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屏東高中職學生人權營的感想與側記

活動感想|張紹青(實習生/文藻大學國際事務學系)

連續兩天的高校人權營的眾多講題裡,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隱私權與原住民人權。

隱私權的演講中,我瞭解到,我們以支付自身資料代替金錢花費來享受各種免費的網路服務。雖然我對公司販賣個資給廣告商的作為感到十分不滿,但是,當我肆意地享受他們提供的便利時,我有什麼立場指責他們的行為呢?他們不是慈善事業而是盈利事業,在提供免費網路服務時,也要思考如何支付薪資給龐大的員工,而對我來說,我也不願意支付金錢來享受網路服務,但,就算如此,我也不希望公司把個資賣給惡質廣告商。這次演講讓我在享受網路公司提供得“免費午餐”時,多了一層考慮。

                                                           (左為主持人李奇芳律師,右為講者何明諠專案經理)

事實上,在參與此次活動前,我完全不清楚原住民人權指的是什麼,我只知道原住民加分制度。但是在講者的剖析下,我漸漸瞭解到原住民文化與政府制度的衝突。

第一、不可狩獵保育類動物。這個看似合理的要求,因為政府的消極管理而缺乏實質意義,動物數量不是固定不變的,所以需要政府持續觀察判斷是否需要保育,過去眾多原住民因獵捕山羌被判有罪,但是,近幾個月前,山羌卻從保育類除名,若是政府早點監管數量,或許原住民就不會受限於不合時宜的規定。

第二、政府只開放自製槍枝。一開始,我認為這規定十分合理,畢竟台灣沒有開放槍枝。但,講者指出台灣有多起原住民因槍枝走火身亡的案例,然而,政府卻沒有提出解決措施只是繼續讓原住民使用沒有保險裝置的槍枝。

第三、狩獵前要登記。原住民狩獵前要先向主管機關登記要獵捕什麼種類的動物,要獵捕幾隻,雖然這是為了讓政府方便管理動物,但卻造成了原住民的困擾。原住民基於傳統與獵人心態是不會在狩獵前說出預期要獵捕什麼動物,因為在他們看來,這是自傲的行為。

以前說到原住民文化,我就會直接聯想到布農族八部合音、達悟族飛魚季與泰雅族黥面等各種原住民族群的特色,完全忽視了原住民最根本的文化-狩獵。透過這次演講,我不僅重新認識到原住民狩獵文化,也了解到原住民狩獵文化要在現代社會下存續是有難度的。
 

0826高校人權營 活動內容側記|記錄者:楊紫婷(實習生/高雄大學法律系)

原民人權  陳采邑律師

在理解台灣原住民的處境前,采邑律師認為我們應先充實台灣史觀。原漢兩族群有所不同,但過去基於殖民因素,漢人常壓迫原住民的生存空間。

「如果上法庭是回家必經之路,那依然要走」——律師點出了現今原住民狩獵文化與法律規範的矛盾,以及原住民族對於自身文化的認同。

采邑律師接著再從最高法院前的狼煙說起─蔡忠誠案(102年台上5093號自製獵槍案),隔年又發生巴布麓大獵祭事件,獵人武雄等人被警方押送過部落,當時原住民族曾抗議警方逮捕違法。之後,十個部落聯合組成卑南族民族議會,並邀請法扶律師,共同討論文化侵害的應對方式,更從部落自身擴大到跨部落聲援。最後,五名獵人獲得不起訴處分,獵人們重新戴上榮耀的花環,並重返凱旋門。

銅門感恩祭事件、Yasi自用狩獵案,以及釋憲中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等等,都是原住民因狩獵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的案例。

現今實現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狩獵權等權利有兩種途徑,第一是法院的裁判,第二則是立法程序的保障。

管制與管理的不同:

「管理」是正向的說法,認為事物有益,僅需人為協助處置,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制」是較為負面的說法,像是槍砲彈藥刀械與毒品,常被視為違禁品,所使用的法規名稱就是「管制」、「防制」等用語。

日治時期,政府給予原住民族村田式霰彈步槍供狩獵使用。民國72年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後,目前法律規範允許原住民自製獵槍,但容易造成危險,像是膛炸等等,造成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危害,監察院也曾就自製獵槍等問題提出報告。

政府應用積極管理的措施處理生態環境、物種數量的問題,而非一味消極地進行保育,原住民獵人本身也是平衡生態食物鏈的角色,雙方其實可嘗試合作,達成維護生態的目標。

政府總自認為給予原住民許多優惠,但卻鮮少思考原住民族需要的究竟是什麼。

一個國家的人如何對待原住民,顯示出來的乃是他的文明高下程度。

主持人李奇芳律師代結語:一個人的生活內涵若對於另一個人而言是一種犯罪,我們該如何去看待?原住民與射擊協會的對比,可以感受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的不信任,以及缺少同理心的看待。

【學員提問】

Q:目前法律制度的內容對於原住民較不友善,除了立法者對於原住民文化的不瞭解之外,可能還有什麼樣的因素存在?

A:除了對於原住民文化的不了解,還有本位主義的思想。此外,目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的業務內容多為警政署管轄,此行政機關作風多為保守。

Q:對於狩獵文化的傳承有什麼想法?

A:我覺得文化傳承是重要的,但因我並非原住民族群成員,所以我對於原住民如何看待這件事持尊重的態度,不能用自我的框架去做取捨,限制別人的想法。

Q:射擊協會與原住民在使用槍枝的部分有何不同之處?

A:射擊協會有相關法規規範槍枝的使用,且兩者的用途不一致,前者是娛樂,後者是生活必須品。

Q:瀕危物種的保護與原住民狩獵權利的衝突如何處理?

A:當物種處於瀕危狀態時,原住民也會保護。然而,若只是以「保育」為名,禁止原住民狩獵,但此物種實質已對生態環境造成傷害,同時影響的不僅是生態,還有原住民狩獵的權利。我認為政府應建立管理的制度,與原住民獵人們合作,讓他們進行定期回報等措施。

精障人權  林奕萱醫師

想像中的精神醫療是什麼樣子?

任何人都可能需要精神科的治療

精神醫療在治療什麼?病人的症狀、生活自理功能,以及關係。

傳播媒體呈現的影像常常將精神疾病患者限縮在思覺失調症。

每次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如小燈泡案,常會發生法律界與精神醫學界的討論交鋒。

精神疾病DSM系統有19個分類,像是常見的躁鬱症、憂鬱症等等,甚至是性功能障礙都是其中一類。

在處理精神疾病的過程中,第一是會談,與患者本人、家屬親友談話,目的是蒐集資訊、了解患者的情況,也須進行一些科學上的檢查與診斷,並依合適方式進行處置計畫。除了門診之外,依患者情況的不同,有不同的住院方式,或是進行居家治療、社區復健等等,所有處置計畫的最終目的,都是希望讓患者回歸日常生活。

什麼樣的人需要進行強制住院的程序?

依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需要經過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患者為嚴重病人,且患者有自傷或傷人的可能,並無自理生活的能力。

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應減少汙名化,目前精神醫學界有提出設立台灣心理衛生法庭的建議。

學員提問

Q:心理醫師與精神科醫師有什麼不同?

A:正式來說,並沒有心理醫師的職稱,而是心理師。兩者的養成教育不同,精神科醫師必須在大學階段就學於醫學系,心理師則不限大學畢業科系,但必須是某心理研究所畢業。至於工作內容的差別,精神科醫師本質依舊是醫師,可以進行開藥、打針、動手術的動作,而心理師則是用談話或是心理治療的技巧對病患進行治療。

Q:遇到有自殺傾向的人應如何處理?A:建議他前往就近醫療院所進行治療,如果是親友,需要陪伴,並避免危險物品的出現。

0826高校人權營 活動內容側記|記錄者:蘇家進(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死刑、監獄、被害人|王顥翰(廢除死刑行動聯盟專員

活動第二天的死刑議題公民審議,也是本次活動最後一節課,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專案王顥翰協助向學員們介紹死刑判決的基本資訊。
 
以國際為範圍,包含韓國在內,目前有一百多個國家在法律上廢除死刑,或因長期未做死刑執行而實質廢除死刑;而包含中國與美國,則仍有部分國家有死刑的規定,尤其以中國在死刑執行的數量上大大超越其他國家。
 
以國際公約而言,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法律中仍有死刑規範的簽署國必須只在犯行重大的情況下才能動用死刑判決;而且雖然容忍公約簽署國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動用死刑,僅是為個別國家的制度運作保留暫時過渡期,必須盡快促成死刑的廢除。
 
在台灣,監獄有普遍地超收問題,導致獄政品質不佳。以公政公約第七條的規定而言,不僅不得對受刑人施予酷刑;第十條更規定被剝奪自由者,應受到人道對待;尊重其人格尊嚴。
 
回到刑罰本質,究竟刑罰應該有甚麼樣的作用?就過去學界的討論而言,基本上有應報、嚇阻、修復……等等。而不同的作用並非互斥,每個刑罰方式都可能同時包含一種以上的功能。應該適用甚麼樣的刑罰,也需要檢視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與需求而定。

 
在普遍的被判決死刑的案例中,被害者能向依據被害人保護法成立的被害者保護協會取得案件補償,讓其能在生活遭逢巨變的情況下獲得支持。但另一方面,由於司法過程主要由法官、檢察官(被害人)、被告(加害人)負責處理,多數被害者並不會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故被害人常常是難以完整理解案件的審理狀況的。包括鄭捷案與小燈泡案在內,有許多受害者的說明都顯示,受害者在司法判決與案件中往往被排除在外。


延伸閱讀:

風雨無阻!2018高校人權營順利完成任務!

活動剪影:180825-26人權營相簿

活動日期: 
2018/08/26 -
04:0004:30
主辦單位: 
台權會
南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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