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案二審開庭─網路時代的集會遊行權

(攝影:張榮隆)

文:台權會實習生 張梅玲

        2014年太陽花學運後,4月11日當日透過社群媒體串聯,許多民眾自發前往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以「中正第一分局違法、違憲驅離公投盟」為由,要求警方及政府為相關錯誤決策道歉、下台負責,被媒體稱為「411路過中正一」事件。其中拿麥克風嚴正表達訴求的是洪崇晏,事件後遭台北地院依集會遊行法判決洪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同案被告還包括蕭年呈、撒丰安‧瓦林及那(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陶漢(輔大學生)等人,因涉妨害公務罪,各被處拘役80、40、30日。

        本次參與的法庭觀察即本事件411案二審開庭,時間8月3日為9:30到11:15左右結束。我自己曾經有參與過民事法庭的開庭經驗,但刑事法庭給我的感覺差異很大,像是刑事法庭進行的節奏比較緊湊且被告立場都非常堅定,對疑慮說詞、證據等會及時修正、陳述或提出異議。比如撒丰安‧瓦林及那就針對照片不實的部分特別說明其脈絡,包過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照片拍攝當下原因的被告說法,相對於呈現在卷宗上的警察主觀說法提出異議,認為有引導之嫌。

        被告主張的立場明確,上訴理由是基於公民權益與言論自由的彰顯,辯護論點清晰,脈絡清楚,說明其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理由,對我個人來說極具說服力。像是在首謀認定的部分,在這樣的網路時代之下的群眾聚集,所有人都可以轉發一場集會的相關資訊,有時資訊的傳遞經過數次轉發,根本不會知道第一個發出訊息的人是誰,但是網民仍會自發性的聚集起來,到達同一時、地希望表達相同的訴求,這樣的情境下究竟要如何認定誰是首謀呢?這一點我覺得非常認同。此外,憲法保障了人民集會與結社之自由,根據簡報檔案中時任忠孝西路派出所所長陳明宗的證詞,當天並沒有場面失控的情況,集會民眾卻被命令解散,已經違反比例原則,被告卻又因涉妨害公務罪被起訴,就此案來說我覺得他們就是人權受到侵害的案例。

        另外在刑法侮辱公署、公務員罪部分,我覺得這部分的起訴很不合理。如果民主政府是因為人民民意來建立並取得權利的,那麼人民理應可以對政府的命令或行政處分等等提出批判和政治反對,所以對辯護內容所說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相關內容違憲,這部分我很贊成。通常集會遊行的目的是為了要對當前施政政府表達訴求,集遊法內自己卻大幅限制集會遊行過程中的批判言論,這樣會讓人不敢參與集會與表達,合理的言論自由應該是受憲法所保障的,所以不應該用法條過當限縮言論自由的範圍,讓法條被濫用,甚至侵害人民的權利。

        就我的觀察來說我覺得開庭法官很願意讓被告陳述,且態度也是很開放沒有很負面或不耐煩,這一點我覺得很棒!最後陳述時被告說到:「法律應該是用來保護人民,而不是處罰人民,不應該用處罰才能彰顯政府的威信。」法官好像有贊同的感覺,希望8月24日判決結果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