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不是罪,台灣沒有忘記|黃之鋒國安案答辯判刑 台灣公民團體立法院前聲援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施逸翔 發言稿
台權會作爲長期關注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組織之一,我們要不厭其煩地指出,香港政府至今仍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拘束,因此必須毫無條件地遵守ICCPR的各項人權保障規定。
尤其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11日11日公布了香港第四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CPR/C/CHN-HKG/CO/4),其中有多項內容直接對應了黃之鋒當前所面臨的各項司法控訴與判刑,包括《香港國安法》、未經批准集結、《禁止蒙面條例》、公平審判權等多項議題。基於此,我們要嚴厲批評香港政府違反國際人權法與尊重人權的義務,不應濫用政治權利與惡法工具恣意剝奪黃之鋒的人身自由高達超過2100天。應立即釋放黃之鋒、立即廢除《香港國安法》,並應追究相關政府高層、國安人員與司法人員的罪責。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委員在這份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指出,香港政府過度寬泛且任意適用國安法,逮捕與起訴表達反對意見的政界人士、學生及人權維護者(第 41 段),黃之鋒就是其中一位。港府也不應該剝奪黃之鋒參選與公共參與的權利,香港政府應立即停止停止適用國安法來打壓言論自由與參政權,並應立即停止所有涉及國安法的政治案件,立即釋放所有政治良心犯。
審查委員也指出,《香港國安法》對「國家安全」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犯罪行為的定義缺乏法律確定性,導致正常的跨國倡議、國際非政府組織聯繫面臨遭定罪的法律風險(第 13(a)、49、50(d) 段)。
黃之鋒過往也曾因「621 包圍警總案」、「六四維園集會案」及「10.5 反禁蒙面法遊行案」等案遭判刑。聯合國人權委員亦清楚指出香港的《公安條例》對和平集會設置審查機制,並將未經批准的集會定罪,以及《禁止蒙面規例》等,都對和平集會權造成不當限制(第 47 段)。因此要求修訂《公安條例》、廢除《禁止蒙面規例》,並停止指控及釋放包括黃之鋒在內的所有因 2019 年抗議與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拘押的人士(第 47、48 段)。
最後,我們要指出今天香港高等法院基於國安法對黃之鋒案進行的答辯與判刑,完全違反ICCPR第14條公平審判權。而2022年的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也指出國安審判嚴重弱化了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保釋推定被推翻與長期審前羈押」:《香港國安法》第 42 條設定了「不准保釋的推定」,導致高達約 74% 的國安被告被拒保釋並經歷長達數月至數年的長期審前羈押(第 35(c) 段)。「行政干預與指定法官制度」: 實質損害司法獨立外觀與公正審判權(第 35(a) 段)。以及「排除陪審團審訊」。
自由不是罪,台灣沒有忘記
黃之鋒國安案答辯判刑 台灣公民團體立法院前聲援 採訪通知
香港民主運動者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排定於2026年9月2日上午10時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答辯及判刑。台灣多個公民團體將於同一時間,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外召開記者會,聲援黃之鋒,要求香港政府撤銷控罪並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及其他香港政治犯。
黃之鋒目前正因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在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服刑。2025年6月6日,黃之鋒在服刑期間再遭香港警方拘捕及起訴。控方指控他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與羅冠聰及其他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及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是黃之鋒第二次遭《香港國安法》起訴。根據《國安法》,相關控罪一般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認定為「罪行重大」,刑期可能達10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這項新控罪可能令原定於2027年出獄的黃之鋒,面臨更漫長的囚禁。
共同主辦團體指出,和平政治參與、表達意見及尋求國際社會關注,不應被包裝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香港政府持續以定義模糊、刑責嚴厲的國安法律起訴異議人士,已嚴重侵害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和平集會及國際人權倡議,也對香港社會造成深刻的寒蟬效應。
記者會選在立法院前舉行,是要促請台灣政府及立法機關正視香港人權與法治持續惡化的情況。台灣不能只在香港民主人士遭到重判後表示遺憾,更應在判刑前後明確表達立場,並與國際民主社會共同關注香港政治犯的審判、刑期及獄中待遇。
共同主辦團體提出以下四項訴求:
一、撤銷對黃之鋒的所有控罪,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
二、停止利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打壓和平倡議、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及國際人權行動。
三、立即釋放所有因行使表達、結社及和平集會權利而被囚禁的香港政治犯。
四、要求台灣政府公開表態,並與國際社會共同關注黃之鋒案件、獄中待遇及香港政治犯處境。
記者會將由上述香港及台灣公民團體代表,分別從香港人權、國安法律、政治犯處境及台灣政府責任等面向發言,並共同向黃之鋒及所有香港政治犯傳達清楚訊息:即使香港的自由空間遭到全面壓縮,他們依然沒有被世界遺忘。
共同主辦團體:香港人權陣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香港邊城青年、華人民主書院協會、經濟民主連合、世代共好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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