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HR PAS】2011夏季號 愛滋。愛之

[主編的話]
病患 也需要轉型正義
/劉紹華(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恐懼其實是最莫名的傳染病。歷史上,人類社會曾發生無數次針對不同疾病患者的誤解、歧視與迫害,從罹患癲癇的「女巫」、基於對黑死病的恐怖想像而丟棄患者致死、把普通精神病患當作邪靈附身而禁錮起來、到對麻風病患的非人道處置等等,罄竹難書。即使不遠道求史,我們當前的生活週遭仍充斥了對於疾病與患者的恐懼。還記得2010年10月鬧得沸沸揚揚的超級細菌新聞嗎?還有2003年的全台SARS大恐慌?我們對於傳染病的反應,彷彿仍停留在尚未現代化的黑死病年代。

但台灣社會曾有的進步,讓我們仍對去除疾病污名懷抱希望。麻風病已改稱為漢生病,樂生運動也讓社會重新反省過去對於患者的非人道待遇;SARS之痛也讓我們記取些許教訓。似乎轉型正義的概念與作為也逐漸擴及這些疾病,還給患者們一個基本公道。

但是愛滋病患呢?

從1980代初期發現愛滋病毒以來,國際社會對於此疾病的反應已經歷了多次複雜的「侵犯人權-社會反思-重返正義」的發展循環。即便當前對於此疾病仍存在各式形形色色的誤解、歧視與污名,但多數國家與社會都已盡量朝向以理性、平等與人道的方式來面對此疾病及其患者。所以在本期中我們會看到,繼藥物之後,國際組織目前努力伸張的愛滋病人權的重點,主要包括對於病患遷徙與基本公民權的保障。令人汗顏的是,在這些保障上,台灣的表現連中國都比不上,而是與北韓等絕對保守國家並列。

當現代科學知識已宣稱愛滋病的可治、可防、不可怕之際,為何政策仍繼續擁抱非理性的莫名恐懼?為何持續以早已被國際社會摒棄的「高危險人群」的分類,來假設「同性性行為者」與愛滋病間的原罪關連?以致於一名堪稱負責的男性間性行為者,在不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的狀況下捐血,卻被求處「過失致重傷害罪」。殊不知,全世界罹患愛滋病的主要人群是為異性間性行為者,依此莫名的邏輯推理,我們是否應明文禁止所有異性性行為者捐血或剝奪其其它公民權利與義務?法律必須立基於社會道德之上,但仍須對社會道德保持冷眼距離。如果僅需道德判斷即可定罪,我們根本不需要制定理性的國家法律。我們只須回歸黑死病年代的鄉野審判。

===[目錄]============

[主題一]移動是基本人權
移動,愛滋感染者的基本權利 翻譯/邱伊翎
再見 小雪 /葉迦語
HIV 讓他們被放逐 /張麗玲
【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修法建議 /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

[主題二]被踢皮球的醫療經費
愛滋-政策遷徒下被踢來踢去的疾病 /張維
面對愛滋公務預算不足 不是七百元的問題 /林宜慧
愛滋病政策更迭下的感染者處境 /丁文

[主題三]我的血沒有毒
過失何在?--男同志捐血遭起訴案事件 /張正學
推卸防疫責任的移送 強化歧視的起訴 / 喀飛
似是而非的同意書—評論捐血登記表中禁止捐血者(高危險群)部分 /郭英調
國家機器卸責的合作無間--從法律層面看男同志捐血案 /陳雨凡
台權會大事紀3-5月+捐款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