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心得】國家酷刑防範機制_從捷克經驗凝視台灣

本次文章內容收錄2020年5月28日,東吳大學人權學程與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舉辦的國際迷你學程系列講座,
主講人為捷克人權律師崔寶維(Pavel Doubek),同時是張佛泉研究中心訪問學人,
講座主題為「預防拘所酷刑與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角色(Prevention of Torture in Places of Detention and the Role of the National Prevention Mechanism)」

文/張雅程(台權會實習生)


反酷刑公約1(CAT)與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PM)

「酷刑」指涉由官方或公職人員有目的地對個人、群體施加的行為、剝奪性措施與不作為,造成被施予者在肉體會精神上的劇烈痛苦。在國際法上,因為酷刑本身的"傳染性"(一機關開始施以酷刑將使其他機關與公職人員效仿)且易致滑波效應2(酷刑易導致其他人權侵害與暴力事件),酷刑已被列入絕對國際法3。而在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中也明定,每位簽署國家賦有義務必須對國內第三人酷刑(諸如家暴、特教機關虐待)施以作為。

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s,NPM)係反酷刑公約的任擇議定書4中所建立的特殊機制,由特別委員會5(SPT)下的特殊小組進行定期訪視;該小組由來自法律、醫界與心理等專業人士所組成,負責定期訪視特定拘所6。訪視小組會進行突襲式檢驗,視察拘所內的約束措施7、障礙輔助措施與用藥,必要時會詢問拘所內病患、學生或成員,以檢驗該單位是否在各種專業標準下符合人權規範。

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PM)作為國家人權條約機構8(NHRI)下的建議性與柔性溝通機制,訪視小組被授權可調閱病歷資料,以取得不當對待的證據,但並無權當下制止酷刑,僅能透過對話要求改善,或是提供證據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然比起監察機構來說權力較小,但反而能使監所建立起良好的扶助關係。

台灣狀況/監察院下的NHRI與NPM

台灣尚未內國法化反酷刑公約,也因無法批准任擇議定書,尚未有國家防範機制。即使如此,落實人權內涵的國家人權條約機構(NHRI)將在今年八月於監察院內編列成立,到時該單位不僅得受理反酷刑公約的聯合國機制(UNCAT)下的個人申訴與國家報告,也需組成反酷刑任擇議定書(OPCAT)下的特別委員會(SPT),真正落實NPM。

崔寶維律師作為捷克NPM視察小組的一員,他研究了捷克、挪威、喬治亞、斯洛維尼亞這四個擁有悠久監察體制的歐洲國家實踐NPM的情形。他發現,如同世界上所有的監察單位皆係防禦型機構,這些機構原本職責在於被動性的開啟調查、審理有關公部門機關違反國內法的情形9,並沒有接受以國際條約標準、作為積極性預防角色的經驗,NPM的加入,常使得機制並無法有效進行,視察頻率也因此降低。

重探NPM與監查(Ombudsman )傳統國家

目前簽署任擇議定書的90幾個國家中,僅有約60國成功建立NPM,而大部分國家是在原有的監察體系下成立。監察系統原本針對個案調查的運作體系,在導入NPM後必須協調得當,才能獲得互補效果。一個是調查與懲戒,另一個是採取預防;前者對公職人員具強制性,後者僅能給予建議進行定期訪調,更重要的是NPM下的調查小組必須由不同專業背景人員組成,如以台灣為例,原本監察院的委員的背景並不足以判斷何者醫療行為構成酷刑,或是否違反人權標準。

除了缺乏訪調成員所需具備的多元專業背景外,監察院內的國家人權機構還需面臨第二項有關防範酷刑的任務-開啟政府與公眾對話的討論空間。NPM的說理與溝通特性不僅作用於與違反酷刑的特定單位中,她還必需透過公開的酷刑資訊揭露,帶領一般民眾認知酷刑的內涵與知識,進而開啟公眾參與人權防範機制,創造人權深化的公民社會。


1 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由聯合國第39/46號決議通過,在1987年正式生效。中英文公約全文:https://covenantswatch.org.tw/un-core-human-rights-treaties/cat/

2滑波效應(Slippery slope)是誇大因果關係間的影響,最後導致不相關且錯誤的結論。在政策與國家公權力行使,如以防疫措施為例,國家從限制人們移動到後來可能上升至侵害個人隱私權與人身自由,導致更嚴重的人權限縮或甚至遭到侵害的情況。

3絕對國際法(peremptory norms),是國際法體系中不得以條約、國內法或其他理由和形式規避的絕對規範,生活在國際社會的國家與個人均有義務遵守。目前國際上普遍有共識的絕對國際法包含戰爭罪、違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等等。

4 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為一個人權公約本文之外,國家可以自由根據意願簽屬的附屬條約。任擇議定書的內容通常較為嚴格與全面,也因為不同國家因為文化傳統、發展程度的理由可能無法遵守,所以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延後批准。

5特別委員會(SPT),全名為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為反酷刑任擇議定書下所設立的專責機構,其主要目的在於實踐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PM)。

6拘所(detention center)不僅是指有關警政司法單位下的拘留所或監獄,也包含對於人身安全有所限制的長照安養中心、矯正機關、特教學校等等。

7約束措施為限制人身自由移動的束縛工具與空間,本意在於防止患者或無法自理者的自傷或可能遭遇的危險,比如鑲於床上束縛患者四肢的綁縛帶、或是牆壁四周覆蓋防撞泡棉的禁閉室。這些約束措施可能因使用不當或人員疏忽而可能造成酷刑。

8國家人權條約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NHRIs)為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巴黎原則」中所紀載,其目的在於建立國內適用公約的獨立機構,擔任積極防止人權侵害、實踐人權的角色。如果想更瞭解國家人權條約機構,可參考人約盟的懶人包:https://covenantswatch.org.tw/publications/hr-in-a-glimpse/nhri-in-a-glimpse/

9詳見崔寶維律師在自由時報撰文⟪自由廣場:監院防範酷刑,可借鏡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