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諮詢會議」台權會發言

本文為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於2019/03/14參與「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諮詢會議」的發言稿。

我們要必須強調與提醒教育部,台灣立法院目前已經通過四部人權公約施行法,有五個人權公約已經具有國內法的效力,所以教育部在任何法律、命令與政策措施,如果有要進行修改,都必須符合這五項人權公約的權利保障條文與相關的聯合國解釋。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在接下來任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的「必要處置」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案,都不能違反人權公約。

今天跟本案有關的人權公約,特別與兒童權利公約與經社文公約在有關消除歧視與教育權的部份高度相關。

我們要指出,經社文公約第二條消除歧視的條款,條文中的「其他身份」,經社文公約委員會在第20號一般性意見已經明確指出包含政府要消除有關「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尤其是在校園場域所發生的實際上存在的歧視,如果政府沒有處理,就是明顯違反公約的。

再者,在兒童權利公約的部份,公約在第29條就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因此教育部如果要修改施行細則與推動政策,就必須進一步強化有關對於同志教育與多元性別平等教育中有關的同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是因為公投的結果而完全刪除。這樣也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

CRC第20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在青少年時期落實兒童權利的解釋,也特別提到教育場域中需要特別關注的青少年,就包含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兩性青少年,尤其是要採取有效的行動,透過提高公眾的認識來保護包含同性戀在內的青少年受到歧視,今天如果在施行細則刪除同志教育的部份,如何提高學生對於這個議題更多的認識,沒有認識又何來尊重與消除歧視?

最後,我們希望教育可以參考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日惹原則,尤其是第16點原則有關受教育的權利,確保教育的目標方法課程與資源適用於提高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理解與尊重,也要確保法律與政策可以保護不同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學生。

總歸來說,今天所討論的修正案,不應該違反已經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人權公約,教育部不僅要依法行政,也要依公約來行政。


顯示圖取自劉宇臉書直播截圖,經作者同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