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只准政府拆民宅 不許人民拆政府(施逸翔)

本文刊登於2013-08-29之[自由廣場]

◎ 施逸翔

八一八拆政府行動佔領內政部大樓,「拆」並非物理上的暴力拆除,反而是透過非暴力抗爭,訴求政府在許多個案暴力侵犯基本人權。當天佔領者以藝術塗鴉、肥皂箱演講、口號歌聲、抗爭貼紙,以及種菜行動,公開「拆」了政府的虛假承諾與暴力迫遷。

遺憾的是,內政部長李鴻源八月二十三日表示,基於「責任與義務」,對申請集會遊行與破壞公署者,一定法辦;中正一分局更宣稱,拆政府行動違反「憲法及兩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對於內政部長與中正一錯亂、選擇性的權利論述,實有必要為文捍衛「拆政府」行動之公民運動性質,非違法暴力之事端。

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台灣政府自願遵守之規範,且有立法院通過之施行法,確保台灣政府即使無法完成聯合國存放程序,仍致使兩公約所有權利清單具國內法律之效力,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以及居住權和反迫遷。換句話說,有責任義務去落實公約並保障基本人權之實踐者,是政府,而只要是國境內所有人,皆為權利擁有者,不受任何歧視。

拆政府行動事出有因,由於政府在幾次重大迫遷案中,包括大埔毀壞良田事件、北市府強拆士林王家、華光社區迫遷案、乃至引爆怒火燎原的苗栗縣府強拆大埔四戶等案,政府不論中央地方,早已違反兩公約課予各級政府機關不得迫遷人民的責任與義務。這不但已經是法定責任,且今年三月一日也破天荒地獲得十位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之審查確認,並在第四十七點至四十九點的結論性意見中,明確指出政府在許多迫遷案中違反國際公約。

在迫遷人民時刻,內政部沒有意識到,政府有保障人民居住權的「責任與義務」;當警察在暴力排除守衛家園的聲援者時,也不認為已違反了「憲法及兩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如今,卻選擇性地在雞毛蒜皮上苛責非暴力抗爭者,秋後算帳,令人不齒。

(作者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