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1/03/05司法行為科學沙龍

文/蔡秉謀(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實習生)

編輯/秘書處

開場

本對談起源於黃致豪律師跟幾位朋友為了建立友善的對話環境,討論司法與其他領域的關係。2020年底在台北場廣受好評後,台權會南辦決定於高雄也辦一場。本次邀請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醫師擔任與談人,他在司法鑑定上有許多著墨。近年來,大眾對刑法19條是否合理有許多討論,尤其上周(2月24日)鐵路殺警案的二審判決剛出爐,精神疾病的鑑定與司法實務上到底遇到什麼難題?有什麼司法處遇能接住不被社會安全網包容的病患呢?本場沙龍將以互相提問、回答的方式進行,深入討論兩個專業領域面臨的困境。

黃致豪提問: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內遇過最艱難的主題是什麼?為什麼?

李俊宏回答:精神醫學界收到的鑑定案多是關於被告責任能力的相關調查。由於鑑定案必須由檢察官發動,如果檢方有時間壓力,便不大願意對精神障礙者做鑑定,而醫界對這類情況也同樣會感到困擾,精神醫學範疇內的病人沒辦法被合理對待且也沒有時間、資源來做調查。

而鑑定的困難點在於個案陳述事件當下經過時,已經不記得案發過程,因此只能以當下個案的回答來回推案件始末。此時便更需要證據,如警詢、檢察官訊問、物證等協助判斷,但相關機關有時會為求提高結案效率而以自身立場來撰寫筆錄,因而罔顧了精神醫療的重要性。另外,由於法院方近來更傾向於直接要求鑑定結果判斷減刑於否,鑑定者(醫師)便須面對影響刑罰的心理壓力以及誤判、疏忽的擔憂。更有些個案經過長期審判(如數次更審1),已受到監所醫療介入矯正一段期間,其中的醫療品質則更是令人堪憂。

李俊宏提問:在司法實務上,國民法官制度對於判決結果會有什麼影響?

黃致豪回答:

以明文標的而言,積極資格20歲以上的國民便有可能可以參加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刑案審判,並期許能藉此過程增進司法公正效能、公民信賴度、誠信與理解。以現行台灣審判體系來檢視,無論何種公民參與都會往好的方向發展,而法律系統的執事人員—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都必須開始「講人話」給民眾聽。以嘉義殺警為例,「辨識能力」、「顯著減損」、「思覺失調」這些詞彙都是民眾不會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

然而,目前國民法官的規範則會產生一種「審判大逃殺」的現象,也就是先博得國民法官青睞者即獲得勝利。若媒體生態不會改變,未來民眾一定是看完臉書、報紙甚至YouTuber的看法之後再加以思考,屆時還會有多少成分是以自己的主體性來思考呢?大逃殺的另一要點便是戲劇性,在國民法官系統實行以後,檢辯雙方對於彼此的論調張力也會大幅地提高,企圖以戲劇性的效果來左右國民法官,訴諸情感謬誤、印象、新聞媒體。這樣的現象在面對偵查筆錄時也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由於台灣的筆錄不是逐字稿,而是綜合一大段、數個問題,而承辦員警可能擔心被退件就要重寫,會傾向有利定罪的寫法,直到符合檢察官滿意、可以起訴的門檻。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方面律師會質疑證據的可用性,另一方面檢警則會反問是否在懷疑司法的公正性,國民法官便須以自身的思辯能力加以衡量。

此外,審判的資本化則是另一重要現象。國內的法律扶助系統由於是出自司法院的補助,表意空間受到很大的影響。而目前重大案件的被告只有兩種出路,一是有足夠的經濟資本聘請律師團隊蒐集證據並出席開庭;另一則是社經地位較低落的刑案被告,則僅能被動地尋求法扶機構以及相關非政府組織協助。不僅如此,重大經濟法的刑罰並無死刑或是無期徒刑,民眾也傾向於認為其罪刑無相當的嚴重性,卻往往遺忘了對自然、勞動環境產生最大影響的便是這些經濟罪的犯罪者。

黃致豪提問:製作鑑定報告交出去後,醫師要接受法院交互詰問。相關看法?

李俊宏回答:

現今的精神醫學的訓練並不包含交互詰問,教學過程也往往不會將出席法庭視為理所當然的一部分。因此,醫師在面對交互詰問時第一關要跨過的便是心理壓力。同時,國家對鑑定人的個資保護是不完整的,例如鐵路殺警案的鑑定者後來因為遭當事人家屬找上門而被迫暫停執業。有這樣的前例後,不管是鑑定人或是整個精神醫學界都降低投入詰問的意願。而在國外,因為有獨立、專門團隊的進行心理衡鑑,所以較不會有在鑑定案件後發生被當事人家屬找上的問題存在。

相較於當面的交互詰問,紙本的意見書則是醫師較有意願去合作的內容,甚至會出現回答詰問的內容還比鑑定報告多的狀況。醫師們雖然不大願意出庭,但至少紙本部分可以讓法院問到滿意。

李俊宏提問:以現行狀況來看,精神科醫生是否對案件判斷有著顯著的影響能力?

黃致豪回答:

法律界時常會有某醫院的鑑定會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傳聞,但實際情況仍需以交互詰問的情況為主。在看一些鑑定時,常常有因為一、二審不同醫師以不同角度切入,而產生差距極大的審判結果,且當個案先接觸了檢警機關、法官…等相關人士,鑑定結果也會有出入。

回到案件上,法律僅僅是一個社會公約,是國家針對一個狀況的共識產生的應對,是針對訴訟實務操作的習慣。因此還是要在法律、醫學的實務之間達到平衡。

黃致豪提問:精神疾病的推論經過如何取信於民眾?醫師不在現場,判斷經過所使用的證據工具可以真實反映當下狀況嗎?
李俊宏回答:

科學性一直是鑑定過程在談證據的一大重點,但因為台灣健保的廣泛性以及醫療資源的普及,病理上「亞健康」(Sub-optimal Health,指人體在健康與疾病之間的臨界點,雖然未患病但具一定的患病風險)的狀態便無法被妥善地應對,使民眾時常會將過去未能對症下藥的就醫經驗與精神科鑑定報告做連結,進而產生不信任感,認為精神鑑定可能是被告「裝病」;舉例來說,民眾普遍都有看過精神科的經驗,卻常常出現診斷結果與過去同業有差異的情況。

雖然在司法案件的推論上,醫師本身當下的觀點、專業訓練背景或是手頭上的證據都會造成鑑定結果落差,但基本上對疾病的掌握並不會差異過大。但對一般民眾而言,社會聲望以及在院內的階級可能會影響民眾的信任感。

至於被告有沒有可能「裝病」?診斷過程中,由於病程通常具一致性,醫師們可以因此透過病程2的一致性、家人觀察、社群媒體活動紀錄...等資料,儘可能的回推病患當下情況。不過,醫師們在臨床經驗最傾向發現狀況當下就讓病患入院,因為可以更精確判斷病症。此外,也可以依賴知名的鑑定工具來協助判斷,但主治者便要考慮該工具與台灣本土的適配度以及接納程度。

觀眾提問:監護處分以及精神衛教與扎根

民眾面對精神障礙議題最大的門檻還是常常在於汙名化以及從中而生的恐懼,且在媒體推波助瀾之下使民眾錯認其為社會亂源。例如,儘管精神障礙者涉入暴力以及再犯的比例都相較一般民眾低上許多,然而經由媒體渲染後可得性的偏誤(又稱定錨效應,越容易想到的情境人們推測其發生的機率越高)卻使如鄭捷案一般久於民眾心中環繞不去。如何向下扎根與社會大眾對話,讓精神障礙者的社會地位能被理解會是一大重點。

另一方面的系統設計問題便是針對免刑、刑後治療的監護處分。基於社會安全考量,我們使用監護處分關注犯罪的精神病患,是否符合目的與手段間的比例原則?若無人能在其回到社區後接手照顧,真的只能無限期地關住他們嗎?(李醫師所處的)嘉南療養院最近才獲國家品質標章認證,這五年的監護處分個案追蹤出去之後的再犯率是13%,但一般監獄出去的再犯率是60%,而這13%又以社經地位低落者的偷竊罪為主,代表社會復歸仍有進步空間。這一路的過程是一個個小型社會運動,儘管民眾沒辦法一步登天地上了一堂課就會進步,但總有一天會走到能夠彼此接受的狀態的。而法官同樣身為社會大眾的一部分,也可能對精神疾病有錯誤認知,也因此法官的教育十分重要,但工作負荷量、學習動機都可能影響教育訓練的成效。

本場次全程錄影記錄: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MZ0ssVZmNN0Rf95MZfK_44Tfj9FOnFaj

註1:更審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也就是下級法院之判決遭到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廢棄或撤銷判決,發回原下級法院,重新審判之程序。若上級法院將原判決廢棄或撤銷後,自行作出判決,則不會再發回更審,但這種情況較為少見。

註2:即該種疾病的特定發展、變化過程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