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 台灣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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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自一九八四年成立以來,除了極力在那個黑暗的禁聲年代,大聲向統治者抗議、喊話,要求落實合乎國際人權標準的政治及公民權利與其他人權相關的訴求,並且積極投入政治犯的個案救援工作。此外,還有一件不被那樣注目,但卻持續不斷的工作便是在每一年度的末尾公布年度的人權報告。 年度人權報告撰寫公布的目的當然不僅只是單純的抒發己見而已,更重要的是將台灣實際的人權狀況透過專業報告的方式向國際社會傳播,轉而形成一股監督政府重視人權的力量。大家現在經常在媒體上看到或聽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或國際特赦組織,或美國國務院公開要求中國改善人權狀況的消息,著實讓中國當局疲於應付,也因此讓一些正在受到迫害的人們壓力緩解,間接降低人權侵害的狀況。以上這些功能的達成,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是中國國內人權狀況的適度揭露,才能讓援助的力量對準目標,正中不義統治者的要害。台灣人權促進會年度人權報告的功能其實與此相仿,就在離此不遠的威權年代,我們透過管道持續將台灣的人權狀況透過年度人權報告對外散播,促成人權狀況的提昇,人權報告實在功不可沒,而這樣的工作目前仍在持績推展,不曾間斷,固定向台灣人權促進會索取人權報告的國內外團體也不在少數。 現在所出版的台灣二○○一年人權報告,我們在編排方式上作出相當程度的變革。以往的人權報告大約是以不同的群體或人權議題作分類,再分別尋覓相關領域的專業工作者就當年度所發生的人權事件或政策處理作一評論式的報告。此種方式固然可以深入地針對特定群體或人權議題表述以人權團體的關照所倡議的訴求,但卻容易流於片斷,只是傳達訊息、表述意見及累積資料,卻無從在不同的年代針對代表該時代的特定議題有明確比對的標準。當然,透過這種編排方式,也無法讓我們做一個深層的、全面性的人權概念反省。最終,雖然或許我們可以留下非難、無奈與期待,但是卻永遠無法型塑出本土的人權概念以及其保護體制。 因此,在經過審慎的評估與討論後,我們採取了聯合國一九四八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全文共三十條為經,再以二 ○○一年度所發生與人權相關的事件及議題為緯,逐一鑲嵌結合,便成為一個綿密的年度人權網絡。另外,選取其中較具意義與啟發性的事件及議題,商請學者專家撰文評論,祈能深入淺出,切中時弊,一方面發揮傳播人權意識的功能,又能滿足研究者及人權工作者在不同年代比對、研析的需要。如能長此以往,以此體例接續不懈,相信在相當的時間經過以後,應能成為一部當代的台灣人權年鑑。 本年度,在經過人權報告編輯小組的討論後,決議於今年的人權報告中提出十一件重要事件及議題的簡評。這些事件及議題分別是監所矯治的神話、死刑制度的現況與展望、台北市警察集體擄妓勒贖案、台北市掃黃運動與警察的賓館站崗、報導的自由與隱私等人權的侵犯、羅福助與檢肅流氓條例的時代意義、臨檢釋憲、同志人權的進展、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娼條款的當否、RCA環保事件、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等。 雖然於選擇事件及議題時,除了儘可能避開事關後述的人權報告「專論」部份的隱私保障問題外,我們並沒有任何偏見,但是事後反省發覺,有關警政司法的事件及議題就佔了六件,超過一半。而有關於性權的事件及議題,包含重疊的部份,也多達四件。 若說權力是最佳春藥,則或許我們可以說現今台灣最為恐怖,也最不受限制,而且最能夠引發社會集體性慾的不外就是司法警政權力。傅柯認為強烈密集的相關論述,是為了進一步的控制與規訓,則這麼頻繁、密集的性與司法警政權力的論述,其是為了控制或規訓人民的什麼活動或意識?我們奇妙地被鎖在性與司法警政的議題討論中,我們透過對於性與司法警政的批判強烈地激發出抽象的或實質的性慾,並勇往直前,義無反顧。然而,這到底是為了什麼?我們知道司法警政權力是不可能僅透過批判即能改變現狀而趨於正義與公平,我們當然也明白,性的問題絕對不是透過這種新聞報導或評論,即可日漸得到解放。不過,我們不明白,社會集體性的性慾會將我們引導到怎樣的境界?我們是怎樣規訓我們自己的? 或許本年度的人權新聞評論並不能提供任何解答,但至少我們努力地留下後世探討這個問題時所必需的契機與資料。 性、司法的議題與其擴散工具的媒體報導,這三者的組合的典型例子不外是已成為一種社會運動的璩美鳳光碟事件,而這個事件的關鍵就是隱私權的概念以及其保障機制的問題。或許對於隱私的概念以及法制度的轉變,正是規訓的內容與方向。雖然我們無意於本人權報告中提出任何的解答,但是卻深感在上述的編寫原則所形成的篇幅限制下,是無法留下更有意義的資料與觀點。我們需要一些深入的論述及評析。 就每一年度關鍵性的議題,不論就其教育的意涵,或對於人權意識的啟發及推展,或甚至於對於以後進行解析的必要性而言,我們都需要比上述人權新聞評論更為精緻、更為深入的評論。基於這種認識,我們決定維持住往年人權報告的專題體例,並將本年度的人權報告專題訂為隱私權的保障。 隱私是透過人際關係所型塑出來的最深層的自我,或許可以說是做為一個人當他形成自我時,引以為據的最為根本的部份。姑且不論隱私的形成機制等心理的問題,至少隱私的揭發機制、揭發機制的控制等法律層面的問題,是會牽涉到做為一個人的根本。例如,一個人是他律規訓,抑或是自我規訓?而自我規訓時,是以怎樣的被害情境促使其發動這個規訓的機制?做為人權之一的隱私權概念,於控制這個機制時究竟發揮了怎樣的機能? 今年度,我們商請了四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就這個議題進行較為深入的論述,由璩美鳳偷拍光碟案談起,並論及政府及傳播媒體對個人隱私所可能造成侵害的問題,除此之外,亦留意到網路世界中的隱私問題。由不欲為人所知的消極隱私到資訊控制的積極隱私,我們透過這些專家學者的論述,留下了歷史的見證。 當然,我們必須重申一遍。本報告僅是留下各方意見,留下一種歷史的見證,希望這種安排能夠讓台灣這個社會的人們,在一頭沒入集體慾望時,仍能夠留下一絲倫理反省,或締造本土人權概念的可能性。 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已十八年,很高興看到政府努力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把聯合國在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送進立法院審議,準備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願意遵守國際人權標準。在這個同時,台灣人權促進會為了因應這個人權新時代的到來,也設法調整舊有的人權報告表現方式,以新的面貌及規格與社會大眾見面。希望這樣的調整能符合各方的需要,也企盼如此做法能使台灣人權促進會朝一個更專業的人權團體的目標邁進,當然更期待與歡迎全體讀者為建立一個美好的人權國度共同攜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