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條人命爭來的航空城聽證程序
文/王寶萱 本文刊登於2015.4.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九合一選舉桃園變天以來,新任市長鄭文燦如何處理桃園航…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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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寶萱 本文刊登於2015.4.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九合一選舉桃園變天以來,新任市長鄭文燦如何處理桃園航…

Hydis的前東家中國京東方(BOE)在2006年宣佈BOE-Hydis倒閉、拿了技術就落跑的行徑,引發韓國社會對於外資跨國剝削的憤怒,輿論沸騰催生了《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產業技術保護法》(以下簡稱《防止產業技術外流法》),希望能遏止企業合併與收購(M&A)後,打著技術交流的名義,實則竊取子公司的尖端技術。有趣的是,當年制訂《防止產業技術外流法》的重要推手,即是現任的韓國總統朴槿惠,朴在國會議員時期,分別於2007年5月、2009年6月與2011年2月提出三次的修正草案。2007年,Hydis工會以該法控告資方;隔年3月,法院判處崔姓前總經理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技術開發中心負責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然而,中國京東方早已習得所有Hydis的技術,於母國自行生產LCD各項產品。 雖然後續的司法程序為時已晚,但《防止產業技術外流法》確實發揮了一點作用。如今,面對永豐餘集團的二度傷害,Hydis工會卻無法再以該法對抗資方,原因在於2011年6月底國會通過的修正案,限縮了該法保護的技術類型與範圍,能夠受到國家保護的對象,僅限於政府資金投入研發的技術,沒有公部門支援的企業,自行研發的技術被排除於該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又,韓國Hydis在京畿道利川的生產線,僅3.5代線的營運規模,亦不符合「7代線以上才適用該法」的奇怪規定。

去年(2014)已經立法院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讓這部全球幾乎所有國家都已批准的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僅剩南蘇丹﹑哥斯大黎加﹑和索馬里﹑美國等四國家未批准)。公約賦予每位未成年的兒童具有跟成人一樣的權利,且不應受到任何的歧視。甚至因為兒童的特殊身份,更應該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生存發展權﹑及尊重兒童的表意自由等原則,各締約國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來尊重,保護及積極促進其各項基本權利。當政府在面對少子化議題,還給親子友善的公共空間,並認識這部最受歡迎的核心人權公約,或許是慶祝兒童節方式之一。

執意違法的教育部(涂予尹) 2015年03月16日 教育部要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課綱微調違反…

本文刊登於自由電子報2015.3.6 自由開講 文/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自2009年至今,至少已經有13…

本文刊登於2015.2.13 蘋果日報論壇 高雄大寮監獄六個被判長徒刑、難以獲得假釋的囚犯昨晚劫持典獄…

二○一五年一月由聯合國「集會遊行權」特別報告員所出版的「二○一四:集會遊行權」年度報告中(http://freeassembly.net/wp-content/uploads/2015/01/UNSR-FOAA-2014-annual-report_r.pdf),出現了台灣三一八反黑箱服貿運動的照片及描述,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指出,二○一四年出現了許多大型抗議活動,遭政府壓制,使得集會遊行權更加受到挑戰。並說這不是單一國家或區域的現象,而是全球趨勢。

其實,韓國Hydis的遭遇並非首例,2004年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併購韓國雙龍汽車後,免洗筷的管理方式如出一轍,引發韓國社會對於產業技術外流的憂心,在2006年制定了《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產業技術保護法》,希望能夠遏止跨國企業併購後,只要技術、不願投資經營子公司的行為;而韓國Hydis落跑的前東家──中國京東方(BOE),經韓國檢方調查,在入主韓國Hydis的2005年至2006年9月期間,總共有4,331件技術資料外流,其中200件為生產LCD的核心技術。 從落跑的前老闆中國京東方,到現在的台灣永豐餘元太科技,我們清楚地看到,資方在跨國併購的金權遊戲中,將基層勞工棄之如敝屣,惡性關廠卻還大言不慚地談社會責任。然而,沒有任何一位勞動者是生來就活該被猶如免洗筷般用完就丟地對待。韓國Hydis工人的遭遇並不僅是個案,它背後所隱藏的是不肖資方的跨國剝削,台灣社會是要隔岸觀火,抑或藉此省思、同理基層勞工的處境?

文/陳靖涵/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此文刊登於:蘋果日報 在台灣,移工更換雇主和工作的權利備受限制…

讓我們回到提審法本身:既然官方以Habeas Corpus Act來翻譯本法,就應契合拉丁字源「人身保護令」的精神,戮力讓這部法案成為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人身自由的重要救濟程序。這一點也被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第35號一般性意見所確認。因此,提審法新法上路後,任何法官皆應審慎地就案件本身拘禁的事實、法律基礎、必要性、合理性等等原則,迅速地進行實質與程序保障的審理,確保不會有人被錯誤的剝奪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