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發言稿
在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因應大數據、AI發展的個資保護規範,就大開整合利用大門,反而提升隱私侵害的風險。草案第四章,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
披著羊皮的是羊還是狼?談民眾黨〈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
草案允許將電子病歷、長照服務紀錄、基因、理賠核銷、人體生物資料、健康相關軟體生成資料等,在未經個人同意下進行串聯整合,罔顧憲法法庭在健保資料庫案判決揭示的憲法意旨。
教育部學倫中心請勿製造敵意—大型資料庫的研究倫理應顧當事人權利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在其登入後的「使用大型資料庫研究倫理」課後測驗中,要求答題者回答「攻擊健保資料供研究使用最有力,還為此提告的團體」為何。我們認為,如此粗糙、離題,甚至具針對性的出題方式,...
再次申請退出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憲法法庭已宣告違憲,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緩解隱私侵害
申請人共同關心,健保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做研究,能夠在合乎醫學研究倫理,以及完善資料治理的制度下,尊重患者掌控敏感個資的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