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讓蔡英文總統與陳菊主委出席APEC 、倡議「亞太人權法院」

【新聞稿】讓蔡英文總統與陳菊主委出席APEC  倡議「亞太人權法院」

今年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經濟領袖峰會將於11月底舉行,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今日(20號)召開記者會,聯合呼籲今年APEC年會主辦國馬來西亞,讓台灣蔡英文總統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菊主委出席APEC經濟領袖峰會,提出成立「亞太人權法院」的倡議。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指出,台灣作為APEC的會員國,身處中國威權擴張的前沿,應該積極倡議於區域經貿整合「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談判中,納入人權機制。
日前傳出蔡總統擬以視訊參與,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則回應「台灣當局企圖藉機做文章、搞『突破』完全是徒勞的」。江旻諺反駁中國政府的觀點,認為:相對於歐洲從經濟整合、人權價值整合走向歐洲聯盟,美中貿易戰與香港人道危機凸顯亞太地區人權共識薄弱;美中之間對通訊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隱私權保障、民主選舉等人權價值的認知分歧,才加劇了經貿衝突,進而造成區域不穩定因素。
江旻諺提到,「亞太人權法院」應效法歐盟機制,建立各國人權案件的跨境救濟途徑,尤其在港版國安法的實施後,台、港公民的人身安全,乃至於亞太區域間跨國人員移動皆遭受中國逮捕、秘密關押的威脅,台灣政府應及早結合國際社會的力量,建立機制,為亞太地區的人權與穩定跨出重要一步。江旻諺表示,公民團體將於週末10月25日發起遊行,訴求中國釋放12位被送中的港人,並支持台灣政府提倡亞太人權法院。

亞太人權法院從APEC做起 台灣應把握發牌權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1994年APEC會員國共同發表《茂物宣言》(the Bogor Declaration),宣示要在2020年完成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的目標; 2010 年APEC橫濱領袖宣言通過「達成 FTAAP(亞太自由貿易區)之途徑」明定 FTAAP 是 APEC 實現經濟整合及茂物目標之主要工具。他強調,雖然進展緩慢,但台灣作為APEC的會員國,這意味FTAAP的籌畫、談判與未來的成立,無法排除台灣的參與。今年適逢茂物宣言原預定的目標達成年,台灣應爭取由蔡英文總統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菊主任委員連袂出席APEC峰會,倡議於FTAAP(亞太自由貿易區)規劃中,納入亞太人權法院,好好把握難得的發牌權。
就美中貿易戰的經驗看來,將來真正能促成區域經貿整合的關鍵不再是「關稅減讓」,而是跨國經貿衝突的紛爭解決機制,其中即包括處理投資爭議、智慧財產權爭議的機制,以及各國人員跨境密切流動所衍生的人權問題,例如菲律賓的電信詐欺犯應遣返何國?在中國遭秘密關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國公民、商務人士可否尋求法院救濟?賴中強指出,台灣應該借鏡歐盟經驗,讓亞太人權法院在亞太區域整合過程中扮演「人權價值整合」的功能,成為區域整合與經貿合作的重要支柱。
賴中強解釋,經貿談判納入人權條款,對台灣而言,並不陌生;過去馬政府與中國洽簽投資保障協定,即納入人身自由通報機制,台灣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更納入勞工、環境與原住民族專章。近來,中國人大制定的港版國安法,已危及各國商務人士、在港就學、工作、旅遊、過境旅客的人身自由,確實有必要在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 規劃中,納入人權機制。

面對中國戰狼外交 推動區域人權保障才能確保長遠利益

經民連主權外交國防組召集人、國際法學者宋承恩表示,蔡英文總統於今年5月20日就職演說,將「民主深化」列為國家發展超前部署的方向之一。人權與經濟發展、區域經貿習習相關。沒有「人」的安全,國家即無法安全。
宋承恩認為,隨著中國推動戰狼外交、極權脅迫統治,其對於台灣及亞太地區人民的安全,已形成空前的威脅。例如:李明哲受非法定罪,至今未獲釋放;中國在香港強推國安法,以重罪追訴思想言論表達;一連串「台灣間諜」的莫名指控,更顯示在中國,人人都可能被安上莫須有的罪名,成為人質。宋承恩分析,中國司法濫行追訴,在其國內已無救濟可能,唯有建立區域性人權機制,才能有效保障外國人在中國的安全。況且,中國最近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國,顯示其也支持經由國際機制,包括個人申訴、國際審查以保護人權的理念。對此,台灣的領袖代表,更應該要把提升區域性人權保障的議題帶到 APEC。他強調,唯有建立在民主、自由、尊重多元的基本價值上,區域性的經貿與發展合作才能走得長遠,符合亞太與普世人民長遠的利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合作組召集人王龍寬律師表示,過去不管APEC在哪裡召開,各國公民團體都持續呼籲它們建立一個人權機制,但得到的回應都是「經濟歸經濟,人權歸人權」。他以司改會曾協助的李明哲案為例,以及在中國抓加拿大公民等例子,他質問,如果人身安全都不能被保障的話,還能怎麼做生意呢?他直言,有人權保障才能帶來經貿活動的穩定。
王龍寬提到,APEC曾加入隱私權保障的條款,在隱私權上有限度地進行跨境合作,這即表示,APEC若要加入人權機制,也是可行的。即便亞太人權法院不是一蹴可幾,但他相信台灣可以促成這個改變。

延續台灣的國際使命 催生亞太人權保障體系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引述陳水扁前總統接受美國的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所頒之人權獎時的致詞:台灣要持續推動區域的亞洲人權保障體系,台灣可以是一個平台,為亞洲人權的改善與提升,貢獻台灣的經驗和力量。
施逸翔回頭看這段17年前重要人權演說,比對當前美中衝突的局勢,他認為台灣如今更具成熟的地緣政治條件來推動區域人權保障體系;他呼籲蔡英文總統在今年的APEC會議上提出一整套的亞太人權保障體系,包括人權憲章、人權法院。這不僅符合台灣自身利益,更考量到港版國安法威脅,許多跨國人權受害案件求助無門,亞太各國顧及國家與經貿利益迫切所需,勢必要思考如何建立起一套區域人權保障機制。
施逸翔指出,包括12港人、李明哲案、李孟居案、緬甸羅興亞人,甚至是美墨邊境的難民在內的各種跨境的人權難題,都需要一套人權救濟與紛爭解決機制作為依歸。施逸翔強調,台灣近年在國際舞台上展現了許多亮眼的成績,我們在亞洲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防疫工作亮眼,蔡英文總統若選擇在APEC會議中首倡建立亞太人權機制,對台灣絕對是只有加分沒有扣分的亮點。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解釋,除了聯合國的人權體系之外,國際人權機制還有區域性的體系,包括歐洲、美洲、非洲都有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及委員會檢視個別國家是否違約;歐洲理事會甚至成立了人權法院,能直接處理國境內的人權侵害案件。
他說明,即便公民社會曾於1998年的韓國光州發表《亞洲人權憲章》,但當時大多數亞洲國家不願受到監督,紛紛搬出「亞洲價值」混淆普世價值。然而,台灣這幾年的人權標準逐漸與國際高標準接軌,在民主化、人身自由、思想與言論自由的保障、對性別與宗教的尊重等重要指標的發展上,是許多亞洲國家望之不及的。
因此,黃嵩立建議,台灣適合擔起應建立區域人權保障機制的責任,讓國際標準來監督各國政府,並以區域機制來對各國發出警告;特別以APEC為平台,引用聯合國核心的人權公約為依據,再於APEC既有架構下設置「亞太人權委員會」,立即可以處理APEC國家人權侵害之申訴與必要之調查。該委員會是否能進一步發展,在APEC架構下成立「亞太人權法院」,則有待後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