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法官人事提名審查機制,此其時也

本文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處為全文。

文/涂予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蔡總統在上週撤回其對司法院正、副院長的提名,並擬最遲於9月1日,將包括正、副院長在內7名擬任大法官的提名咨文送至立法院。蔡總統願意傾聽民意,撤回明顯不適任人選的提名,固然值得肯定。不過,司法人事同意權的問題,除了個別大法官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以外,更重要的是整個提名及審查制度的建立。

有關大法官人事的議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僅簡略地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目前也沒有「總統職權行使法」規範總統提名權力如何行使的細節。不過,規定的簡陋不能構成恣意行使權力的藉口:作為憲法機關,不論是總統的提名,抑或立法院的同意,都應透過適正程序為人民舉材,才符合機關忠誠的理念及憲法意旨。

因應史卡利亞大法官的辭世,美國總統歐巴馬在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選之前,便曾公開描述其心目中理想大法官人選的標準:大法官除了應具有獨立思考能力、傑出且正直的工作表現、對於司法角色及其限制有所認知外,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必須能瞭解到學院或法庭以外的生命經驗,也會型塑其觀點與判斷,並進而透過判決影響人民的生活。反觀蔡總統在7月12日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人事案見報前,從來沒有向人民清楚交代其提名人選的標準何在;甚至兼有大法官身分的正、副院長人事,更未曾經過大法官人選審薦小組的薦舉。這也無怪乎法界乃至於公民社會對於這兩位被提名人的出線,感到意外與不解。

此外,歐巴馬總統在提名嘉蘭作為新任大法官人選後,光是嘉蘭提交至參議院的人事調查問卷,就有141頁,附件則有2,066頁之譜。反觀總統送至立法院提名咨文所附的正、副院長簡歷,合計僅有17頁;其中真正能夠看出兩位被提名人憲法意識、人權履歷的自傳,更是只有各5頁左右的抒情文。從前述提名咨文的嚴謹度,乃至於兩名被提名人所提自傳的質與量,總統乃至於兩位被提名人如何說服公民社會,渠等對於大法官這項職務的看重?

再者,總統提名至立法院審查的期間長短,更是立法院是否能夠實質審查的重要關鍵。蔡總統提名謝文定、林錦芳的咨文,是在本屆立法院第一會期結束前一日的7月11日始發出,而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於7月19日也親口向拜會該院的民間團體證實,該院原有透過20日開始的臨時會處理司法院人事案的計畫。姑不論透過臨時會處理性質上既不具「突發性、緊急性、重大性」,亦非屬「延續性」的司法院人事案是否適當,倘若總統僅打算預留2週左右的時間,讓立法院決定其提名人選應否通過,如何能讓立法院針對人選適任與否的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對照美國最近一次通過任命的凱根大法官,其從被歐巴馬總統提名後,至獲得參議院同意任命止,共計87日。在這87日中,參議院就大法官被提名人的適任性進行了聽證、委員會投票、再回到院會討論與表決。如果不預留相當時間供立法院實質審查、讓公民社會充分審議,如何能夠建立起人民對於大法官的信賴?

蔡總統此次就司法院人事案的提名「懸崖勒馬」,固然值得肯定,但公民社會更希望的,毋寧是總統將其承擔責任的口惠化為行動。一方面,總統應清楚向人民交代其司法人事的佈局及擇材標準,讓人民得以評估其適任性,並有機會持續監督大法官的表現;總統並應促請所有被提名人充分說明其憲法意識及人權履歷,切莫存著蒙混過關的心態。另一方面,總統更應在提名大法官人選後,預留相當期間,讓公民社會及立法院能夠充分審議、實質審查。建立起憲法機關人事提名及同意權行使的機制,才是回應憲法意旨及人民殷殷期盼的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