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倡導不能像商品促銷

為了保護人權,不全民指紋建檔已經是行政院聲明再三的國家政策,但是繼內政部張博雅前部長之後,法務部陳定南部長前天第二度在部務會議上又主張應該建檔,並且將國民指紋植入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昨天陳部長甚至跨越檢察的職權領域,特別開記者會三度針對這個戶政問題大力鼓吹。

我們一般公民有權利期待,如此不尋常的作為必然出自陳部長的深思遠慮。可是細看陳部長的發言和法務部所發布的說帖文件,卻是事實與觀點都有諸多問題。

譬如說,我國缺少人權教育﹝我們之中有多少人上過人權課?﹞,碰到這類問題,國人的第一個反應往往是「先進國家怎麼做?」陳部長顯然熟知這個說服國人的捷徑。他怎麼說?「先進國家如加拿大,人民申請社會安全卡,需留存十指指紋檔案,澳洲申請信用卡也一樣」。真有這種事嗎?該兩國都有駐台辦事處,法務部難道連市內電話都不會打?事實上,某報社論曾經引用這個謊言,澳洲辦事處已經去函要求更正了。

這種誤導由來已久,內政部警政署就一再流傳一份資料,聲稱某些先進國家除了刑事﹝犯罪﹞指紋之外,也有「國民指紋檔」,因此我國也應…..云云。其詭計﹝讓我們白的說白,黑的說黑﹞如次。某些先進國家是有「部分」國民「志願」登錄的「國民指紋檔」,可是警政署和陳部長所倡導的卻是「全民」而且「強制」的全民指紋建檔。其間相差不可以道理計。雖經指正,警政署仍然繼續流傳這份文件,陳部長和法務部也加以引用,並且到昨天還發給記者和媒體主筆。

其次,陳部長的說帖又引用了美國在台協會代表包道格的話,說「美國人申請身分證件時,必須當事人親自到場,提出多項文件交叉確認」。是否完全如此,用郵件申請過護照的旅美國人的人都知道。但從這裏出發,結論為什麼是我國應將指紋植入身分證與護照,而不是改善我國申請程序,使其更加嚴格呢?

我們就想像一下一切皆如陳部長所願吧。如果真必要如此才能維持治安,出入台灣的外國人必然是一個不小的漏洞。我們也要立法要求所有的外國人﹝包括包道格代表﹞按捺指紋嗎?如果國際媒題報導,國際批評四起﹝回想日本的前例,這是可以期待的﹞,陳部長要拿著警政署誤導國人的資料,叫抗議、批評的外國人民和外國政府閉嘴嗎?

又例如所牽涉的技術問題。陳部長所說的電子掃描,所錄的並不是指紋本身,而是指紋特徵。陳部長只會說:「目前影像技術精湛,變造相片極容易」,卻不提指紋特徵偽造同樣容易的問題﹝外國就曾有人合成一位警長指紋,以求喚起公眾注意,打破指紋迷思﹞。其他機器辨識率、認證、電子簽章等問題,也無一言道及,就進一步要應用於「金融帳卡的申請」;電子掃描不用油墨,不會玷污手指,因此也成為推銷的手段了。

這樣的政策倡導好像和商品促銷只有一點不同:繳付廣告費的是我們所有納稅人。這種促銷所造成的誤導效果極甚嚴重。有位大報資深記者說:「要不要指紋建檔,和人民對政府是否善用資料的信心度有關,這就是為何歐美先進國家能,台灣卻很難的原因……..」。她顯然接受了法務部和警政署所散發的不實訊息。

對這個不幸事件,我有兩個建議:
第一, 這事牽涉了政治倫理和行政責任的問題。陳部長可以檢討部屬作業能力之外,監察院至少可以就行政失職部分進行調查。
第二,有了這次經驗,以後媒體似乎可以加緊查證工作,官僚不能或不願打市內電話問問外國使館,媒體正好可以補其不足,使我國的民主政治早日走上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