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給台灣的公民課: 6/28第二課

0628第二課: 社運學運跟幫派不一樣



6/28是李明璁違反集遊法遭起訴案第八次開庭,也是最後一次審理庭。今天除了檢方要求再傳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作證,但法官認為無此必要,駁回要求之外;審理重點是法官於判決前,確認證據與證人證詞清單,並聽取檢方與辯方的結辯。



檢方的結辯,要點有二:



1. 認為李明璁為明知「沒有事前申請」及「在行政院前集會」為違法,但仍知法犯法。且警方進行抬離動作時,集會者有系統的手勾手動作,可以看出為有組織之犯行。



2. 認為兩公約並為凌駕於集遊法之上。檢方認為辯方證人林鈺雄教授先前出庭作證所闡述之兩公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本案無關且無證據力。檢方強調兩公約不過是國內法之一,權力並未大於一般法律,且強調集遊法由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為合憲。



因此檢方求處李明璁有期徒刑三個月。



而辯方則是對檢方所述,再次反駁與回應:



1. 兩公約並非只是概括性的原則精神,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有規範其國內法效力。釋字445號是1998年作出,且其中闡明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十三年後的今天,兩公約的通過,對於國內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必然有所限縮。所以不能說以前有445號解釋過,現行集遊法就是合憲無虞。



2. 辯方並且再據「紅衫軍天下圍攻」事件,認為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決無罪為例,強調若是以紅衫軍天下圍攻之規模未違反比例原則,那麼定點靜坐的李明璁等人之集會,自應未違反該比例原則。



辯方賴中強律師並再次強調「首謀」之說頗為荒謬。並舉法官、檢察官或許成長時代有所參與的「三月學運」為例;他強調「學運、社運跟幫派不一樣」,幫派聚眾或許是老大/小弟的關係,但學運社運,就如李明璁最後的證詞所言「是自發性、集體性的行動」,要不要轉移陣地、要不要靜坐,都是大家依照民主程序決定,並不是因為他是老師,就有權要求集會學生如何行動。賴中強說以他自身三月學運的經驗,「作決定的人,往往都是半夜開校際會議的時候,凌晨三點還醒著沒走的人。」



李明璁在最後被告最後表述意見時說,他謝謝律師,但也謝謝法官與檢察官,「若非這種被起訴的過程,荒謬無法被浮現」。他感謝社團跟律師朋友提供他資源在法庭上為自己抗辯,但強調有更多個案受集遊法侵擾而不為所見。



李明璁案,7月22日下午四點,將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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