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移民結婚面談是黑箱 監督機制待建立 「個資法」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

 

移民結婚面談是黑箱  監督機制待建立

「個資法」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

 

台灣人權促進會 南洋台灣姊妹會 尤美女立委辦公室

 

婚姻本是兩情相悅的一件事,然而,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使得台灣人士若欲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必須通過「結婚面談」,獲得行政機關對其「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婚姻移民才可申請簽證來台。

 

然而,面談過程問的問題真的能反映「婚姻真實性」嗎?這些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的處分,恐怕常常過於倚賴外館人員的恣意判斷!由於面談過程發生於台灣境外,許多跨國婚姻伴侶在多次面談的過程中,散盡千銀、歷經千辛萬苦,即使感情是真的、婚姻是真的,行政單位仍持有色眼鏡,放大檢視其私生活細節;面談結果決定過程草率,但薄薄一張「面談審查未通過」的結果通知書,卻迫使夫妻必須異地而居、無法團圓,而雖有救濟程序,卻緩不濟急,連當事人想調閱自己面談過程的影音紀錄,卻也遭行政單位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家庭團聚權利誰來保障?

 

境外結婚面談 無有效監督機制

 

在台灣,因為歧視部分經濟弱勢國家,使得來自東南亞等地的國民與台灣人民締結跨國婚姻,必須先回母國辦理結婚文件、通過「境外面談」,外籍配偶才能申請來台簽證。以國人與越南人結婚為例,他們被要求,必須先於越南當地辦理結婚儀式,取得當地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才能向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結婚面談」,「結婚面談」通過後外館單位才會驗證結婚文件,並核發外籍配偶入台簽證。這個過程曠日費時,由於申請「結婚面談」,到「結婚面談」確實進行,中間還有一段時間,國人往往需「至少」到越南兩次,他的配偶才能順利來台,如果面談不順利,不管去幾次,其配偶都不一定能順利來台。

 

黃小姐原籍越南,於2010年歸化取得台灣公民身分,透過同事介紹,結識越南籍的吳先生,倆人相戀,於2011年2月結為連理,在越南辦理結婚,黃小姐並於2011年12月產下吳先生之子。倆人結婚以來,歷經三次境外面談(分別於2011年8月1日、2011月9月22日、2012年7月18日),橫跨一年,奔波台越兩地多次、耗費大筆金錢,黃小姐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吳先生尚不能來台,必須一人面對艱辛的生產過程,在台灣無相當社會支持的她,相當辛苦!

 

然而,對外籍配偶與國人家庭影響甚鉅的「結婚面談」卻往往僅賴駐外人員的單方面判斷,黃小姐由於不服第二次結婚面談結果,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院稱「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而,據其說法,倆人僅於:回越南後先回誰的家、以及兩人通聯細節每週連絡幾次、最長通話時間多久等說法上,有些微出入。試問,難道如此細節不清楚,就能判定雙方的婚姻關係並不屬實?而又有誰有權力判斷他人的婚姻關係不「屬實」?

 

況且,黃小姐的狀況並非「單一個案」,同樣向南洋台灣姊妹會求助的吳小姐與李先生,歷經四次面談均未通過,外館單位目前決定拒絕收件,兩人異地而居已兩年,夫妻團聚卻仍遙遙無期!陳小姐與盧先生雖然通過結婚面談,外館卻連續兩次核發給陳小姐加註記「停留不得轉居留」的停留簽證,使其無法於台居留!從這些經驗,我們看見,當事人若不滿面談結果,雖有救濟程序,卻曠日費時,緩不濟急,而天高皇帝遠的面談過程,若無制度性的監督機制,將嚴重影響當事人與移民家庭的基本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

 

基於這些經驗,黃小姐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調閱自己於境外面談的「影音錄影資料」,想尋求其他救濟管道。然而,經歷漫長的公文往返階段,外交部的結論卻是,「因為光碟內容涉及在場面談人員的隱私,礙難提供」;法務部同時也解釋,「因為面談影音資料中包含在場人員,若提供與當事人查閱,則屬於目的外利用,應得在場人員的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之初,原意是在保障人民做為資訊主體的權利,而賦予當事人知悉、參與、決定個人資料之內容、使用目的與範圍,用以抵抗、監督國家對個資的濫行蒐集與利用,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才賦與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自己資料的權利。

 

而實務上,在外館面談過程中出現的,只有公務人員與外籍配偶當事人等人,難道,依照法務部的解釋,跨國婚姻當事人要求調閱「影音資料」來了解境外面談的內容與判斷,還要得到面談官、翻譯官等在場公務員的同意?這樣的解釋與回覆,等於再度曲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變相讓個資法變成公務員規避人民監督其執勤的擋箭牌!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與立法委員尤美女都再三強調,公務人員在代表國家權力執行勤務的時候,必須要公開透明,並沒有蒙面的權利,行政機關不應該以保護公務員隱私為由,拒絕人民申請調閱自己面談的影音資料。

 

因此我們要求:

一、建立外配境外面談監督機制,防止行政機關恣意判斷,戕害移民家庭團聚權

 

雖然針對面談結果,當事人可依法可有異議、訴願等救濟程序,但往往曠日費時、緩不濟急,我們認為,於外館進行的「結婚面談」應研議建立有效監督機制,以防外館人員恣意判斷移民家庭婚姻真實性,戕害移民家庭團聚權。例如:(一)敘明面談不通過之理由,而非以「陳述不一」概括表示。而面談通過,就應該核發外配「居留簽證」,若核發加註記的停留簽證,亦應敘明理由;(二)針對面談「不通過」的案件,應呈上由第三人做出最後決定,以防單一面談官判斷不客觀;(三)留存面談影音紀錄母帶,定期與不定期抽查,監督面談過程是否專業客觀。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應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個人有權要求要調閱面談影音紀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做為資訊主體的權利,而今卻淪為行政機關的搪塞工具,我們認為,面談當事人應有權要求面談影音紀錄。

 

記者會時間

2012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30~10:30

記者會主持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陳瑞榆

記者會出席來賓:

立法委員 尤美女

當事人 黃小姐

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  鄭詩穎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邱文聰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陳雅玲秘書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黃耀良小組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李世德科長

 

 

新聞連絡人:南洋台灣姊妹會  鄭詩穎  (02)29210565/ 0926475953

      台灣人權促會    陳瑞榆  (02)25969525/ 0929935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