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鹿為馬--缺乏人權意識的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
對於大法官於釋字第五八四號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合憲(大意是:禁止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終身」 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我們在心痛之餘,必須如此嚴厲地指責與質疑一向以人權維護者為自詡的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