題來解決 3. 精神病人承受了「破壞社會」的污名。

誠然,作為精神衛生法法定名詞的「嚴重病人」身分,必須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施文的問題在於企圖解釋黃員非嚴重病人,有踰越專業判斷之虞,其論述方式必然需受檢驗。但若要針對此案有所公評,應該是要在顧及個案隱私的前題下,從黃員前往探視鄭捷後、地方主管機關與警消單位的作為、保護人的產生、醫療單位與審查會的審查過程、NGO的介入...等等,將整個流程與環節一一檢視。

現行法規瑕疵如何補強

臨床工作者應該都深知,有時候在主張一個病患的人權時,單純人身自由權,或是所謂的就醫權、健康權,往往是互斥的。當"health as human right"(「健康即人權」)成為一種指標的時候,當然有可能在必要時候限制嚴重病人的人身自由。這也是法律給予「嚴重病人」得以接受治療的保障。

過去台權會處理人權議題的屬性,的確較站在人身自由權上,思考現行法律下人的處境與憲法賦予的權利是否有衝突,並應如何補足。我們能理解簡律師對提審破壞原有救濟管道的擔心,但是現實中嚴重病人的救濟管道可能有所不足,或尚未落實之處。也因此人權團體在與黃員接觸並意識到住院過程恐有疏漏瑕疵,才期望藉由提審來保障黃員第一時間失去的人身自由。在現行法規上,強制住院保障了病人的治療權利,但是仍有許多的困難仍存在。例如臨床現場可能出現的狀況是,當保護人與受強制住院者的關係相對複雜時,或是病人尋求救濟的能力與權利失去比例原則時。

需要各界正視並合作解決困境

「疾病/病人」本身並非污名,但是疾病的指認過程本身即是一種標籤的給予,並且也可能在這過程中窄化了我們對一個人的身分能力的想像。這個問題當然並不是單指強制住院本身,而是只要是帶有疾病與診斷的人,終其一生可能會面臨的困難。黃員一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他正好在社會陷入對殺人者的恐慌的過程中受到了嚴重病人需要住院的指認,回頭來檢驗之,究竟這仍是確保病人應該受到治療的必然呢?或仍有其他疾病以外的問題懸而未決?此外,還是有些邊際效應是我們應該同時小心拿捏的?

有病就不應該放棄治療。但有些模糊地帶的,可能是身處社會邊緣並承受其他家庭與社會問題的,這些也許零星的,但其實也可能佔有社會極大比例的個案,好像用什麼方式來協助(或處理)都不對的時候,依循既有的措施(如採取醫療衛生的途徑來解決),反而看起來總有未竟理想之處。其實這樣的作法,更讓醫界承擔了診斷與治療的困境。但這恐怕也非一個人權組織能夠在處理零星個案時能生出改善這類問題的具體主張。畢竟這需要無論醫界、社福、政府行政與立法機關、NGO等不同的行動者,都同時能正視問題並願意對話討論,才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