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稿】兩公約施行總檢討 各部會比一比

   兩公約施行總檢討  各部會比一比

民間團體公布兩公約四週年檢討報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自2009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以來[1],已邁入第四年。2013年,在許多民間團體、專家學者的努力倡議下,台灣跨越了特殊國際地位的限制,依聯合國模式舉辦了兩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2]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邀請而來的10位聯合國現任或卸任的人權專家,也在3月1日公布了「結論性意見及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如附件)。這次特殊的台灣經驗,讓過去三年一直被批評為「人權”大”不走」的兩公約國內落實,終於有了可能轉變的契機。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有40多個民間團體所組成,自2009年籌備、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如影隨形地監督、批判、與政策倡議。本聯盟每年都會在世界人權日前後,公布該年的兩公約年度監督報告,為公民社會把關,也作為民間社會對政府倡議的人權政策白皮書。今年的監督報告,定名為「台灣初次人權審查的成績與後續挑戰」,將檢討重心放在總共舉辦了22場的兩輪落實結論性意見會議、以及24場的後續公聽會,檢視各部會的表現。

本聯盟幾乎全程參與上述會議,近距離觀察到許多部會代表在會中的官僚態度,但在一片抗拒落實公約的黑洞中,我們仍發現極少數政府代表願意承擔責任、選擇堅守人權的價值,讓我們在微光中還保有希望,願意與政府繼續進行建設性對話。

或許81點結論性意見對台灣政府而言,過於進步、且直指核心,碰觸到許多政府敏感的神經。以至於即使基層公務員無法否認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但礙於政治高層不願鬆手,因此他們在回應結論性意見時,仍給出完全矛盾且保守的說辭,比如警政署認為現行集遊法已經違反人權公約,但還是必須「依法行政」,繼續起訴和平集會的人民(涉及結論性意見第75點)、農委會根本不承認外籍漁工是勞工,讓這些漁工成為台灣最弱勢的奴工(涉及結論性意見第38、39點)、內政部戶政司雖承諾願意修國籍法,但還是不願積極協助台灣無國籍者的人權議題(涉及結論性意見第46點)。因此,我們認為最大的阻礙,在於「馬英九在作夢、吳敦義在睡覺、江宜樺在裝死」等政治高層的兩公約假戲,進而讓各政府機關決策者揣摩上意,即使基層或新進的公務人員有心實踐兩公約「假戲真做」,但在沈重又故步自封的官僚體制下,決策者缺乏對公約的認識及重視,基層這股熱忱很快地就被消極不作為所取代。

 行政院長江宜樺在國際審查後,語出驚人說出「國際專家不瞭解台灣在地脈絡、法令。居住權不應及於違法佔用戶。」為落實結論性意見做了最壞的示範。事實上,本聯盟曾指出,行政院從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到結論性意見會議,都是缺席的,導致各部會在落實結論性意見時,缺少行政高層的監督。而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也在兩公約的事務上,不聞不問,與這四年來的兩公約運動完全脫節。行政院的角色對於落實結論性意見,非常關鍵,以行政院性平處舉辦跨性別人權的會議以及後來取消性別變更登記兩要件的歷史性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在總共46場的落實結論性意見會議與公聽會中,必須肯定所有公民社會與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表現,就各議題指出許多公部門所看不見、聽不到的資訊,並提供許多寶貴的建議。也因為有這些對話,才讓極少數願意朝落實結論性意見邁進的政府代表,做出值得肯定的承諾與回應,包括:

1.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和衛生福利部就跨性別議題,取消性別變更登記的兩個侵害人權的要件(涉及結論性意見第28點和54點),讓落實結論性意見終於有了比較正面進展。

2.  衛生福利部就外籍愛滋感染者的修法(涉及結論性意見第69點)、在有關監所受刑人的醫療議題(涉及結論性意見第60點)、關於遊民各項權利的議題(涉及結論性意見第50、51點),有比較積極的回應,但還有努力的空間。

3.   勞委會在是否加入「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涉及結論性意見第11點)的討論,也有比較積極的態度。

    但同一個部會也會有截然不同的表現。比如勞委會在移工公約的討論可能比較積極,但在有關基本工資的會議與公聽會,不斷推卸勞委會作為主責機關的責任,也技術性地讓大部分公民團體都不知道公聽會的資訊,顯然不願面對結論性意見所說的「提供勞工和其家庭一定水準的工資,此外,最低工資法規的適用應擴展到目前尚未適用的部門。」(涉及結論性意見第40、41點)勞委會在外籍家事勞工適用基本工資的討論中,也表現出保守的態度,將責任推給行政院院會尚未通過「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拒絕依現行的兩公約施行法作為法源,以行政措施讓家事勞工立即享有基本工資之保障(涉及結論性意見第38、39點)。

    另一個內部神經失調的部會是法務部,在兩公約施行的這四年之中,法制司人權科扮演了很重要且費盡心力的工作,從協調各部會撰寫國家人權報告、法規檢視、執行初次國際審查,一直到後續的結論性意見會議,法制司人權科以有限的人力執行了上述工作,應給予相當的肯定。但在侵害人權、違反結論性意見的工作上,法務部也毫不手軟,檢察司在辯護死刑的政策上退守到法務部沒有死刑政策不預設立場,且法務部長繼續執行死刑(涉及結論性意見第56、57點)、法務部秘書處對華光社區的迫遷以最速件、最暴力的方式處理(涉及結論性意見第47至49點)、以及法務部在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上,訴諸民調與團體間的對立,而不願表態接受專家的建議(涉及結論性意見第70點)。

    在有關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真相」議題,行政院研考會檔案局的表現荒腔走板的地步。首先,研考會在會中主張其下級單位檔案局不受該會的管轄。再者,檔案局不論在結論性意見還是在公聽會,完全不理會各民間團體的質疑,以及李念祖委員的決議:「請研考會檔案局擔任主辦機關,並研究訂定專法或專章之可行性,以促進真相之價值被彰顯。」一再鬼打牆地表示,檔案局已經有部分的修法條文,而非專法。(涉及結論性意見第24、25點)

    最後,我們必須沈痛地指出,馬政府的整個政策走向,完全背離兩公約人權規範與結論性意見。經社文公約的起草背景,原本就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脈絡,但馬政府的所有作為,都往違反經社文公約的各項人權保障,倒施逆行。全台遍地烽火的迫遷事件、英華威財團假綠能迫害在地人民的抗爭、原住民傳統統領域的不斷開發,顯示政府只要開發不顧正義。馬政府放任市場經濟,令財團企業橫行,勞工的福利縮水,基本工資趨向凍結,已無法照顧一個勞工及其家庭之所需,且制度性歧視外籍家事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範。馬政府也以「依(惡)法行政」作為所有推卸責任的藉口,包括集會遊行法,及不願意舉辦「聽證會」,讓權利受影響者在相關的政策制訂之前,無法享有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的權利。

    報載2013年台灣的代表字是「假」,頗符合馬政府在兩公約的逢場作假戲,但我們不願因此不去看見,有些部會與公務人員,其實已在慢慢地朝結論性意見邁進。我們也願意相信政府有一天會「假戲真作」,唯有政府繼續推動本聯盟所提出的三大藥方,方能破除各界的不信任與批評,讓兩公約真正在台灣落地生根:

一、 台灣必須開始啟動建制國家級人權機構的準備工作,以具體的工作時程與明確職權目標,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尤其此國家層級的人權機構,特別負有統籌跨行政部門的人權事務協調之任務,即以下職權:1)協調統籌人權教育之推廣與研究、2)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對國內法令或草案,作系統性的研究建議、3)定期提出獨立人權報告以瞭解人權現況等工作任務、4)協調統整人權報告審查制度之執行與各部會結論性意見之落實管考。

二、 啟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釐清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定位與內涵。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主導機構應該要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和足夠的資源。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是最理想的組織。國家人權計畫之內容應該經由更廣泛的參與和評估程序來確定。政府主導國家人權計畫的機制,除了在確認議題與釐清解決方向這兩個步驟有其重要性,也必須能夠促成問題的解決。

三、 籌備期中審查與後續定期審查。為確保各政府機構切實遵循人權改善之方向,應繼續聘請國際人權專家為總統府長期顧問,並請他們於2015年進行期中審查,以延續並擴大人權公約在國內產生的正面效果。政府既以自願辦理國際審查為傲,就應再接再厲,追求完善。

四、 活化政府既有的人權保障機制。在沒有完成建置國家人權機構之前,其實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以及行政院11個部會等等,都已經有相關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但這些分散的人權機制都只是任務編組,無預算也缺少常設人力。政府應構思讓這些分散的機制發揮相互聯繫與內部監督的功能,定期審視各機關落實兩公約與結論性意見的進度。

最後我們主張,人權是政府業務的核心部分,當政府不顧人權的時候,其執政的正當性就會腐蝕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