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陸公安上門,你該怎麼辦?---中國刑事訴訟法 充滿矛盾的修正

 

本文為刊登於2012年4月16日新新聞週刊之文章,作者賴中強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三月十四日中國人大表決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於被關在東筦看守所的台灣大學生陳仕懷、因稅務問題被逮捕的台商、被中國國安單位約談的台灣學者,乃至於經常往來兩岸的一百五十萬台灣人而言,這次修正,比台灣立法院許多紛紛擾擾更重要。
要理解此次刑訴法修正與中國刑事司法人權,必須同時觀察修法的倒退、停滯與改革面向。
 
人權倒退
祕密逮捕合法化
 
此 次修法,最大爭議是「祕密逮捕的合法化」。在台灣,「限制住居」是禁止嫌疑人搬家,嫌疑人祇要開庭準時到,還是可以正常外出生活、工作。中國的「監視居 住」則是軟禁,規定嫌疑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不得會見他人,修法後更限制未經批准,不得通信。此次更增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者,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原住家以外的地點實施軟禁。一般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是將黑監獄合法化,祕密逮捕 合法化,在中國各地創設監獄以外的監獄、看守所以外的看守所。
第二項爭議是「公安拘留不通知家屬」。中國官方聲稱,修法限縮公安拘留嫌疑人後,不 通知範圍在「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是一大進步。然而,舊法原規定通知家屬的內容包括「拘留的 原因和羈押的處所」,新法竟全部刪除,家屬收到沒有拘留原因、沒有羈押地點的通知,除了當熱鍋上的螞蟻外,無從探視、無從協助嫌疑人委任律師,讓通知的本 意盡失。
 
法治停滯
公安說抓人就抓人
 
第 三項爭議是增訂「技術偵查措施」,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後,對特定重大犯罪,基於偵查犯罪需要,或追捕遭通緝、在逃者,經過批准手續後,可以採取 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其實就是電話監聽、監看、網路監控之代名詞,中國並未如同台灣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因此,公安、檢察院的監聽,毋需向 法院聲請監聽票,修法就是要將公安恣意監聽、網路監控合法化。
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是由被告、檢察官、法院三面關係所構成;被告與檢察官相 互對立攻防,法院是客觀第三者;檢察官在偵查中,如果要採取羈押被告、搜索、監聽等強制措施,必須取得法院的同意,以免侵害人權。反之,中國的刑事訴訟 法,強調公(安)、檢(察)、法(院)一體,統一由中國共產黨政法委書記指揮,而且公檢法中公安獨大,權力不受節制,這樣的專制保守體制在修法過程中,被 牢牢的固守。
最重的特徵是公安拘留制度,在台灣,檢警調等偵查機關須共用二十四小時的訊問時間,但中國公安拘留涉嫌人可以長達三十七天,其理由可 以薄弱到「被害人指認犯罪」、「住處發現證據」。同時中國刑訴法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 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 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公安行使權力,毋需法院搜索票。因此,台商與當地政府或合資者發生糾紛,祇要有人出面指控台商「犯罪」,公安就可拘留台 商,公權力成了商業談判的最佳手段,造成冤、錯案不斷。
此次修法還大開倒車,規定公安拘留後提請檢察院逮捕羈押要件,祇要人民檢察院認定「有犯罪 證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或者「有犯罪證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分不明」,就可長期羈押,不經法院審訊,也毋需有逃亡、串 供、湮滅證據等原因,此與「有罪推定」有何不同?
 
矛盾的改革
嘴上從寬執法卻緊縮
 
持平而論,此次修法除了「保障人權」的文字宣示外,仍然可以看改革的努力,但是面臨保守勢力的反撲,在具體規範上,充滿許多欲進還退、彼此矛盾的痕跡。
一方面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寫入條文,卻不允許緘默權,還要求偵查人員告知「如實供述,從寬處理」。
一方面明訂人民檢察院負舉證責任,卻又矛盾地規定「審判人員……必須……收集能夠證實有罪的各種證據」。
一 方面強化辯護權,明定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看守所安排辯護人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但是卻未賦 予最關鍵的(訊問時)辯護律師在場權,甚至還要求「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 時告知司法機關」。
一方面修法增訂證據排除法則,對於刑求逼供、暴力、威脅取得的供述或證詞,應當予以排除;但是對於「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卻僅要求偵察機關「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
一方面明確規範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應當予以釋放;但是,對於傳喚、拘傳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長訊問時間,卻由十二小時,延長為二十四小時,而且偵查人員得以其工作證取代傳喚、拘傳通知,大開人權倒車。
一方面增設訊問過程中錄音錄影規定,但僅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強制實施。
 
台灣的因應之道
兩岸投保協議守住四底線
 
一方面改進復核死刑程序,明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但對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台灣人權團體高度質疑審判瑕疵的連松慶(台灣人)、單曉眉(香港人)案,卻趕在新法生效前,執行槍決。
台 灣朝野及社會,短期內應利用第八次江陳會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談判機會,要求加強對台商、員工及家屬人身自由的四大保障。包括:一、建立不限罪名且完整(包括 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的二十四小時人身自由通報機制。二、保障偵查階段家屬探視權。三、賦予代表探視權,應允許經貿團體代表探視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 押、收容等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人民,並代為委任律師。四、保障(訊問時)辯護律師在場權,並做為我方簽署投保協議的底線。
中期而言,我方應推動將 《兩岸人身保障協議》列為兩會第九次會談談判議程,人身保障涵蓋的對象,不應限於投資者、員工與隨行家屬,還須包括所有在對岸求學、就業、探親、旅遊、參 訪的所有國民。協議中,人身保障涵蓋的事項,除前述四者外,尚應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廢除公安拘留制度)、救濟與提審程序、避免酷刑、公平審 判等,以確保兩岸往來人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