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抗議就可以規避法律?

 

本文刊登於新新聞【諾亞方舟】專欄 No.1319,20120614

 

 為抗議最高法院近日做出之決議與判決,檢察官吳巡龍於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上百名檢察官到場聲援。姑且不論院檢之間孰是孰非,檢察官以公開行動來表達對於最高法院的抗議,雖然成功地逼迫法院回應,卻製造了一個他們無法迴避的問題。

 

 由於檢察官的行動並未事先申請,為避免聲援活動被外界誤解「執法的檢察官從事非法集會」,檢察官們因而事先擬訂行動準則。除了無法彩排的風雨之外,當天檢察官們在五十多名警員引導下依照劇本演出,層層包圍的警察還幫檢察官們排除了民眾的干擾。

 

當天下午,最高法院發表聲明,抨擊檢察官以脫法方式公開教導民眾規避集會遊行法。最高法院或許意在轉移焦點,但法院對於檢察官的批評卻沒有說錯,檢察官的行動更凸顯出早已存在之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現實上,集會遊行法在台灣從來沒有被公平地適用,舉牌警告與否,調查與否,起訴與否,有罪與否,高度取決於執政者的政治利益,以及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的意識型態。六月四日檢警的「合力演出」,讓大眾看到檢察官與警察如何「合謀」規避法律,即便這樣的合謀從未言明,甚至警察不舉牌是出自最高法院的授意。不管原因為何,現場看起來就是:執法的人自己有脫法行為,還受到另外一個執法機關的保護。

 

 檢察官或許要爭辯自己的抗議行為不符合集遊法的要件,只是一場創意抗議活動。然而,並不是法律要件外的創意抗議就不會招致國家的干預。二00六年時,約有十多名大學師生為了抗議集遊法的荒謬,到台北地院前進行一場「吃集遊惡法飯糰」的活動。參與者三兩成群地在地院前廣場吃著飯糰聊天,並未使用擴音設備,也沒有統一標語,活動沒有活動主持人,參與者也未曾阻礙交通。

 

 然而,現場的警察硬是在聊天的同學中抓出首謀,並舉牌警告,隨後將兩名同學與一名老師以違反集遊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即便之後這三個人都得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但警方顯然對於人民與檢察官的創意抗議行動有天差地別的態度。依據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是否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卻是啟動國家刑罰機器的先決要件。

 

       當集遊法早被選擇性適用,而擁有適用法律權限的檢察官卻公開規避法律,未來檢察官再以集遊法來起訴人民,還會有正當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