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界限(蘋論:仇恨同志不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界限(蘋論:仇恨同志不是言論自由)

陳郁琦/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看似言論很自由的台灣,最近有許多人聲稱「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尤其在反多元成家、反婚姻平權的場合中,反對陣營一邊舉著大旗聲稱:「我們是媒體弱勢,反對多元成家者應該也要擁有言論自由」,一邊又在四大報上刊登動員廣告、散播不實言論、甚至穿著象徵種族屠殺的納粹制服,上街反對婚姻平權。

到底,什麼是言論自由?哪些言論,該受到保障,該讓它自由?《世界人權宣言》及2011年已被台灣政府批准被將之內國法化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十九條均指出:「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範圍內,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及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也非常重視言論自由這項權利,並在1993年設置了《增進保護見解和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負責調查各國言論自由保障狀況並提升言論自由權利標準。同一年的1993/45號決議中並指出:言論自由權利並不應該單獨的被看待,任何與言論自由相關的人權問題應該共同來探討。 言論自由是應該要被保障,也理當不該受到國家不合理干預。

不過,哪些言論應該要受到限制呢?聯合國言論自由報告員首度在2001年的特別報告(2001/47)中花了大篇幅指出:仇恨言論的言論自由雖然還是應該要被保障,但在某些情況下,其言論已導致仇視/歧視/敵視,並與他人權利相牴觸的情況下,仇恨言論就應該要被限制。同時,公政公約第二十條也強調,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的主張。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意識到,煽動仇視言論極可能造成他人身心傷害,並加劇不同族群間的緊張關係,且惡化已有的成見。考慮到這些因素,特別報告員強調,在民主的程序下,應該要合理、小心謹慎的限制仇恨言論,防止有人煽動仇視與歧視的行為。 舉著護家大旗的反多元成家陣營,擁有言論自由嗎?當然有!號稱三十萬人上街,喊著反多元成家、反對同志結婚、反對同志領養小孩、反對同性享有幸福的權利、汙名化LGBT族群、咒罵現場支持婚姻平權的同志…。這些言論,沒有被任何法律限制;三十萬人中,也沒有任何一人因此付出任何言論自由的代價。

然而,這是否是仇恨言論?當然是!污名化多元成家等同亂倫、穿著代表屠殺的納粹軍服並宣稱「我反對同志,而納粹也是反同志的,所以我穿這樣來上街」、層層包圍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並遮蓋他人手中的標語,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及表意自由,這些當然是仇恨言論。更不用說,這樣「言論自由」的主張也已經抵觸了他人想「組成家庭的權利」(公政公約第二十三條)。回到聯合國規範的言論自由權利,早在1993年設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時,就言明:言論自由的權利不能單獨被看待及主張,而應該與其他權利一併衡量。

從鄭南榕呼喊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到現在,台灣在言論自由的限制上確實少了許多,但是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卻沒有進步多少。如果理直氣壯的散播仇恨言論,毫無限制的擴張、持續地傷害特定族群、加深歧視、成見與對立,甚至侵害到了其他權利。我相信,這絕對不是鄭南榕想要主張的言論自由。

(本篇文章為2013年12月4日蘋果日報投書: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04/35482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