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網路隱私行動週全系列專文亦登載於公視PNN:http://pnn.pts.org.tw/main/?s=%E5%85%A8%E7%90%83%E7%B6%B2%E8%B7%AF%E9%9A...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計畫專員)
進入數位網路時代,當網路成為一個主要的交流機制後,是否也產生了一些新興的風險?關於這樣的提問,早不是什麼新鮮的事物。幾乎所有熟悉網路的使用者,或多或少都曉得,「隱私權」將是網路世代的核心問題。在今日,幾乎所有的網站都會放上一份「隱私權聲明」,而一個稍微注重個人隱私的網路使用者,也會在註冊帳號時,盡可能偽造一切的個人資訊,降低個資外洩的風險。誠然,偽造只能降低,而不是徹底根除風險(畢竟所謂的「後設資料」(metadata),包含了更多無法被偽造的訊息),但使用者會顧慮自己的網路隱私安全,至少是不爭的事實。
誰能取得我的資料?當人們習慣把目光聚焦於防止駭客入侵、要求企業強化防火牆、勿將使用者隱私挪作營利的同時,必須被再次提起的,其實還是那個從未缺席的老大哥。它一直都沒閒著,始終在與時俱進,默默更新自己的行動。時至今日,監聽、監看似乎已是落伍的把戲,選擇向網路企業施壓,甚至是暗地裡雙方的攜手合作,往往才是取得個人隱私的最佳途徑。2013年6月,Edward Snowden披露的稜鏡計畫(PRISM),便清楚昭示了這個現實。而面對公權力的無孔不入,人民除了期待政府會自我醒覺,不再恣意侵擾個人隱私外,是否還能有其他的因應方式?在數位網路時代,人民是否可能先行約束政府的相關行為?
理應要有的。即便只就台灣來看,政府也從不被允許任意而為。當監聽、監看還是政府偷窺人民的主要手段時,那個問題叢生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仍多少能使人民要求政府,在通訊監控時,要按著該有的程序與權限來進行。但令人納悶的是,進入資料更細緻、複雜,更容易滋生隱私問題的數位網路時代後,人民卻並未更注重這個面向。才制定沒幾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淪為保護政府資訊不透明的幫兇不說,竟也未得到該有的關注。
箇中原因,當然可以稍做臆測。也許是政府無意倡議;也許是在網路場域裡,外洩的多半是使用者的後設資料,由於內含的資訊不如監聽、監看那樣包山包海,政府就算拿得再多,使用者也不容易有嚴重的被侵犯感;又也許新聞媒體也得負上一些責任。畢竟每當檢調單位透過取得網路個資,而迅速偵破案件後,媒體總是義無反顧地以正面的形象將之呈現,久而久之,存在即合理,這些手段似乎就被合理化了。
但反正無論怎麼去解釋這樣的現象,足夠確定的是,不管政府或人民,台灣整體至今仍未正視網路監控的風險。我們既輕忽後設資料的重要性,也無視那些理應被提出的重要困惑。特別是人民,當人民不追究政府蒐集個資的目的,不探問索取資料的部門,不理會手段的必要性,也不在意個資的後續處理,所導致的後果,就是像現在這般,政府連裝模作樣都懶,檯面上全無任何的正規程序,即使有人想監督,也無從監督起。
此外,真正殘酷的現實或許更在於,唯有夠多人意識到上述困惑,並試著去回答它,監督才成為可能。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其中的一類回答,正構成了所謂「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內容。儘管這個被歐陸法採用已久的原則有各種變形,但大體而言,堅守比例原則的人會認為,政府不只得基於某些特定理由才能侵犯人民權利,且在打算侵犯人民的權利「前」,還必須先權衡該手段所造成的侵害,和其所獲得的利益之間,兩者程度是否相稱。換言之,作為一個預防性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比例原則意在防範政府可能的濫權行為,它要求政府盡可能謹慎地對待人民的權利。
回過頭來,隱私權作為重要的基本人權,政府若意圖干涉,自然也須受此原則檢視。一個能通過比例原則檢視的行為,才有基本的正當性可談。因此,把握住此原則,人民就能重新檢視政府的某些作為。好比「預防犯罪」應否成為蒐集個資的名義,又或者,當政府在蒐集個資上犯了錯,是否也該負起相應的責任。人民必須藉此逐一審視各個環節,才能在權力者面前,尋得權利所在的璩隙。
最後,還是免不了要說,比例原則固然重要,但人數也永遠是個關鍵。既然這是個一談到「隱私」,每人都一副我略懂的網路時代,人民就更該意識到,不是只有政治人物出事了,才算大事;不要等企業個資出包後,才開始覺得自己好危險。事前預防永遠比事後哭喊來得單純。唯有多數人民在日常有所警覺,知道有個更大的體制,隨時在打著自己的主意,如此一來,才有機會在這樣的時代,杜絕政府資訊監控上可能的濫權,使個人隱私獲得更好的保障。
(後記:事情還在持續發生。就在這篇文章完成的前幾天,美國法院才披露了一份與PRISM有關的文件,其中指出,美國政府當初曾要求Yahoo必須配合新法規,提供政府需要的使用者資料,否則就必須每天支付25萬美元的罰款給政府。BBC及國內外各媒體均有報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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