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HR PAS】2011冬季號:選舉與人權專輯

主編的話

弔詭的人權與民主辯證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自由與人權成就了民主,而追求民主則是為了保障人權。這本是一般人所認知,人權與民主的相互依存關係。

在台灣,人權與民主卻不斷以相反的方向被加以辯證。我們如是聽到,當初的威權政府至今仍大言不慚地宣稱,「沒有侵害人權的戒嚴,哪來民主?」即使當今政府(恐怕就是威權政府的遺續)也同樣高調地主張,「依法(是多數決通過的法喔)行政,哪來侵害人權?」

那麼,人權與民主在台灣,究竟是怎麼樣的關係?

台灣的民主發展主要依循著人民爭取政治權利的艱辛過程而行。不可諱言,後解嚴時代的開放黨禁(結社自由)、解除報禁(言論與新聞自由)、廢止黑名單(居住遷徙自由)、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參政權)、廢除刑法一百條終結政治犯(政治言論自由)等政治權利的實現,為台灣民主化的進程寫下重要的里程碑,也因此,在某個意義下,昔日的戒嚴的確「造就」了今日的民主。

但是,台灣現今即使擁有了政黨政治與定期選舉的民主基本形式,人民政治權利的落實與確保在諸多面向上仍多有未盡之處。一部賦予警察機關恣意裁量權限的集遊法,仍可配合著執政意志而壓抑與民意形成及公共動員相關的集會遊行自由;一個提案連署門檻與投票門檻過高,又允許未具民意基礎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並否決人民公投提案的公投法,仍然架空了主權在民的基本理念;一個高度限制個人捐款,卻允許企業進行鉅額政治投資的政治獻金法,與一個拒絕立法處理不當黨產的政治現狀,不僅不對等地箝制了多數人民的參政自由,在台灣兩大黨之政黨財產與政策偏好殊異的歷史脈絡下,更威脅了台灣民主的正常發展。這些,都還是威權餘續尚未及「造就」的民主化外之地,台灣民主化與政治權利未竟的志業。

然而,一旦政治權利實現了主權在民,果真就能保障人權?歷史的經驗和政治學理的讜論都告誡著,擁有宣告例外狀態之權力,並懸置權利保護的,唯有主權者。即使主權權力已從君主、獨裁者之手轉移至人民,否認市民社會之中「他者」的公民身分,剝奪其公民權利的事件,卻從未曾停歇。維持死刑制度並執行死刑、強制拆遷樂生院、妖魔化性犯罪者、禁止男同志捐血、強制外籍愛滋病患離境、為經濟發展不當徵收農地或摧毀原鄉、為建商利益推行都市更新而驅離城市中的中下階級,無一不是以「主權者」之名而來的「依法行政」。至於更細緻地透過民主社會中不斷進行的自我監視、分類、差異化,而在各種生活領域製造新的「他者」(走路騎車的抽菸者、食用垃圾食物者、耗費健保資源的肥胖者、師生戀者、都更釘子戶),則更是民主暴力本質得以繼續施展運作的活水源頭。民主與人權在現實上存在種種緊張關係,無怪乎「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得規範性地將人權的保障直接當作民主必須滿足的條件:只有那些保障人權的,才值得民主之名。

是以在2012大選前夕甚至在可預見的將來,未竟的台灣民主志業考驗著自命為「主權者」或其代表人的,不僅是政治權利的進一步實現,更是提升人權感受力而將差異與排除他者之主權權力予以謙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