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銪富號漁工民事訴訟案第四次開庭法庭觀察紀實
時間:2026年6月9日下午4時10分
地點: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大樓,民事第三法庭1樓(屏東市合作街47號)
紀錄者:Georgii LISITCKII(台權會實習生)
2024年8月,銪富號遠洋漁船爆發嚴重欠薪案,8位印尼籍漁工對船東提起民事訴訟。這場案件攸關台灣遠洋漁工是否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銪富號漁工被支付月薪550美金,遠低於台灣法定最低工資,且面臨超時勞動、扣留證件、無納入健保此一社會保險等多項剝削。今年6月9日的開庭是第四次開庭,重點轉向實質法律辯論與證據調查。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台灣註冊登記、懸掛中華民國國旗的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是否應適用台灣勞基法?目前台灣以「境外聘僱」為由,將這些漁工排除在勞基法保護之外。但法律學者認為此做法有疑義,因為船隻在台灣登記,應視為台灣領土延伸。
開庭期間,法院審查了多項關鍵爭點。首先是漁工簽約地的問題。根據漁業署回覆,漁工因漁船年度維修進入台灣,之後在台灣境內上船。法院因此面臨一個重要問題:在台灣上船後,這段工作關係是否仍屬「境外聘僱」?這將直接影響勞基法是否適用。
其次,強迫勞動過量工作的舉證成為開庭焦點。漁工委託之律師劉冠廷(台灣企業人權方案)提交了GPS追蹤數據,顯示漁船的實際工作時數。對於鮪延繩釣漁船而言,一個漁撈周期可能持續16至20小時,期間船隻停留同一位置。完整的GPS紀錄能證明是否存在漁工超時工作的強迫勞動。但法院指出,目前提交的材料只是部分GPS截圖,無法完整顯示航行路線、工作時數與作業地點。法院因此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的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含更完整的船位監控紀錄。
關於薪資計算,雙方對事實部分無爭議:月薪550美金、期間為2023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船東已按合約支付。但漁工主張計算差額的時間範圍應從簽約日(2023年4月16日)至漁船靠港日(2024年7月12日),這將影響應補償的金額。被告則引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26條作為工資標準依據,提出工資規定是否影響漁工主張差額權利的問題。
一個現實的困難是,法官因為雙方書狀提交較晚、時間有限,無法充分熟悉所有證據。更迫切的是,8位漁工的簽證與工作許可即將到期,他們急切期待工作許可與簽證可以再延長,以便可以持續參與訴訟,以解決身份與權益問題。
下次開庭定於2026年8月27日(四)下午4時10分。雙方可到法院申請閱卷,檢視屏東縣政府與漁業署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提交補充書狀說明進一步調查證據的必要性與法律主張。
台權會與其他人權團體期待本案能確認強迫勞動的事實、確立台灣註冊登記之 遠洋漁船外籍漁工應享受勞基法保障、提供完整賠償(包括最低工資差額、過量工作報酬與精神損害賠償),並成為推動遠洋漁業勞動制度改革的先例。本案判決將影響台灣遠洋漁業勞動人權的未來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