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權真正成為台灣不被國際孤立的保護傘

(文: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9月7日~8日,筆者參與了在泰國曼谷舉辦的第16屆亞太地區國家人權委員會論壇年會議(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es,以下簡稱APF )。這是一個由亞洲地區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所組成的論壇,一方面它延續著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0年代鼓勵會員國家以確保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及有效性準則(俗稱「巴黎原則」),成立國內獨立的人權機制,促進國內的人權保障與推廣。一方面APF也與各國的公民團體、區域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促進已設立的國家人權機制之問責與獨立性。台灣因仍未正式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尚無資格申請成為APF正式會員,2000年民進黨甫上台執政之際,本以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指日可待,台灣民間與官方莫不投入相關國際參與,積極催生台灣國家級人權機構。不幸的是,因為藍綠政治惡鬥,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引介國際人權公約等重要課題,皆遭冷落棄置。

當公民社會正在感嘆「人權立國」是否已成過往雲煙,台灣卻意外地在2009年3月批淮聯合國政治公民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項重要公約。當然執政黨大書為其人權政績,疏不知批淮公約才是國家正式擔起國際社會所要求的種種責任與義務之始。尤其我國際地位的特殊處境,無法在聯合國人權公約委員會機制下監督台灣相關進展,因此接下來台灣如何建立一套公信力的公約報告審查制度,客觀檢視國家的現況與進展,並包容公民社會的另類意見,便成了批淮公約之後的下一個大挑戰。目前看來,去年國際人權日成立運作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被責成要統籌政府各部門的國家人權報告事宜。幾次人權諮詢委員會會議結論作觀察,民間團體擔憂,現在政府只顧及於要如何應付今年底第一次兩公約人權報告之撰寫完成,卻無視建立符合台灣情況的報告審查制度,在監督國內人權進展中的關鍵地位。如此一來,所謂的國家人權報告以及公約批淮,果真只成了形式上的作秀舉動,人權公約幾乎無從在台灣成為實質監督政府作為的利器。

此刻公民團體除關切官方人權報告的實質內容會怎麼呈現外,我們也再次提出台灣應儘快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呼籲,且應與人權公約報告審查制度一起思考。換言之,未來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其中一項重要的職責,應包括確保台灣已批淮的國際人權公約,政府提出報告後,由這個國家級的獨立人權機構來擔任審查作業的協調角色。因此,這個國家人權委員會,不是為政府各部門撰寫官方人權報告,反而像是一名裁判助理員,常態地協助台灣政府在一套公信的審查規則下,得到國內公民團體、國際人權組織以及相關國內外專家的忠肯批評,誠實反應出台灣相關人權的困境與挑戰,督促政府進行後續改善。

確立台灣人權報告制度的落實,將是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得不然的一大任務,但絕對不會是其唯一的工作。以今年APF會議主題之一「同志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為例,蒙古、紐西蘭等國即展現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與公民組織合作,共同與性傾向少數者對抗制度不公與社會偏見歧視。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政府主動批淮公約,彰顯願依普世人權原則,善盡國際義務之選擇。此舉反應出我們體認到人權為當代國際社會的核心價值,願遵守相關義務要求,贏得其它國家的同等尊重之對待。如寄許人權是台灣不被國際孤立的保護傘,就請政府以人權報告審查制度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具體的行動,告訴國人與全世界,台灣打算如何更全面引入國際人權標準,良善國內人權基礎環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