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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全面啟動法律統戰?揭露中共法律工具化,統戰法制化與跨境民主滲透的新挑戰記者會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資深研究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一個台灣在地的獨立人權組織,以及加入許多區域與國際人權NGO的會員組織,包括國際人權聯盟fidh和Forum Asia,我們要首先指出,中共的這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其所謂「民族團結」的概念與定義,非常模糊、抽象與空洞,其本身就完全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所揭示的「民族自決權」,儘管中國尚未批准ICCPR,但其已經批准的ICESCR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任何任何民族與群體,包括台灣、圖伯特(西藏)、香港、維吾爾等人民,都應有權利自己決定該民族的政治地位與經社文發展,而非被中共以這部虛幻荒謬的法律所限制。而台灣已經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其國內法化,因此台灣政府也有責任和法律基礎去檢視、防堵這類違反兩公約精神的跨境滲透。

再者,中共這部徒有法律外觀,但在程序上完全不符合民主立法程序的文件,充其量只是另外一部用來持續壓迫境內外人民、異議人士、反抗中共者、與少數族群的政治壓迫工具。關鍵在該法的第六章「法律責任」,究竟是誰在界定「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當然是習近平統治下的中共黨與國家機器說了算,7月1日這部惡法上路後,在中國境內稱讚台灣芒果算不算是在破壞中共的「民族團結」?、在各國海關台灣免簽但中國要求簽證,這有沒有破壞中共的「民族團結」?恐怕都會被羅織為破壞該法第二章所謂『精神家園』的罪名。這並非危言聳聽,過去中共就曾多次以類似的模糊罪名,對台灣的出版商富察、社運人士李明哲與無辜民眾李孟居進行任意逮捕。

事實上,這並非中共首次將法律武器化。從港版國安法到各項侵害人權的法規,中共長期以此進行長臂管轄與跨國鎮壓 。且一直以來,任何人只要進入中共政權的勢力範圍,包括中共試圖在各國施行的長臂管轄和跨境鎮壓,都具有高度的人權風險。而作為堅守自由民主人權價值陣營的國家,包括台灣在內,我們不能只是一次性地防守7月1日這部惡法及其帶來潛在侵害人權效應而已,我們必須主動出擊,全球各國政府都有責任追究中共長期以來犯下的系統性侵害人權,包括1989年六四天安門的屠殺人民、對圖伯特(西藏)人民的宗教迫害與圖伯特(西藏)兒童寄宿學校的暴行、對維吾爾人民所實施的再教育營和種族滅絕、以及即將屆滿週年的709人權律師大抓捕事件 ,對白紙革命運動者的各種人權侵害!唯有更多國家批准羅馬規約讓國際刑事法庭ICC能順利運作、更多國家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那麼只要包括習近平在內的中共官員進入這些法規範生效的國家境內,該國政府就有責任將之逮捕並送上國際刑事法庭審判。而台灣,其實有一部古老到快被大家遺忘的法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該法第二條規範的「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 」完全適用上述中共的暴行,換句話說,只要任何具有迫害人權紀錄或實質參與種族滅絕決策的中共官員進入我國境內者,我們都應推定其涉及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將之追訴與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