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發言稿
在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因應大數據、AI發展的個資保護規範,就大開整合利用大門,反而提升隱私侵害的風險。草案第四章,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
披著羊皮的是羊還是狼?談民眾黨〈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
草案允許將電子病歷、長照服務紀錄、基因、理賠核銷、人體生物資料、健康相關軟體生成資料等,在未經個人同意下進行串聯整合,罔顧憲法法庭在健保資料庫案判決揭示的憲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