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2/11/17南方有人系列——汙染新南向!?—談台塑越南鋼鐵廠案與台灣環境正義

文:台權會南辦工作人員-亦橙

2016年台塑越南鋼鐵廠造成大型海洋污染,摧毀當地居民生計,居民嘗試抗爭慘被越南政府逼害,2019年跨海至台灣提告卻又困難重重。「南方有人」講座系列邀請到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 孫興瑄及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邱花妹解構這起案件,探討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法如何有助規管企業,同時回顧台灣的環境正義運動歷史,分析運動中的跨國合作。

一、台塑越南鋼鐵廠案簡介

2016年4月,台塑在越南河靜設置的鋼鐵廠將汙水排放至鄰近海域,污染越南中部沿海兩百公里,造成超過百噸的海洋生物暴斃死亡,摧毀當地十多萬居民賴以維生的漁業、製鹽等相關產業。許多地方居民債台高築,被迫至異地求職或成為他國移工;也使得當地居民罹患呼吸道等疾病的比例高漲。

2016年6月,台塑雖然坦承錯誤,並願意賠償越南政府5億元,然而賠償沒有真正落到居民手中。一名台塑經理更於記者會上說越南人民要選擇「要魚還是要工業發展」,引起民眾強烈不滿,發起了「我選魚」的大規模抗爭行動。孫興瑄說公司與政府的合作關係令政府大力打壓抗爭,多名抗議民眾被捕,他們在拘留期間被毆打虐待,亦有女性被剝衣,被逼寫下顛覆國家政權的自白書。事後一名空拍示威現場的記者更被判監十年,多名抗爭者陸續被清算甚至被暗殺。

抗爭被迫告終,當地水質恢復狀況不得而知,大部分居民亦拿不到賠償。在2019年,7874名受害者決定在台灣向台塑集團及負責人提民事損害賠償,高院雖裁定其對在台被告有管轄權,卻要求全部原告要到台灣駐越南代表處進行律師委任狀認證。孫解釋這是強人所難,因為在進行律師委任狀認證前,他們要先找越南官方公證人蓋章,再到越南外交部領務局認證身份,此舉等於將7000多名原告身分全部曝光,風險可想而知。孫認為受害人跨國提告已需花費極多心力,國家不應再為受害人設下重重關卡。

今年6月,越南政府宣布撤掉越鋼廠週邊的環境監測系統,直到今天台塑越鋼還是沒有進行環境與人權影響評估,受害者還在等待應得的賠償。

邱老師補充當時越南政府為吸引外資,沒有怎麼規管台塑鋼鐵廠的營運,在設廠前已經發生大規模迫遷事件。在事件發生後,只有少數在政府有人脈的居民才有機會獲得賠償。越鋼案亦是一場跨國環境行動。在台灣,訴訟一開始是由越南移工和天主教組織發起,並得到多個環境和人權組織聲援。

二、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法

孫認為目前法例難以規管台企在海外排放污染,未來台灣應推行環境與人權盡職管法來解決此問題。2011年聯合國發表「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提倡企業為辦識、 避免、減緩負面人權影響,應執行人權盡職管理。可是歐盟的研究發現只有三分一企業有做人權盡職管理,且絕大部分只停留在下游產業。例如一部手機,零售商和品牌方可能會做盡職管理,但逼害人權事件通常發生在上游產業,例如在提供原料、位於發展中國家的礦場,礦工往往備受剝削。歐盟正在討論通過《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希望透過法例規管企業進行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

孫簡介《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的內容,定明公司需要制定長期的盡職管理策略、行為守則和盡職管理流程。在進入市場前,企業便需要辯識其對當地環境和人權的實際影響和潛在影響。實際作法可以是進行影響評估和實地踏查,並參考內部或獨立的專業意見。辦識後便要制定預防行動計劃,並與商業夥伴簽署合約要求他們遵守行為守則。企業的營運策略應與《巴黎協定》中將全球升溫控制在攝氏1.5度以內的目標相符,制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在進入市場後如發生了影響,便應終止或最小化實際影響,制定矯正行動計劃進行補救和賠償。孫強調企業不是和商業夥伴簽了合約就撒手不管,擁有資源的大企業應該要協助中小企業,例如為他們提供訓練,或替他們出資驗證工作環境的職安,讓中小企業有能力去遵守合約。如有違反,大企業亦需要先與他們溝通,溝通不果才終止合作。

此外,公司要建立申訴機制,確保受影響的個人、工會和民間團體能提出申訴。申訴人有權要求公司作出適當追蹤,亦可以與公司管理層會面討論其申訴內容。公司應上傳公開報告,讓公眾追蹤監測成果,並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守則。如果企業不遵守,政府有權勒命企業停止生產,亦可以實施金錢制裁,並要求企業負擔民事負任。

孫分析《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雖然頗為全面,卻仍有不足之處。例如條例只處理大型企業,代表僅1%的歐盟企業受規管,而且對為這些企業融資的金融業要求過於寬鬆。

三、全球環境正義運動

在講座的下半部,邱花妹老師為我們簡介全球環境正義運動歷史。70年代後期,環境種族主義(enviromental racism)讓公民社會意識到環境污染原來跟既有的種族、階級、性別不平等有關,企業會循著最小抵抗路徑把污染集中排放在社經地位較低的族群,例如是黑人、原住民或草根工人居住的社區。

在70年代前美國的環保組織一直由白人男性主導,少有關注草根的環境議題。在70後期-80年代,一些家庭主婦發現他們的社區被埋下大量有害廢棄物,為了捍衛家庭成員的健康,他們開始串連起來抗議企業的環境污染。此外有色人種環境運動、市民/工人的反毒運動隨之興起;原住民環境正義運動也結合抗殖民、抗族群與文化滅絕運動進行抗爭,環境正義運動走向多元,打破白人男性主導的局面。

可是隨著全球化,污染也開始轉移到南方(global south)例如亞馬遜雨林一帶國家,惡化當地生態環境。到了今天,環境正義的規範性與概念已延伸到各種議題,例如氣候正義和食物正義等,在地的環境正義運動也會跟國際組織合作,形成全球環境正義運動網絡。

四、台灣環境正義運動

邱老師敘述台灣的環境正義運動起源於70年代,當時政府提出十大建設,大量高污染產業迅速發展,引發草根居民自力救濟運動。這一波運動有三大方向,第一是反公害,例如1986年反長榮化工和1988年高雄林園事件;第二是反開發,例如1986年反杜邦;第三是反核,例如1988年的蘭嶼反核廢。老師分析這是解嚴前後社會力爆發的時期,農漁民站出來捍衛他們的維生經濟,同時草根居民身體被污染影響忍無可忍,將身體感知轉換成抗爭意識。

在90年代以後,環境正義運動開始變得制度化跟組織化,各個環境委員會陸續成立,訴訟法、組織法、公害糾紛處理法和環保影響評估法等制度相繼立法。制度化的環境孕育了各個環境組織,讓環境運動除了直接抗爭,亦開始能透過訴訟爭取公義,著名的成功例子有美麗灣渡假村案和國光石化開發案。

老師接著以反科技污染運動為例,解構台灣環境正義運動中的跨國合作。高科技業如光電和半導體一開始在台灣發展時,社會普遍認為他們是低污染產業,之後大眾才意識到這些產業高用電用水,對環境的污染跟傳統工業比不相上下。當時全球不同環境組織聯合推動ICRT (International Campaign For Responsible Technology)運動,聲援世界各地對科技業的環境正義行動。

以2013年日月光排放廢水案為例,事件曝光後環境組織著手進行國際施壓,跟ICRT一起邀請很多國際組織聯署,並舉行國際記者會公布日月光的惡行。他們又寄信到日月光的合作企業蘋果公司,令蘋果主動要求召開線上會議了解狀況。層層壓力終令日月光正視問題,在近年改變形象積極追求永續經營。

老師認為台灣應推動市場環境行動主義,以消費者的力量施壓企業。在美國,80年代的消費者運動成功令企業更重視人權和環境,現時國際間亦有很多企業監察組織動員消費者監督企業。我們應該壯大公民社會力量,讓台企能跟上環境保護的國際標準。

五、問答環節

1. 台企在國外污染環境的事件在國內鮮有報導,我們可以有什麼方法接收這些資訊?

孫說目前單靠國內新聞很難接收到這些資訊,建議可以多看國外新聞和上Twitter主動了解。

2. 現時台灣的法律應怎樣修正?

孫以越鋼案為例,台塑還未建廠前已經發生迫遷事件,如果台灣有環境及人權盡職管理法,從一開始就能避免侵害人權的事情發生。台灣也可以參考荷蘭的法律,如果公司不理警告繼續侵害人權,公司負責人需付上刑事負責。

3. 現時台灣很多中游產業,如台積電都是企業對企業交易(B2B),消費者應如何有效地施壓這些企業?

孫認為消費者可以重點施壓大品牌如蘋果,讓他們的採購守則加入保護環境和人權條款,以此規範他們的合作者。邱老師認為國外有專門的監察組織去調查企業,但目前台灣缺乏這樣的組織,難以有系統地監察。她認為施壓手段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負面表列, 意思是把企業的惡劣行為曝光,發動消費者抵制,例如日月光案。另一種是正面表列,評比同類產品,建議選擇重視人權和環境的品牌。例子有綠色和平的3C產品維修難易度評比。

4. 第三方認證機構如何確認盡職管理報告的真實性?

孫認為現時認證制度存在不少漏洞,例如只給監察人權組織一兩天時間,到現場查核一間擁有數百名員工的工廠的人權狀況,根本難以調查出真實情況。此外現時大多由企業出資聘請認證機構,讓很多認證方法都是以信任為基礎進行,可能會有偏坦。她認為應該以法律規管企業要公開報告,讓公眾或組織都可以監察企業。另外可以參考荷蘭的做法,盡職管理報告審核委員會成員的背景、審核形式和審核費用支付者都必須公開讓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