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約盟公佈2015年度監督報告《民間影子報告:回應兩公約81點總結意見》

報告序言代新聞稿

  •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 2015年12月25日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生效以來,國家報告的撰寫和國際審查,是該施行法所規定的政府各項人權義務當中,執行得最為徹底的一項。鑑於台灣長期隔絕於聯合國人權體系之外,以國家報告的審查作為台灣自願加入該體系的起手式,算是合情合理。然而,國際審查雖然造成了政府組織內部陣陣漣漪,但並未帶來施政理念本質上的改變。

2013年二月底政府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專家組團來臺審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公民團體亦把握機會,提供了數以百計的書面報告。在長達三天的過程中,人權專家與政府及民間團體展開密集的三方對話,最後並提出81點結論性意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從2009年開始,就密切注意國際審查的發展過程,我們從審查的形式、規格、秘書處的安排,都督促政府盡力符合聯合國標準,並得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積極回應。在審查之後,本聯盟參與政府辦理的後續追蹤檢討,在法務部舉辦的第一次檢討會議中,更提出各部門應分別召開檢討會,與民間直接對話的建議。因而,在2013後半年,除了法務部持續辦理檢討之外,在81點結論性意見中被提及的相關部會,亦分別辦理了26場公聽會。經過公民團體反覆的陳述,主管機關應當已經理解了民間的處境和主張。

在政府忙於籌備第二輪兩公約審查之際,我們覺得需要向台灣社會以及國際審查專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的實質進展。因此,本聯盟主動聯繫各領域公民團體,就其專長條次,逐一回覆81點結論性意見,集結成冊。如各團體所呈現,81點意見的落實程度難以令人滿意。除了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1點)、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1點)、讓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第60點)、《提審法》部分修正(第61點)、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關於外籍感染者之限制條款(第69點)等諸點之外,其他的各項人權缺失,並未按照國際專家的建議進行改善。從公民團體的角度來看,改善的幅度非常有限。而更難以讓人接受的是,在經過國際審查和其後的數十場檢討會議以及公聽會之後,政府各部門對於諸多民眾,其人權受侵害的事實與原委理應知之甚詳,國際專家也提供了改善的處方。在這種情況下,卻仍拖延改革的腳步,讓人民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殊難理解。

上述說法,並不代表本聯盟認為國際審查不會有實質效果。我們寧可認為,效果有限是由於政府官員們並未內化人權價值,未嘗試理解人權公約的意涵與目標,而只是把國家報告和審查當成外加的負擔。我們期待這種情況是會逐漸改變。我們寧可相信,人們在正確的制度之下,會恢復學習的能力。當立法者、法官、公務人員逐漸從經驗中學習,我們期待改革的速度會逐漸加快。當然,公民團體不能稍有懈怠。公民不斷的提問和挑戰,正是促進公務部門反思和改進的動力。

從2013年的經驗,我們也看出政府在人權保障與推動工作上的制度缺失。首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理應檢視各部會之人權政策、糾正各機關之缺失、並協調部會間的合作,然而行政院層級的官員和人權小組的委員,在這一波的人權行動中可說是完全缺席的。其次,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各級機關對於公約內容不求理解,而國內又尚未建立制度,以審酌何謂「不符兩公約規定」,使得民間團體與政府機關各執一詞。除了於2011年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依馬總統指示,邀請人權學者專家建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複審機制』」,複審2009至2010年產生之第一輪「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檢討清冊」之外,並未建立制度。對於國際人權規範的引介與研析,亦未能有系統地推動。這些工作必須投注相當的國家資源來推動,才能逐漸累積成果。

在回顧2013的(有限)成果之後,各公民團體又得開始準備2017年的審查。據我們所知,2013的十位國際委員當中有大半將再度來台參加第二次審查,而2017的審查重點就是81點意見的改進狀況。即使目前成果未如人意,我相信未來一年仍然是積極溝通、協調、監督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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