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者?抑或尋求庇護者?
犯罪者?抑或尋求庇護者? 本文刊登於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發佈於 2014年11月3日 。 911 views 文/邱伊翎…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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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Dec.10 1984

犯罪者?抑或尋求庇護者? 本文刊登於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發佈於 2014年11月3日 。 911 views 文/邱伊翎…

數位時代的「通信監察」是極為麻煩的事情。以前的電話「監聽」,現在已升級到包括各種數位通訊如電子郵件、上網紀錄的監看監視等,混稱為「通信監察」。一方面,公民弄不清楚該本國法律規範以及實務現狀(弄不清楚狀況的台灣公民如在下,花了兩天也只知道以上這些而已)。至於應當負起責任以制衡檢國家監聽、監看、監視行為的司法部們,是否果真負起責任,也是很難確認(統計資料都公佈不完全了,誰曉得?)。另一方面,數位通訊常是跨國行為,也常經由國外企業媒介(Gmail, Facebook 有用吧?)。本國情報機構與外國情報機構合作,交換情資的結果可能就是:我幫你監視你本國的公民,你也幫我這樣做,這樣我們兩方都可以跟各自國會說,我沒有違法監聽本國公民。美國的 NSA 跟英國的 GCHQ 聽說就有這樣做。還有,Gmail, Facebook 跟 NSA 是不是也是好友啊?

2008年全球票房收入最高的「黑暗騎士」電影劇情,編劇不斷挑戰正義與邪惡的分界線,小丑的那句「你不過就是跟我一樣的怪胎罷了」(You’re just a freak, like me!)著實也呼應了上述正義的崩壞與墮落過程。不過相較於私人違法監控的電影情節,在台灣更令人擔心的則是體制內的執法問題,尤其是當規範執行者高舉著「正義」大旗,卻同時扮演著規範違反者的角色,而相似案例層出不窮,且毫無銷毀程序能夠加以中止。

2007年美國國會重新檢討PCLOB之架構,將其移出了總統辦公室,變成行政部門下的獨立性委員會。2013年美國國安局陵鏡計畫遭媒體揭露後,一連串全球大規模的不法監控事實浮上枱面後,迫使美國總統出面宣佈成立調查情報和通訊技術的審查小組(Review Group on Intelligence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2013年年底審查小組提交的報告,建議應強化PCLOB之職權,把原限縮在反恐事務的合法性審查,延申到與國外情資相關的計畫上。專家並建議,PCLOB應有接受吹哨者申訴之程序,以即早發現行政機關不法的監控舉措。然而相對於美國一年約有800億美元的預算投注在國安反恐與情治部門,PCLOB一年的預算大約只有100萬美元。PCLOB是否能扮演大衛,出奇擊敗巨人歌利亞,實現公民自由與隱私保障的道路,勢必還有一場漫長艱巨的鬥爭。

誰能取得我的資料?當人們習慣把目光聚焦於防止駭客入侵、要求企業強化防火牆、勿將使用者隱私挪作營利的同時,必須被再次提起的,其實還是那個從未缺席的老大哥。它一直都沒閒著,始終在與時俱進,默默更新自己的行動。時至今日,監聽、監看似乎已是落伍的把戲,選擇向網路企業施壓,甚至是暗地裡雙方的攜手合作,往往才是取得個人隱私的最佳途徑。2013年6月,Edward Snowden披露的稜鏡計畫(PRISM),便清楚昭示了這個現實。而面對公權力的無孔不入,人民除了期待政府會自我醒覺,不再恣意侵擾個人隱私外,是否還能有其他的因應方式?在數位網路時代,人民是否可能先行約束政府的相關行為?

談到隱私保護, 一般人會關心的是電話有沒有被監聽、誰可以讀我的病歷等等。但其實即使僅僅是「誰何時寄宅配給住哪裡的誰」或是「誰在何時到哪裡就診看哪位醫師」之類不包含信件內容或看診內容的摘要資料,從隱私保護的角度,也都應受到重視。粗略地說, 所謂 『後設資料』 (metadata,或稱 「元資料」、「元數據」)就是人事時地物當中的人時地 (或許也包含物) 等等不屬於實際活動內容的資訊。相對於實際活動的主要內容, 這些後設資料的量通常小很多,也更容易被製作成資料庫、更容易被拿來搜尋。許多國家的政府已經透過後設資料在偷窺自身公民。

只因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將發生在「中國大陸」的犯罪都認定為「境內」犯罪,才使柯回台後仍被追訴。但問題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的司法超現實政策,並沒有遵循國家對境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應平等訴追的原則,也無力擔保國家在「境內」進行犯罪追訴行為時,均須符合我國憲法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若人民無從要求國家對違反平等保障與人權的行為負責,卻要允許國家浪費資源追訴輕罪,對人權的侵害性更不容輕忽。

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吸食大麻被中國當局處以行政拘留,新聞佔據好幾天的媒體版面。姑且不論先前柯震東人間蒸發所引發的爭議,後續的司法程序其實也問題重重。 在杜氏兄弟案中,我們已經看到兩岸司法互助不受重視所產生的弊病。柯案真正的意義毋寧是,台灣當局牢牢不放對於在中國之台灣人的刑事處罰,卻放任中國隨便限制人身自由,又對中國送來的證據降低證據標準。後果是,去中國賺錢、留學、旅遊的台灣人就請自求多福吧! 本文為刊登在2014年9月1日蘋果日報之投書,作者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6日發表於關鍵評論 台韓兩國的集會遊行法皆是威權體制下的遺物,在八O年代以降的民主化浪潮中苟延殘喘,急遽保守的兩國政府也樂於拳養這對怪獸,任其踐踏人民上街表達訴求的權利。令人搖頭的是,2012年5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聲稱是借鏡韓國相關法令、改報備制以保障人民權益。但「假報備,真許可」的韓國《集會與示威法》,對於台灣集遊法的修正顯然毫無助益,反倒給當權者再披上一層狼衣。而已經是同卵雙生的怪物,為何還需要以對方作樣板送進整形手術室裡呢?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4日發表於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關於驪州監獄的報導大多稱其為「模範」,理由在於新式監獄的設計、相對健全的硬體設施,以及收容人居住品質的改善。然而,這些人性化的設計是否能為一般收容人享有?韓國在政府扶植大企業的經濟發展脈絡下,政商勾結官官相護的結構根深蒂固,不少弊案纏身、判決確定的國會議員與地方首長紛紛成為「驪州居民」,如大國家黨議員朴柱千(涉嫌收賄現代集團資金,2004年最高法院判決5年有期徒刑確定)與前蔚山市長沈完求(涉嫌於地方建設工程中收賄5億韓圜,2004年11月最高法院5年有期徒刑確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韓國作為公政公約的締約國,透過硬體設施改善收容人在監所內的處遇,並與大專院校合作開設4年制學士課程等方式,固然是值得學習的部分,但如果這只能讓部分「特別的」收容人享有,恐導致矯正體系內階級秩序的深化,而攸關收容人身心健康的醫療照護機制與為人詬病的軍事化管理的控制模式,顯然並不是透過硬體設施的提升就能緩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