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台灣10+1大人權新聞發表

◎ 全民指紋建檔,緊急煞車

事件說明
今年,內政部藉由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便,引用於1997年立法院修訂的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強制全體人民於請領國民身份證時,應按捺指紋並加以錄存之規定,並依該條規定,欲建立全民指紋辨識檔案,此一舉動引發高度侵害人權的爭議,各界民間團體也組成了「拒按指紋524行動聯盟」強烈要求大法官釋憲,並要求刪除戶籍法第八條按捺指紋的規定。
對此一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在今年5月30日完成連署,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6月10日以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關於按捺指紋並加以錄存之規定,事關人民權益重大且一旦錄存對人民權利所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回復性而有暫時加以凍結之必要,因而先行做成暫時性處分;又在九月二十八日做成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認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而「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因而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侵害人民的資訊隱私權有違憲法第二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人權觀點
對此一事件我們除了譴責內政部將「治安」無限上綱而將讓人民完全地淪落為統治客體的作法,也對於大法官對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做出違憲的宣告表示肯定。然而,在大法官做成解釋之後按捺指紋的問題並未就此消失,諸如:對於已經按捺錄存的指紋資料如何處理,我國其他法令仍有按捺指紋的規定,例如當舖法、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仍規定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等等,政府應該開始有系統地進行全面性檢討。
此外,目前政策仍保留民眾可以自願按捺指紋的空間,但是,不能因為自願而忽略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即使是自願按捺指紋仍需受到法律規範與保障。此外,599號釋憲之後,日後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時,應參照本釋憲文內容,以確保人民隱私及個人資料獲得充分的保障。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得任意干涉」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


◎ 外勞政策=奴隸制度?

事件說明
1月26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指出,百餘名菲律賓籍女性移工在轉換雇主過程中,因仲介公司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資訊不透明,讓原本組裝晶片的女工,到機械廠當苦力,不堪負荷者,便予以遣返,呼籲政府出面協調、處理。
5月,一對經營外勞仲介的父子,長期性侵仲介來台的越南籍女勞工,受害者據估可能高達四、五十人,而整件案件則因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受仲介性侵害的婦女召開了記者會才曝光,截至目前為止己經有二十六位受害者挺身而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協助,並正式對洪姓父子提起告訴。
7月13日,移工在台受虐及職災事件頻傳,多個人權團體偕同受害移工,疾呼政府應推動「預防人口販運法」,具體保障移工人身安全。越南陶氏瓊原是以看護工名義合法來台,卻被雇主強迫到工廠當女工。工傷後,仲介公司和雇主卻將她遣返。
7月14日,156名台塑麥寮廠菲律賓移工因不滿仲介公司直接從第一個月薪資中扣除數千元仲介費,聚集宿舍門口集體抗議。菲勞遭管理公司毆打,並於8月2日遭台塑遣返。
8月21日,高雄捷運工地爆發移工抗暴事件。外勞團體痛批,仲介採軍事化管理,動輒扣款懲罰,住宿環境髒亂又擁擠。
11月4日,台北縣兩家科技公司菲勞出面,控訴雇主要求每月加班超過兩百小時,脅迫簽署「沒工作不領錢」協議,甚或連續工作廿四小時,卻被不當扣薪。若移工要中途解約,就會被罰兩個月薪資。管理員經常以「遣返」加以恐嚇,並常以砸東西、打屁股方式處罰。
12月11日,「反奴工大遊行」。此遊行的主要五個訴求:廢除私人仲介、強制國對國直接聘僱,外勞得自由轉換雇主,取消外勞居留最長六年年限,家庭類勞工應受法令保障,外勞得以組工會的團結權。

人權觀點
從事家庭類勞動的移工因與雇主家庭一起居住,常處於24小時隨時待命的情況,甚至被虐待或性侵害。工廠和工地的移工,工作及生活環境惡劣、被欠薪、不合理的罰款、強迫加班、職業災害甚至工殤。雇主、仲介最常以「遣返」來對待這些膽敢反抗或是已不堪使用的移工。這些事情自從1989年台灣開始引進外勞至今不斷發生,已經不算新聞。
台灣的外勞制度就是奴隸制度。不得轉換雇主、不得組工會、居留年限受限、家庭類勞工不受勞基法保障,造成移工無法反抗。因此,雇主或仲介可以隨意對待移工,移工唯一的反抗就是成為「逃跑外勞」。而仲介制度更是造成官商勾結、層層剝削移工。
政府幾次外勞政策改變,不是將移工基本薪資壓低內含住宿、伙食,就是凍結某個外勞引進國。由政府主持的奴隸制度,帶頭虐待、奴役他人,世界僅有。

「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買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處罰」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


◎ 家暴虐童事件頻傳,預防宣導勝過亡羊補牢

事件說明
1月10日凌晨,邱小妹被酒醉父親以酒瓶砸傷頭部,就醫時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區以無加護病房為由,建議轉院,邱小妹因此被轉往200公里遠的台中梧棲童綜合醫院,雖緊急進行顱內手術,但術後陷入重度昏迷,兩週後,邱小妹仍因傷勢過重不治。
3月30日,七歲劉姓女童疑似遭母親及同居人凌虐致死案。
11月17日, 卅八歲卓姓失業男子因繳不出房租,四處籌錢借生活費,妻子在日前離家出走後,鬱悶不樂,17日被被發現已攜四歲女兒燒炭自殺死亡多日。
11月17日,台中縣豐原市十一歲女童因說謊及偷竊,遭祖父燙傷。
11月28日,三歲傅姓男童遭母親朋友刺青、凌虐致死案。
11月28日,十二歲柯姓男童發現母親燒炭自殺,驚慌下樓逐層敲打鄰居鐵門求救,在攤販幫助下報警將母親送醫。不過母親仍舊回天乏術,男孩在醫院情緒崩潰,泣不成聲。
12月7日,基隆巿余姓工人性侵十五歲小姨子,被十七歲的妻子知道後,兩姊妹持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告他。基隆地院依性侵害罪判他四年徒刑並強制治療。
12月11日,屏東縣一名國小一年級男童,今年七月遭媽媽的同居人黃姓男子強迫口交,還被打得滿臉瘀血,男童祖父發現後氣憤不已,向警方報案。

人權觀點
綜觀台灣之法律看似有完善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福利法,當中都宣示要保障家庭成員和兒童之人身安全。然而今年發生在台灣數起虐童案件都再次警醒民眾,法律的事後補救遠不及於事前之預防,與行政協助網絡人員缺乏對兒童人權與家暴處理之敏感度和意識。
兒童由於體型和經濟上的弱勢與依賴,當暴力事件發生時,往往無力也毫無招架與反擊之能力。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台共通報了4829名兒童和少年遭到虐待,平均每55分鐘就有一名兒童受虐。兒童受虐案件的施虐者,有八成以上是孩子最親近的父母、養父母或照顧他們的人,親戚和同居者也是兒童受虐案件中的主要加害人,而有達近七成的施虐者。另外,値得我們注意的是,今年發生多起父母攜帶子女尋短的事件,或者兒童目睹父母親人尋短自殺等事件,這類個案對於兒童之身心傷害相當重大,應得到政府與社會大眾關注,並加強預防並提供兒童與家屬完善之社會支持體系。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中第十九條第一款明訂:「國家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也就是說,當有兒童受到傷害,不光是執法單位、醫療、社福、教育等各個網絡都應該張開保護該受害兒童之人權網,來各司其職。但很顯然在這數起案件中,部分環節並未發揮其功能,而間接使該受虐兒童之人權受到二度侵害。


◎ 言論與思想自由,名存實亡

事件說明
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上網路聊天或留言,如談到有關性或性暗示等話題,不管是否有具體行動,都可能被警察約談,被檢方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起訴。
2. 台灣第一家同志專業書店「晶晶書庫」因為進口香港合法男體雜誌,被基隆地檢署以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起訴,一二審敗訴之後,目前將申請大法官釋憲。
3. 非常光碟尚未公開發行即遭到桃園地檢署非法搜索、扣押母帶,並警告媒體或一般商家不得公開、販售,否則將構成本案之「幫助犯」。

人權觀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訂:「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看似非常重視言論表達權的國家,卻使用許多與憲法精神牴觸的法律,來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權。例如日前上路的網路圖書分級、上網援交(無論是否有具體行動)遭檢方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起訴、非常光碟未播先禁、晶晶書庫被判敗訴之依據刑法二三五條等等。
「兒少條例」二十九條內容是:「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例立意應是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卻未註明「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而無限上綱將成年人納入懲罰範圍。再者,條文中的「暗示」兩字並無一定標準,全憑法官個人自由心證,檢警也可依此授權無限擴大言論檢查。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刑法第二三五條中所謂的猥褻出版品,何謂猥褻?該由誰來定義猥褻?如果只是要保護兒童與青少年,為何卻還是將已加封套並貼上警告標語的書籍沒收起訴?這無非是剝奪限制了成人的閱讀自由。而憲法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更是在非常光碟一案中被破壞殆盡,出版雜誌、報紙都是言論自由的表現,除非出版品的成品已經違法,否則絕不能事前檢查,但桃園縣刑警大隊到台北搜索民眾住家,還強押人到桃園作筆錄,用事前檢查的作法,甚至以「幫助犯」之名威脅媒體、一般商家不得公開或販售,此舉嚴重違反人身自由並妨害言論自由。綜觀所述,台灣政府在言論與思想自由方面的人權議題仍有待加強。


◎ 集會遊行法不死

事件說明
5月5日人權團體在基隆地方法院前聲援「晶晶書庫」一案,被巿警二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兩度舉牌警告,驅離抗議人群。
5月17日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卻被中正一分局以集會遊行法舉牌警告,並逮捕四名合法罷工的工會幹部。
5月27日光華商場攤商、居民至市議會陳情,希望台北市政府緩拆光華橋。陳情民眾遭警方舉牌警告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
7月5日多名大學生及工人團體組成的「教育公共化連線」代表,到教育部抗議大學學費調漲。警方3度舉牌警告並有學生遭到起訴。

人權觀點
雖然現在許多時候,警方並不會百般阻擾民眾申請集會或採取激烈手段驅散。但《集會遊行法》的存在便是一種箝制,執政者可隨時使用此法來限制民眾的基本權利。集會的權利,重點並不是有相同意見的人一起聚集討論,更重要的是藉由這樣的集會對政府施壓,以及利用在公眾場合集會的機會與一般民眾面對面討論公眾議題。
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但民國七十七年制訂的《集會遊行法》至今不僅沒有改變,反而成為以往在街頭抗議深知《集會遊行法》惡法,現在執政的民進黨壓制民眾、社團的利器。


「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 隱藏在公共政策中的性別歧視

事件說明
1. 考試院院會通過調查局特考調查工作組 (選考英文) 性別限制名額,使公部門以性別偏見預設立場,阻絕就 業機會平 等事件再度發生。
2.衛生署新修訂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內容明定男同志、性工作者永不得捐血。此規定在未經過公開說明之前即將通過。由於新規定的內容矛盾連連,明顯歧視男同志、性工作者。

人權觀點
兩性工作平等法已實行滿三年,政府部門非但沒有成為社會表率,反而不斷地自打嘴巴。口頭上說著要促使就業機會平等,實際上卻仍以性別做為錄取名額的考量。衛生署也不惶多讓祭出禁止男同志、性工作者不得捐血的規定。歧視似乎成了政府機關推動政策時必定上演的戲碼。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應該被以有尊嚴的方式對待。而不論是同志或是性工作者,其性取向與職業之選擇也應當受到尊重。政府未先打算提升篩檢技術以避免愛滋病患者利用捐血來進行檢測,卻反其道而行用身分、職業來判斷保護血液的品質。此舉非但毫無科學根據,還有可能加深一般人對愛滋病及同志的污名以致於給予民眾關於疾病防治的錯誤觀念。


◎ 零髮禁、零體罰,有待落實

事件說明
7月24日,教育部宣布,九月開學之後,國立及縣市立中小學徹底解除髮禁,學生髮式必須從校規中刪除,且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
11月28日,雲林正心中學有10多名國三同學,因為沒繳交數學作業,被老師用藤條抽打小腿,而且還連續打斷2根,造成學生身心受創,集體向校長陳憲一陳情。
10月17日,台北科技大學一名蔡姓講師,因為學生忘了帶講義,竟然要學生學狗爬進教室,還要他學狗叫,這樣的處罰引發學生在校園網站上強烈反彈,並且要求校方處理。

人權觀點
體罰與髮禁:複製暴力,強權制人,這會是我們交給下一代的觀念嗎?不是教予他們獨立思考,尊重他人的的觀念,令人憂心!
有人提出:「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國中小學生,先建立其遵守法治與規範的觀念,應該更重於民主觀念的培養」。意思就是遵守學校的規範(體罰、髮禁)是基本的法治教育,真的是這樣子嗎?事實上,法治包含了兩個重要的意義:首先,法治是指依法行政,不管政府或著人民都必須遵守;另外,法治的根本意義在於,必須以憲法所揭櫫的概念為依歸,也就是法治必須包含個人自由與權利的保障。顯見法治並不是只有形式上的法治而已,更應該包含實質的法治理念:基本人權。所以遵守規範不一定就是法治,如果規範是建立在侵害基本權利上,那麼這就不是法治。
感謝:中學生學生權益促進會的賴建寰先生



◎ 拒絕疾病歧視!

事件說明
7月4日,收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遷入北市興家里現址不到三週,即遭當地居民要求遷離。興家里長劉宗勳表示,希望政府出面介入,讓愛滋病患遷至專責收容場所;關愛之家則強調,病患有權住在當地,除非有更好的居所,才考慮遷移。
3月6日,輕度智障者顧小姐經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多年訓練,終於能自給自足,並購置房子讓她自己生活,鄰居卻不讓她入住,不但粗暴地把她拖出家門,還噴漆、恐嚇、斷水斷電。

人權觀點
對於疾病的不瞭解與污名除了造成對於人權的侵害外,對於正確公衛觀念的推動與進步社會的指標是毫無任何助益,我們需要的是對於任何身心病患資訊的瞭解與體認同理。
一個社會的進步,可從其公衛系統中窺其一二,像是北歐國家社會大眾對於疾病病患者的尊重,根基於對於正確疾病資訊的理解,這樣的理解挹注正確進步的公衛觀念推動,建立醫衛系統進步的社會。
解除疾病歧視推動更是有賴於媒體,對於某些疾病的烙印與歧視的形成,除了根深柢固的文化刻板印象外,大眾媒體無可避免扮演了推波助瀾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期待媒體自律,對於這些已經被嚴重污名化的及病患者,做出一些正面的貢獻。


◎ 環境及生態污染事件頻傳

事件說明
毒物污染
11月22日,安順廠戴奧辛毒害:環保團體追查,證實政府早在1981年就發現台鹼安順廠蓄水池和鹿耳門溪底泥遭污染需清除,卻因經費龐大不了了之,只是關閉該廠,因此遭監察院糾正。環保團體抨擊,政府一直未示警,直到2003年才立牌警告,長期不作為,導致居民健康嚴重受損。附近居民長期誤食有毒魚蝦貝類的結果,被驗出血液含戴奧辛濃度居全國之冠。為害超過半世紀的台南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汙染案,環保署基於「人道關懷」,同意依台南市政府提出的補償方案,共同支出十三億元補償金及移除汙染相關經費。
6月/12月19日,戴奧辛毒鴨蛋:彰化線西鄉養鴨場今年6月發現戴奧辛污染,9處養鴨場因此停養、銷毀鴨子鴨蛋,半年後,環保署檢驗出一處養鴨場污染源是台灣鋼聯。鴨農不滿環保署花了一億多經費調查,半年之後,9處停養的養鴨場只查出1處污染源是台灣鋼聯公司,其他8處哪裡來的戴奧辛污染沒有答案,鴨農質疑環保署故意大事化小,維護鋼聯公司,因此要告環保署瀆職,而且線西鄉民體內戴奧辛含量,比台灣民眾平均值高出600倍,健康問題是一大隱憂。因此,線西鄉公所要以公所名義聲請國賠二十億,同時向鋼聯求償一千萬,並且要求在污染源沒有消除之前,台灣鋼聯不准復工。
¨ 海洋浩劫
7月3日,蘭嶼海域廢油污染:蘭嶼紅頭村海域遭不明船隻惡意傾倒廢油污染,造成西南部椰油至紅頭一帶海岸,約一公里長的珊瑚礁岩全遭油污嚴重污染,令人怵目驚心。經過兩週左右時間、海巡署及環保局動員上百人次的緊急回收油污,再加上七月海棠颱風來襲,暴風雨沖刷海岸及礁石,終於讓蘭嶼海域重現乾淨的面貌。
10月10日,化學輪苯外洩事件:桃園縣與新竹縣交界外海,發生韓國籍「SAMHO BROTHER化學輪」疑似遭碰撞而翻覆事故,船上裝載毒性化學物質「苯」約3130公噸,另有重燃油及柴油。事故船於當日上午已翻覆漂流,現場則有大量的油漬外洩。
環保署待船東確認船體位置後,決定採爆破或炸毀方式處置,並協同軍方出動空軍F-16戰機及陸軍攻擊直昇機炸射,但均未能順利引燃貨艙中的苯,反讓船體完全沒入深七十尺的海床,增加處理難度。由於海面下爆破難度過高,超過國防部的處理能力,環保署因而轉向國外海事公司求援,進行清除計劃。

人權觀點
隨著時代與社會發展的腳步,國際社會將一些新興的集體權利通稱為第三代人權,其中包含和平權、發展權及環境權。這些權利作為集體權利,意味著這些權利保障內容關係集體之生存與生活需要,並且需要社會集體努力去爭取(第一代人權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泛指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作為第三代人權當中之環境權,在今年度的台灣有幾件顯著且嚴重的毒物污染事件,値得我們特別關注,尤其因為環境污染的影響通常是緩慢的、長期的,而土地或海洋的毒物污染更將造成生態浩劫與生物的生存危機。雖然環保署在上述幾件污染事件當中皆有主動進行調查與緊急處理,但是,在年度新聞的回顧當中,我們不得不特別再次提醒社會大眾捍衛環境權的重要性,並持續呼籲環保署及各地方政府應善盡環境與生態督察之責任,以維護人民的健康與生存權利。


◎ 廢除死刑,有進有退

事件說明
¨ 海盜唯一死刑,廢了(12月7日)
法務部的廢除死刑政策,再向前邁進,刑法中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海盜罪,昨天被法務部終結,修正後改為相對死刑之罪,至此刑法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之罪。
¨ 死刑冤判
八十三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遭羈押九年多的黃志成,期間曾被判過八次死刑,直到更七審始改判無罪,去年九月,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黃志成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志成被羈押期間,身心所受的煎熬,只有身歷其境者才會感到無奈、恐懼、悲憤、絕望的困境,審酌共被羈押三千三百八十六天,以最高金額每天五千元計算,准予賠償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
¨ 國際人權聯盟(FIDH)來訪,總統、法務部長承諾逐步廢除死刑
¨ 重大案件,求處死刑

千面人王進展一審判死刑
發生在今年五月十七日、造成一死三傷的毒蠻牛案,台中地院昨天宣判,雖然從五月廿六日落網至宣判的四十七天內,被告王進展一再辯稱「沒有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王某在飲料中施放劇毒,不特定民眾喝下後會致死,這是他事先明知的結果,屬於「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依殺人罪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人權觀點 我國應即廢除死刑(撰文/瞿海源教授)

日前行政院長承諾不判汪傳浦死刑引發在野立委的批判。從國際人權的角度來看,歐盟及絕大多數國家已經都廢除了死刑,我國還維持死刑制度,就是人權落後的象徵。
十月十日是國際廢除死刑日,今天國際特赦組織將廢除死刑運動的焦點集中到非洲,呼籲非洲五十三個國家都廢除死刑。值得注意的是,事實上,在非家國家中,已經有十三個廢除死刑,有二十個國家實際上已不再執行死刑。也就是只有三分之一強的非洲國家還有死刑制度存在。
我國到目前為止,在法律上也還維持死刑制度。在國際廢除死刑日,我們呼籲總統、法務部、行政院、司法院和立法院應儘速使我國跟上國際先進趨勢,儘速完全廢除死刑。
在九月初國際人權聯盟(FIDH)三位律師來台進行台灣死刑狀況調查,筆者陪同他們會見總統與司法院長,總統在接見時,強調已經將唯一死刑罪,除海盜罪以外,全已廢除,今年也未執行死刑,並保證在修憲時,將廢除死刑納入憲法條文。看起來,我國已經快接近無死刑制度的國家。
但是,我國還沒有真正廢除死刑,也還有判刑定讞的死囚,這一兩個月,也有被判死刑的案件。在民意方面,根據行政院研考會2002年的調查,只有百分之十的民眾贊成廢除死刑,而有百分之七十七的反對廢除死刑。但再問「如果我國將死刑廢除,改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請問您贊不贊成這個做法?」竟然有百分之四十七贊成,反對的降到百分之四十三。顯然仔細深入探究民意,可以發現民眾不是完全憑直覺式很單純地反對廢除死刑。
為了建立真正尊重生命真正以人權來立國,政府除了在制度上儘早廢除死刑外,也要更深入地探究民意,並以積極的教育來提升國民對生命和對人權的尊重。


◎ 樂生院議題持續考驗著政府的人權政策

近年來樂生院搬遷的爭議強烈考驗著民進黨政府的人權政策,也檢視著陳水扁總統「人權立國」的宣示是否只是空談、高調。樂生院建立於1930年在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用以強制隔離漢生病之用,戰後治療漢生病的藥物發明,強制隔離的政策也於1954年解除,然而許多人卻因為長期以來的社會污名與重建資源不足,無家可歸被迫以樂生院為家。1994年捷運新莊線擇定了樂生院為機廠之位址,在其決策過程中完全忽視院民的權益,完全以所謂的公共利益為依歸,而規劃強制將院民搬遷至沒有個人空間且不適於漢生病患生活的新醫療大樓。對於院民來說,年輕時國家舉著「公共衛生」的大纛將他們邊緣化,不得不「以院作家」,在他們年紀老邁而與樂生院發生依存關係之後,又以「公共建設」為名再度逼迫他們入駐不適於漢生病友居住的醫療大樓,人生中必須兩度遭受社會的隔離,被迫為所謂的公共利益犧牲,讓他們深感憤怒、痛苦與無奈,因而自2004年以來樂生院民在各界文化保存及人權團體的協助之下,持續地向社會大眾發出不平之鳴並持續向政府提出各項訴求。
但是政府對於樂生院的態度則一如「人權諮詢委員會主委」呂秀蓮副總統在今年1月26日參訪樂生院的回應-「你們賠的起嗎?」一般,總是那樣的傲慢、顢頇與無知,呂副總統此一經點名句也正足以用來檢視今年台灣的人權概況。
稍加令人感到安慰的是,今年10月25日,戰前遭到日本政府強制隔離的漢生病友跨海向日本政府提出國家賠償勝訴,陳水扁總統也指示將給予樂生院民更完善的生活照顧,並調查檢討過去國民政府時代是否有錯誤的隔離政策或不當醫療行為,必要時給予救濟及補償。同時,文建會在12月份宣布將樂生院暫訂為古蹟,而針對過去漢生病患者長期遭受污名化與歧視的賠償法也在積極研擬中。關於這些部分台權願意給予正面的肯定,但後續的發展樂生院最終是否被指定為古蹟,賠償法的內容如何,台權會也將本於人權團體的立場持續給予高度的監督。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
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


◎ 樂生院漢生病患正義,考驗人權底線

事件說明
近年來樂生院搬遷的爭議強烈考驗著民進黨政府的人權政策,也檢視著陳水扁總統「人權立國」的宣示是否只是空談、高調。
1月26日,呂秀蓮副總統參訪樂生院「你們賠的起嗎?」事件。
4月2日,日本、韓國、台灣三地韓森病患人權國際交流座談會。
6月4日,日本病友及聲援團體特別組成「共生-樂生院訪問團」一行共十七人,抵台與樂生院民進行實際的交流,當日並與「樂生保留自救會」於樂生院共同召開「反迫遷‧護樂生」國際聲援記者會。
10月25日,東京地方法院分別針對韓國、台灣戰前入院之漢生病患者對日本提出的「漢生病補償訴訟—補償金不支付決定撤銷請求」宣布判決結果,韓國提出的請求部分判決敗訴,而隨後判決的台灣原告判決勝訴。
11月21日,

今年10月25日,戰前遭到日本政府強制隔離的漢生病友跨海向日本政府提出國家賠償勝訴,陳水扁總統也指示將給予樂生院民更完善的生活照顧,並調查檢討過去國民政府時代是否有錯誤的隔離政策或不當醫療行為,必要時給予救濟及補償。同時,文建會在12月份宣布將樂生院暫訂為古蹟,而針對過去漢生病患者長期遭受污名化與歧視的賠償法也在積極研擬中。關於這些部分台權願意給予正面的肯定,但後續的發展樂生院最終是否被指定為古蹟,賠償法的內容如何,台權會也將本於人權團體的立場持續給予高度的監督。

人權觀點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
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