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回歸憲法 免淪幫凶

本文為刊登在2014年4月28日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之投書

在某場學術論壇後,幾位檢察官與刑事法教授閒聊起最近的反黑箱服貿運動。有位檢察官感嘆說,檢察官最近壓力很大,動輒得咎,怕自己的偵辦動作會被指責秋後算帳,但又怕什麼偵辦動作都沒有,會被另一方指控瀆職。聽到這個抱怨,在場的一位刑法教授回應說,他覺得檢察官該偵辦的還是要偵辦,這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職責。

我當時沒說什麼,只是我一直在想檢察官究竟該怎麼做。關於公民不服從是否可阻卻抗議者之行為的違法性,或至少減輕其刑責,雖然我對這些問題已有答案,但我也同意這些問題在法學界並非毫無爭議。而我向來認為,面對爭議,檢察官不該自行決定,還是應該偵辦、起訴,法庭才是一個解決爭議比較適當的地方。

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主張,無可諱言地跟不信任檢察官有關,雖然我也不是百分之百地信任法院。形成這個意見時,所關心的問題是特別費爭議,當時我的確對於檢察官是否「辦綠不辦藍」有所懷疑,所以擔心給予檢察官太多權限之後,心懷政治偏見的檢察官將會大量地寬待與其立場相近的政治人物,而讓社會失去正義。

但是這樣的見解,若要套用在學運上卻讓我感到不安。在論壇結束的隔天,我在網路上讀到作家楊翠的一篇文章,她是被檢方指控為三二三進佔行政院行動首謀魏揚的母親。文章中描述她的父母,也就是魏揚的祖父母,如何因檢察官的聲押行動,擔心孫子被國家機器迫害而受苦。對於曾經遭受威權政府無情打壓的政治受難者而言,這個苦恐怕不只是眼前的擔憂,還喚起過去深刻的傷痛。其他被國家追訴的抗議者或許沒有像魏揚這樣的家庭背景,但不代表他們的親人不會因為追訴行動感到痛苦,法律人如何能讓這些為台灣民主奮鬥的人承受這樣的煎熬?

關於檢察官該怎樣處理這次學運的問題,我逐漸產生以下的想法:「檢察官應回歸憲法,謹慎地決定是否發動偵查以及做出偵查中的任何強制處分,不需要等到法院做出判斷。不必要的偵查舉動,都是造成主張憲法權利之人民的負擔。在增加人民不必要負擔的這一刻,檢察官恐怕就讓自己成為政權的打手了。」魏揚祖父母在這件事上所受的苦,是上述說法相當好的佐證。特別是,在魏揚案中,如果檢察官依法行事「那也就算了」,問題是北檢對於魏揚的聲押自始問題重重。魏揚祖父母的苦,有相當大的成分,不是北檢刻意討好行政高層,就是要回應某些保守勢力之壓力所造成的。這些聲押的檢察官連個法匠都不是,要求他們有憲法高度,似乎過度期待這些人。

不過,檢察官曾經讓人失望,不代表我們就要放棄對於所有檢察官的期待,因此,一開始的矛盾還是必須要被處理。究竟檢察官該讓法院決定爭議事項,還是檢察官自己就負起責任,在爭議事項上做出追訴與否的決定?我現在的想法,傾向於檢察官自己就可做成決定,不需要等到法院才做出處理,畢竟陷入司法程序無可避免讓被告與其家屬煎熬,即便最後被判無罪。檢察官的決定除了受到輿論監督之外,再議(包含職權再議)與交付審判制度亦可讓上級檢察官與法院介入審查檢察官在個案的決定,如此可以減少黨同伐異的問題。倘若個別檢察官有不同的決定,引發爭議,檢察總長則可考慮召集內部會議,統一起訴標準,檢察總長為此決定負政治責任,至於檢察總長如何負起其政治責任則是另一個大問題。過去的制度強調檢察獨立,卻讓其權力過大難以制衡監督,這是未來重建制度時必須思考的問題。

在前任檢察總長狼狽下台,新任總長尚未上任之青黃不接的時候,上述的期待在個案中要達成似乎有相當的難度。寫到這裡,不由得感嘆,檢察官是否被信任是個法的守護者的確是問題的根源。倘若有這樣的信任,對於檢察官「黨同伐異」的擔心就不會存在,而檢察官就可以更為坦蕩地表示其法律意見,做出具有憲法高度的決定。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才不會成為不義政權的幫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