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十大人權新聞


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for Human Rights)通過,聯合國訂每年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為突顯人權侵害的事件無所不在,並檢討台灣人權現況,以供各界後續監督及改善,獨立於政府與商業集團、成立於1984年的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訂每年十二月為人權月,並自2000年起,透過執委會討論民間社運團體所提供之建議,篩選出台灣當年度具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大人權新聞,供台灣社會共同反省。
延續上述脈絡,台權會於2003年12月5日(五)上午,假台大校友會館,舉辦「2003年人權風向球轉至何處?----台灣十大人權新聞公佈記者會-----」,公佈年度十大人權新聞,並逐條剖析每則新聞中蘊含的意義與重要性。
2000年台灣政權和平轉移,政府明確宣示人權立國。惟詳細審視人權進展,台灣仍有許多人權問題亟待改善,執政者應以更主動積極的態度面對之,並檢討各項相關政策與措施;各界更須持續且嚴格地關注並監督相關問題,以求確實並及時地改善台灣人權狀況。今年,台權會監督與關切的對象除了政府單位,亦將範圍擴大至媒體「第四權」。




一、時間:2003年12月5日(五)上午10:00
二、地點:台灣大學校友會館3D
三、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
四、發言者:魏千峰(台權會會長、執業律師)
劉靜怡(台權會副會長、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薛欽峰(台權會執行委員、執業律師)
馮建三(台權會執行委員、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蘇建和案無罪判決遭發回,刑事訴訟法新制應落實



深受國內外矚目的蘇建和案等三人被控殺人案,在歷經檢察總長陳涵的三次非常上訴被駁回,2000年10月27日,高院裁定開始再審,歷經二年多審慎且漫長的再審過程,終於在今年1月30日獲得無罪判決。但遺憾的是,今年8月8日最高法院在其他證據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再次以自白為主要考量,撤銷高院無罪判決,並將蘇案發回更審,並於10月27日於高等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在無罪判決中,高等法院鉅細靡遺地列舉出被告自白的十三項矛盾處,因無三人直接涉案證據,認定被告等三人無罪,但案件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再審無罪判決的理由卻仍以被告間相互矛盾的自白為主要依據,忽略本案缺乏三人涉案之證據及有利人證的事實。

在刑事訴訟新制於今年9月1日正式上路之後,法院的審理是否立於「無罪推定」的基礎上,以及法庭上的訴訟過程是否依循新制之規定與精神,成為了值得我們觀察的重點,蘇案的再次開庭也提供了社會大眾一個絕佳的檢視機會,因此關注本案的民間團體與法律學者組成法庭觀察團,密切關注開庭過程。但從10月 27日的開庭審理狀況看來,顯然對於新制的適應尚屬於磨合之階段,審、檢、辯三方對於新制的認知仍有落差。
我們深切企盼法庭持著司法公正、客觀的精神,在案件審理過程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則」等刑訴新制精神,伸張司法正義,杜絕冤獄。對於汐止命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需要真相,還其清白,對受害者家屬而言,他們也需要真相,幫助他們從悲傷的情緒中重新站起來,為這場悲劇劃下句點。




花蓮縣長補選查察賄選,不當路檢違反比例原則



今年花蓮縣舉行縣長補選,內政部為宣示查察賄選的決心,宣示以優勢警力進駐花蓮縣,全面執行定點防制小區巡邏、定點站崗,並在偏遠部落地區入口處進行二十四小時全天候路檢,此一舉動也引發了各界對於其適法性的熱烈討論。
早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已經對於臨檢與憲法比例原則間的關係做了明確的闡釋,但此次花蓮縣長補選為杜絕賄選而採行的路檢行為,卻明顯的與該解釋文的意旨相左。花蓮查賄路檢行為最大的瑕疵在於使用過當手段追求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僅預想有犯罪危害發生之可能性,不問有無客觀事實足以合理認定危害的發生,即以不問時間、對象的方式進行全天候定點路檢,這樣的措施,明顯的對於人民權利加諸了過度的負擔,與其所欲追求的目的間顯然失衡,在達到禁絕賄選的目的之前,已經先造成了更大的傷害。

花蓮查賄路檢的行為,對於人民的法治教育來說是一個負面的教材,而未來更值得我們注意是,雖然已正式上路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限制了許多警方的勤務,但也同時為其取得法源依據。該法的內容好壞容或有討論的空間,但可以確定的是警察執行勤務時,比例原則仍然是拘束其行為的一個重要憲法概念,我們殷切地期望在講求民主法治的台灣,公權力在在追求一定的目的同時,也千萬不要忘了衡量所使用的手段對於人民的權益所造成的侵害。




中國女子偷渡遭滅頂,人權人道考量不應有差別待遇



今年八月下旬在台灣外海發生了震驚國人的「丟包事件」,一群欲搭乘漁船偷渡來台的中國女子,因遇到海巡人員的攔檢,而被負責載運的船家當成貨物一般,一一推落入海,造成多人溺斃,國內輿論除給予嚴厲譴責之外,也興起應該提高相關刑責的議論。

作為一個人,生而來都具有其基本的人格尊嚴與權利,不應該被物化,這樣的概念可見於來自於國際公約的規範,亦為我國也來自於我國憲法基本的精神。上述的基本權利,不受分國籍、族群、性別、階級等等等,平等適用每一個體,並無沒有任何的藩籬與界線,縱使在海峽兩岸之間存在著不可迴避的緊張敵對狀態,亦復如此。

上述此一事件的發生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亦引發偷渡者權利是否應受我國保障之爭議,其中面對中國的複雜情緒顯然也牽涉其中。雖然這起事件並非不是國家主動造成的悲劇的行為所造成,但部份是台灣民眾無視人權概念適用於每個個體,對於「外來者」、「偷渡客」的情緒化反應卻顯得過分強烈,或許亦強化了人蛇集團誤認可以草菅人命亦不須負責的心態。值得政府深切思考的是,人民有錯誤價值觀念的產生,政府在提倡人權保障與消弭歧視方面,究竟是否應該如何教育人民或者如何先行反躬自省,更直接地說政府應該積極檢討的是,在曾積極給予對待外來人口時是否並未給予應有的尊重與關懷,亦或是曾在政策上因為政府行為的有不當示範,使得台灣人民延伸了對於外籍人士的歧視待遇,更遑論在探討主權國家對於偷渡者的權力前,給予來自對岸者基本的人權保障。

在我們的觀察中,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其修正草案中,允許遣返前無限期收容外籍人士,限制其人身自由,即是對於外籍人士的不合理待遇。又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自今年九月一日起,對中國籍配偶進行面談,一旦面談認為其有假結婚情形,即可立即強制出境。此亦屬不合情理之規定。一般國民要確認婚姻關係無效尚須經過法院審理,境管局竟可經簡單面談即認定是否為假結婚,非但過於簡化不合理,且面談內容是否侵害當事人隱私權亦有疑義。

當國內在對於人蛇集團發出一陣撻伐聲浪時,政府應該做出更前瞻性的思考,直接面對更深層的問題,如何在多元族群的融合中,解決人與人之間的不當歧視,消除因身份不同而產生的藩籬,如此會比以研擬如何提高刑責為優先考量,以,如何以嚴刑峻罰杜絕犯罪更有具意義。




傳統領域主權未獲尊重,鄒族「蜂蜜事件」突顯問題



嘉義縣阿里山鄉鄒族原住民達邦社頭目汪傳發、汪建光父子,今年二月在趕赴喜宴途中見到一名陳姓漢人男子手持價值約六萬元、疑係自頭目承租林班地竊得的新鮮野蜂蜜,因要求陳姓男子同赴警局遭拒,因此在陳姓男子未表反對的情況之下,將蜂蜜自陳姓男子的車上搬下,預計在回程送至警局,之後遭報警查獲。頭目父子應訊時,表示原要將蜂蜜交給警方處理。不過,警方仍將頭目父子以強盜罪移送法辦。

許多進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漢人觀光客,本就常以為原住民族慣習中由部落共有的路邊野生果樹為無主物,隨意加以採摘,甚至帶走原住民家屋前的陶壺、石板,不僅缺乏對於不同族群文化與規範的尊重,更嚴重侵犯原住民族生活領域。何況在本案例中,案發的林班地乃為汪傳發頭目家族所承租之林班地,其森林副產品應受中華民國民法上財產權之保障。族人愛好和平,對此諸多忍讓,忍無可忍也只得向警察機關反應,但後者卻無法有效嚇阻或制止漢人的不當行為。

達邦社頭目傳統上本為糾紛仲裁者。對長期忍受外來客漠視原住民文化與規範的部落而言,頭目在「蜂蜜事件」中,盡責維護傳統資源,國家司法應該尊重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的管理機制,此亦為目前所熱烈討論中的原住民族自治的精神所在。奈何在目前的中華民國法律架構下,鄒族律法之上尚有中華民國法律,現在頭目不但被迫將接受審判,恐有牢獄之災,族群尊嚴更因傳統律法不受認可與尊重倍感屈辱。

保留、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以豐富台灣社會多元性,本須顧及原住民族社會規範與價值體系永續經營,其中關鍵包括法律制度;目前政府標榜與原住民族建立「新夥伴關係」,尊重原住民族的民族意願與其自治、自主發展;但從「蜂蜜事件」中,不但可以看見不同族群的認知差異,更凸顯傳統部落慣習與法律發生扞格時,原住民族傳統法律不受尊重的事實。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聯合國政治公民權利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均明文強調族群「自決權」,即承認了原住民族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權。聯合國第一六九號公約第九條亦規定:「對有關原住民族採用傳統方法處理罪犯,國家應予尊重」;「法院處理民刑案件時,應考慮原住民族處理此類問題的慣習」;相較之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亦要求國家尊重多元文化,但法律卻未確實因族、因地制宜,仍停留在統治「一般化」政策,致使原住民族傳統法制及社會規範崩解。

政府應考慮成立專責法庭處理跨文化的族群間紛爭,並將原住民族習慣法(特定自然景觀的規範禁忌、獨特的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納入國家法體系,以消弭相異族群間之文化衝突,也可促進社會多元價值。因此,除了在一般司法體系中設置專責法庭已處理牽涉原住民族的案件之外,也應依據尊重原住民族自然權的原則,政府應儘速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明定原住民族在一定土地領域內享有管轄權,在一定範圍內(不違背憲法人權)訂定符合傳統慣習之法律,並讓慣習法成文化,任何人進入自治區內必須遵守自治主體所訂立的法律規範;部落應該有權設立族群簡易法庭,處理不涉及重大案件(法律應明文規定)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簡易法庭可參酌傳統慣習(如長老合議制審判),並給予一定之刑罰效力(如加入部落公共服務、聆聽長老訓斥或講習等輕刑罰);執行方面則可設榮譽制的部落警察(例如鄒族傳統上執行部落規範的通常是部落長老,現代警察制度取代傳統反而讓部落規範失序),執行合於傳統規範的勤務(例如解決家族紛爭、青少年犯忌),搭配現代警察制度維繫秩序。




武斷報導侵害人權,弱勢族群污名烙印更深




計程車司機薛愛民於8月28日中午意圖駕車闖入總統府陳情,因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前後,台灣陸續發生幾起衝撞總統府與犯罪事件,一如在二月份引起大眾關注的劉俠猝死案中,媒體早在精神鑑定報告前,即以「精神病患」「妄想症」形容印傭Winarshih,上述事件容或起因有所不同,新聞報導均強調嫌犯「疑為精神病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保障人權,避免造成媒體審判;即使嫌疑人為精神疾病患者,檢警調人員亦不應洩露案情與嫌疑人資料。但是記者常習以檢警調人員為消息來源,未審先判地將嫌疑人定罪,甚至「未醫先斷」地以類似「疑似精神病男子,誘殺小姊妹」說法稱呼嫌疑人。

媒體本是大眾了解精神病患的主要來源,但報導者無視國外研究顯示患者暴力發生率只有萬分之五,其實遠低於一般人一生中發生言語暴力或肢體衝突的機率,卻長期在犯罪新聞中斷然將犯罪行為「歸因」於精神病;另一方面,精神疾病長期遭受污名,病友及其家屬只得隱身,更因鮮少成為消息來源,被迫在切身攸關的新聞中被消音,失去為自己發言辯護的機會。連結精神病與犯罪的強大污名與歧視,一方面深化大眾了的誤解,也造成病患莫大的困擾。

「精神疾病」一詞雖然經常出現在犯罪新聞中,卻總是定義模糊,甚至指鹿為馬。例如在劉俠猝死案中,在精神鑑定報告才出來之前,媒體以各種精神疾病形容Winarshih,言之鑿鑿指稱其患有「解離症」、「轉化症」或「急性壓力症候群」,眾說紛紜。未經查證的誤診式報導,不但未能增加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識,更只滿足了大眾的偷窺慾與偏見。

新聞報導中經常將精神病患者視為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或職場「瑕疵品」,多將討論集中於「防堵性」的管理,卻鮮少談討慢性病患者之專業照顧與精神病患之照顧問題。這種將精神疾病視為暴力與犯罪行為成因,卻不去探究激發其異常暴力行為社會性因素的慣常報導方式,毋寧是一種結構性的謀殺,迫使照護制度不全下求助無門的病友及家屬,更進退失據,走投無路。

八月二十四日蘋果日報以頭版頭條報導「媽媽委屈獻身助逞慾,兩智障兄弟涉亂倫四年」,則是今年另一清楚說明媒體報導放棄「求其真」的基本責任,並以弱勢族群為渲染羶色腥新聞主角的事例。此案震驚社會,但高雄市政府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積極調查後表示報導不實,惟此報導早已嚴重深化社會對於智障者扭曲的刻板印象。




行政單位查扣光碟,事前限制斲傷言論自由



今年十一月間台灣社會瀰漫著一股「非常」的氣氛,一片由「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所製作的名為「非常報導」的光碟在坊間廣為流傳,該光碟以新聞報導與戲劇的方式嘲諷、批判政治人物,由於其內容具有高度的爭議性,應否予以查禁也引發各界熱烈討論。

禁止政府透過法令或行政措施,進行任何形式的事前限制,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第一課內容,凡是要求取得審查許可或核准字號等方得傳送散播,否則隨後處罰〈subsequent punishments〉伺候,便構成事前限制,即便全面查扣沒入執行在後,仍屬事前限制。因而姑且不論光碟的內容如何,行政機關對於未取得核准字號的光碟進行查禁的行為,已屬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
在多元的民主社會中,多元的價值透過各種表現方式在思想的自由市場中交換,為任何可能刺激社會論辯和文明文化變動的非主流內容提供出路,若准許政府對於言論的交換阻絕其流通之管道,恐怕會有讓政府進行思想檢查,讓言論定於一尊之疑慮,因言論具有何種價值不該由政府進行判斷。至於所散佈之言論是否涉及攻擊詆毀特定人士,是屬於另一層次的問題,若有人認為所散佈之言論是對其不當的中傷,應該由當事人提出民刑事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並依相關之規定對於光碟進行扣押,而非斷然地透過行政權力加以禁絕。




SARS疫情爆發 醫療與人權議題發酵



今年三月間,台灣發生第一起境外移入的SARS病例,緊接著疫情在四月間從和平醫院無預警封院開始引爆,台灣在政治、經濟與社會各方面均面臨強烈的衝擊與挑戰,經過國人的努力,最終在七月五日正式從世界衛生組織的SARS疫區名單中除名。

對於可能、疑似或已感染SARS之人所附加的限制,其中牽涉個人人身自由與阻絕傳染的社會公益間的界線拿捏問題。台北市政府對於和平醫院採行無預警式的封院,雖其背後有傳染病防制法所授予的裁量權,也涉及了醫學與公共衛生等領域的專業性,但其所使用的手段或可再商榷。害怕院內人士得知要被隔離的消息後會拒不配合,因此基於防衛心態採取激烈的快速封院方式,除了造成恐慌外,亦有手段過當的問題,如此,縱使法律授予一定裁量權,亦難以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

在SARS疫情的高峰期,因疾病所導致的歧視是另一個值得我們省思的問題。人們因為對於疾病的認識不足而過度恐慌,排斥疑似病源,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亦隨之崩跌。更有甚者,政府提出檢舉「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發給一萬元獎金的舉措,更是嚴重破壞社會大眾間的信賴感。政府雖有權亦有責任監督居家隔離者,但是以利誘檢舉的方式,非但是加諸於受隔離者身上的不當污名,亦是快速瓦解社會關係的行為。

SARS的來襲值得我們在醫療與人權議題的拿捏上再做省思,防疫與人權的維護間,並不必然存在著衝突與矛盾。對於疾病有正確的認識與瞭解,不因過度的恐慌而失去應有理性的判斷,才能在傳染病發生時,適度的取得醫療與人權之間的平衡點。




個人資料外洩頻仍,個資法修正刻不容緩



十一月中旬,媒體根據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者提供的訊息,揭露花旗網路銀行資料防護出現漏洞,信用卡客戶資料輕易外洩;原來開啟花旗網站「後門」後,網站使用者即可隨意查閱其他花旗信用卡申請者的個人資料。

另外,內政部實施全國地政機關網路申請作業,民眾可透過網路就申辦地籍資料,但十一月時,媒體報導網路使用者只要輸入建築物的門牌號碼,就可以輕易取得地籍所有權人的個人資料。在問題曝光後,內政部才表示目前民眾對個人資料的保護較以往密切,為了避免民眾擔憂資料外漏,決定在地政網路系統,刪除所有權人的身分證字號和出生日期。

上述兩則個人資料外洩的新聞只是較為引起關注的案例,其他個人資料遭到盜賣竊取事例層出不窮,牽涉範圍甚廣,例如年初檢警亦偵破首宗徵信社結合財經網站,違法販售個人前科等刑事紀錄及票據往來資料案;因歹徒販售資料的型態特殊,且內容龐雜,專案小組懷疑全案有公務員涉入,將擴大追查所有可能流出相關資訊的管道。

近年來電腦應用於處理個人資料的技術與範圍均大為提升或增加,商業機構與政府單位總是為了促進行政與管理效率,大力提倡「E化」。但是台灣社會各界追求科技與致力保障資料所有人隱私權的努力顯然不成正比;另一方面,包括政府在內,亦對於隱私權保障的問題缺乏適當認識,仍在效率掛率的考量下,漠視民間團體對於個人資料保障的呼籲與警告,於今年年初讓一網打盡敏感就醫記錄的健保IC卡上路,甚至還無視治安提升可透過其他方式達成,強制蒐集民眾生物特徵資料有違人權與民主的事實,持續倡議全民指紋建檔。

要防治個人資料外洩,導致干擾民眾生活與衝擊民眾權益的問題,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刻不容緩。現行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有限,應加以修訂,清楚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與使用目的、釐清個人資料保護的主管機關,並且應成立專則負責提倡隱私保障政策與概念的專責機構(例如香港的私隱保障公署)。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內,數個已加入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的團體,亦針對法務部目前正在進行中的個資法修法研擬對案,以求因應科技社會中層出不窮且日益浮濫的個人資料蒐集及濫用問題。




台鐵公會決議春節罷工,將成公部門勞工合法罷工首例



今年中秋假期,台鐵員工對於勞資雙方所存在的歧見不再低調以對,以積極的行動來回應鐵路局對於勞工權益的漠視。
為了爭取更佳的勞動條件,以及避免自己在民營化的過程中成為犧牲品,在就無責任事故獎金等三項爭議經過多次的調解不成立之後,台鐵工會在九月十一日召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投下贊成票,決議在明年春節期間訂期罷工,成為我國的勞工運動史上公部門勞工第一件合法取得罷工權的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間已深深體認到弱勢族群反撲的力量,也體認到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的前言中,唯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始得確立世界永續和平的精義。在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資方因為具有的經濟上優勢而常迫使勞方不得不妥協,對此勞方往往欠缺反制能力。因而在1966年聯合國所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八條中,便積極地確保勞動者所能享有的權益,而依法罷工也是該規範中所明訂,賦予勞方對於資方施加經濟與社會壓力的武器。從我國憲法的角度與現行的法制來看,罷工權也是被積極認可的權利。

觀乎此次台鐵工會所決議之罷工行為,完全合乎工會法第二十六條對於罷工所定之要件,也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與團體協約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之消極要件,屬於合法取得的權利。但這樣合法取得的權利,似乎並未獲得應有的支持。首先,在台鐵公會決定在九月十一日中秋假期以及集體請假的方式召開會員大會之初,雖然政府一再宣示絕對不會對於請假參加會員大會的員工進行秋後算帳,但仍可見政府以各種方式投注龐大的行政資源積極阻撓台鐵工會會員大會的召開。再者,台鐵工會也承受了來自於社會上的輿論,除必須接受消費者對於返鄉過節不便的指責之外,在一個失業率升高的年代中,台鐵員工有穩定的工作,卻要以罷工的方式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同時也面臨了「不知好歹」、「貪得無厭」等等的負面評價。

對於這樣的過程,政府與民眾需要再學習與教育,對於合法取得並經正當的行使的權利,應該獲得應有的保障與尊重。尤其在整個全力追求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中,勞動條件的提升往往被資方認為與企業發展間存在有緊張關係,勞動條件的好壞常也認為是次要的考量,甚至完全被忽略,因此勞方反制權利的發動更是值得社會關注。

其實,勞資雙方間亦存在不可抹滅的依存關係,兩者應該立於平等且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尋求其間的衡平,縱使在爭議發生無法協商取得共識時,彼此間合法權利的行使,也應該被理性看待。台鐵所造成的風波也提供了台灣社會一個理性的學習空間-學習如何面對資方的強勢作為提出反制,也學習如何在勞資衝突間理性觀察彼此角力取得應有的公平對待的過程。

未來可以想見的,在政府邁向民營化的既定政策底下,以及在企業因應國際競爭進行調整的同時,將會有更多的勞資問題產生,如何取得勞資的雙贏,如何理性的看待,平等尊重,我們仍然需要有更多的學習與教育。




制定公投法、人權法草案與新憲,建立人權保障框架



立法院於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係國內提昇人民直接民權的一件大事。早在1946年制訂憲法時,就有憲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亦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經過五十幾年的拖延,終於有公民投票法之制訂,我們認為這是拖延甚久遲來的人民直接民權之保障,對於台灣人權之進一步發展有相當重要之貢獻。但是所通過之公民投票法卻不夠完善:第一,人民可公民投票之範疇有相當大之限制;第二,人民之提案卻是由政黨推薦之人選審議,而且其成員是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分配,顯然是政黨代議政治掌控人民直接民權之審議,第三,人民發動之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投票,都有嚴格之門檻,嚴重影響直接民權之實質。

人權法草案是研議中之法律草案,其目的是貫徹憲法維護基本人權意旨,落實國際人權規範,健全人權保障體系,草案中保障人性尊嚴、自決權、死刑應予逐步廢除、禁止酷刑、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原住民族自治權等權利,同時建立人權影響評估及人權報告等制度,我們認為無論是在權利實質及程序上都會對台灣人權保障有重要貢獻,因此我們認為應儘速完成人權法之草擬,也要求立法院各黨派應以嚴肅的人權保障態度審議此法案,使人權法能盡快通過並實踐之。

制憲是未來之理想,憲法人權條款五十幾年來都沒有完整地擴充,多年的修憲過渡及終於對政府體制之改革,既使是現在提出的制憲或是憲改,亦是陷入同樣的泥濘中,我們認為人權保障是憲法之精髓,所有政府體制是為了人權而存在的,因此制憲不應只是政府體制之改造,更應是人權保障之完備及落實,因此我們認為制憲之核心應是在新憲法中打造完備並符合國際標準之台灣人權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