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鍾鼎邦 明天換台商

 

(本文為2012年6月25日刊登於自由時報之投書。作為賴中強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
 
科技公司經理鍾鼎邦,赴中國探親,十八日被中國國安單位拘捕,理由是要「協助調查法輪功」。中國官方並未通知家屬,而是鍾先生逾期未歸後,家屬才焦急尋求政府及立委協助,至今仍無結果。鍾先生只是台灣法輪功一般學員,並沒有參與在中國的組織或活動,為何會被捕?為何會上綱到國安層級被「國保」(國內安全保安支隊)帶走?
 
沒錯,中國就是這樣一個國家,動不動就扣上「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帽子抓人,最後就算無罪釋放,也折騰了半條命。
 
中國今年三月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只要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就可以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屬;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要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賄賂犯罪,就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把人關到黑監獄去。至於有沒有「涉嫌」,公安說了算,完全不經過法院的審訊。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談判,陸委會將在今天台商端節聯誼聽取意見,我們呼籲大家聲援鍾鼎邦,要求政府營救!我們呼籲台商勇於質問:在最重要的人身保障議題上,陸委會與海基會的談判立場究竟是要放水,接受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有國安例外的二十四小時通知」?還是要依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堅持「無例外且有完整內容的二十四小時通知」,並且將適用範圍涵蓋所有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情形?
 
我們更要問:投保協議談了兩年,難道人身自由保障就只剩二十四小時通知一項?本案就算是鍾鼎邦的家屬接到中國公安的通知,如果家屬不能前往探視,我方代表不能探視,公安訊問鍾先生時律師不能在場,那如何確保鍾先生的人身安全?如何確保鍾先生不會被毆打、刑求、逼供?
 
台商基於自身未來安危,一定要踴躍發聲,要求政府營救,否則,今日鍾鼎邦,明日換台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