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精神醫療與人權保障需要跨界對話?(施逸翔)

慘案帶來恐慌,精神醫療與人權保障更需跨界對話
X戰警正在我們的社區中獵巫

引言:恐懼埋下的巨大仇恨已失控蔓延,長期被污名為「不定時炸彈」的精神障礙族群更面臨龐大的壓力。政府此刻急著想為任何「社會問題」找到暫時遏制症狀的特效藥。但這到底是解方,還是在製造更多問題、讓台灣被無盡的恐懼與仇恨所淹沒?

文 / 施逸翔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本文刊登於新新聞第1518期

 

內湖女童命案讓舉國悲痛,甚至陷入恐慌情緒。恐懼埋下的巨大仇恨已失控蔓延,當所有指向加害者與廢死聯盟的矛頭,已不足以滿足仇恨的胃口時,精神障礙者、街友等等不見容於社會的「異端」,就成為政府與社會大眾用來換取「安全秩序」的祭品。其中,長期被污名為「不定時炸彈」的精神障礙族群更面臨龐大的壓力與「獵巫」。

 

政府忙著找對付精障特效藥

 

三月二十九日命案發生的隔天,台北市刑警大隊就肯定地指出:「內湖區隨機殺害女童案犯嫌,精神病症明顯。」雖然衛生福利部心理與口腔健康司也在同日發新聞稿提醒:「王嫌有就診紀錄並不代表就有精神疾病,仍需經醫師進一步鑑定,以避免污名化精神病人。」但司司長諶立中卻又另向媒體表示:「近期內將邀請專家、學者就修法進行檢討,研擬將過去沒有納入強制就醫、住院的酒癮、毒癮及自殺意念很強的三類型,一併納入。」

 

而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更表示,將以處理街友模式處理社區中的疑似精神障礙者,還籲請中央鬆綁《精神衛生法》的規定,讓社工可以較順利地將疑似精神障礙者強制就醫。

 

顯然,政府此刻急著想為任何「社會問題」找到暫時遏制症狀的特效藥。但這到底是解方,還是在製造更多深沉問題?

 

而另一隻看不見的手正想跨越個人資料保護界線、或已經踰越禁區。吳佳璇精神科醫師在三月三十一日臉書發言指出:「膽小守分的憂鬱症病人,生病十多年,第一次接到衛生局關懷電話,問她你白天在那裡,晚上在那裡?現在幹嘛?嚇得她抖個不停。」而筆者也收到臉友訊息,擔憂同事若得知他輕度精障,會把他通報送醫。在如此氛圍下,已讓許多根本不具攻擊危險性的精神障礙者們陷入憂懼與恐慌。

 

人權保障與精神醫療間的對立

 

究竟警方是如何得知轄區內誰是精神障礙者?派出所是設有電影X戰警查爾斯教授的腦波強化器嗎?還是像兩年前的三二四行政院血腥之夜後,台北市刑大開始向各醫療院所調閱病患就診記錄,想要揪出抗爭者?

 

三二四當時,包括台權會在內等關注個資隱私者已指出警方此舉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醫療法》;如今,新《個資法》已上路,其中第六條明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警方也有可能以《個資法》第十六條當作藉口,擴大解釋蒐集與利用精神障礙者或有相關就診記錄的民眾醫療個資,是在促進公共利益、有利當事人權益,或可免除當事人的危險。

 

事實上,政府在社會發生重大命案後,以《精神衛生法》來處理民眾並非第一次。鄭捷案發後,政府就在很短時間內,將探視鄭捷的黃姓少年送「強制住院」,當時台權會獲得當事人委任後向法院聲請提審,雖然未當庭釋放,但基於少年被釋放後的安置與相關問題,法官、院方、與委任律師之間達成協議,在庭後七天內應確保少年有安置處所後,八里療養院就應該釋放他,且法官也沒有做出任何的裁定。

 

當時就引發人權團體與精神醫學界間的爭議。這次政大搖搖哥事件的公民集體提審運動,不僅關鍵地讓當事人可以回家,承審的黃怡菁法官也做出警方執法不當,衛生單位應立即釋放當事人的裁定書。提審成功後,人權保障與精神醫療間的對立更形劇烈。

 

《精神衛生法》通報程序爭議大

 

《精神衛生法》涉及精神障礙者的強制住院程序及人身自由的限縮,長期以來被高度爭議。比如其中的通報程序,讓第一線警、消、社工、與衛生人員必須在短時間內面對各種棘手情境,然後快速判斷是否要把被通報人緊急就醫。

 

由於第一現場並沒有專業精神醫師把關,加上法定程序只要有「疑似」精神病患、且有自傷傷人「之虞」的模糊地帶,就可啟動相關程序。因此一直以來被質疑有人權侵害問題,過往也確實發生過,即使並未自傷傷人,許多遊民或不見容於社區的人被通報強制送醫。

 

台權會在處理現行《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相關案例的實務經驗上,認為最關鍵的法律問題在於:符合剝奪人身自由條件的「強制住院」程序,應回歸司法進行審理和裁決,而不應由現行的強制住院審查會來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決定。

 

這麼一來,如何在司法院強化處理精神衛生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庭,就必須由司法院、衛福部、精神醫學會、相關病人權益團體等,放下成見、誠心進行跨界合作與對話,方能讓精神衛生治理系統更具建設性。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是以身心障礙者做為權利主體,二○一四年台灣立法院通過該公約的施行法,明定此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CRPD最核心精神在於身心障礙概念的「典範轉移」,為承認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同樣享有基本人權與機會平等。這項公約指出障礙並非來自以「醫療模式」為主流的詮釋,即障礙者本身生理或心理、感官、認知的缺陷,而是來自外於障礙者的物理環境、刻板印象、以及歧視心態。此稱為身心障礙的「權利模式」或「社會模式」。

 

締約國必須基於這項公約的精神,尊重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決定、自立生活、以及充分參與決策過程的權利,並透過合理調整與無障礙的政策措施,來移除各種外在於障礙者的環境與心態。

 

基於這樣的核心精神,聯合國主責CRPD的條約機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於去年九月發布一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的指導原則: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供締約國參考。

 

CRPD指導原則衝擊台灣《精衛法》

 

這份指導原則勢必直接衝擊台灣現行的《精神衛生法》與精神衛生治理系統的思維。委員會以非常肯定的語氣表示,任何基於自傷傷人之虞為理由的人身自由之剝奪,如許多國家的精神衛生法,已明顯違反CRPD公約第十四條,而對身心障礙者構成歧視且構成任意剝奪人身自由。

 

已內國法化的CRPD其實只是最低的人權保障標準,公約的落實仍有賴於相關涉入的專業團體與身心障礙者社群。彼此間必須開始面對問題、診斷問題、解決爭議。當這類重大命案的週期已越來越短的此刻,若再不思合作之道,恐怕將再度被無盡的恐懼與仇恨所淹沒,而謾罵與誤解,也將取代更多建設性的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