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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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和平集會權,抗議警方濫權違法 反對訴訟追殺與惡法箝制

捍衛和平集會權,抗議警方濫權違法 反對訴訟追殺與惡法箝制   8月28日(四)上午09:30,包含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投護台灣聯盟、臺左維新等團體與聲援群眾,集結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聲援今年4月11日因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而受檢方傳喚的林于倫、李品涵、洪崇晏等人權捍衛者。 各人權團體一致主張,411事件乃符合已國內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因此各團體也抗議日前行政院和警政署所提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根本就是「避重就輕」、「假報備,真審查」、「披上狼皮的怪物」,甚至政府多此一舉地引入「偶發性」「緊急性」集會的假議題,而無視於和平集會權本身作為基本人權,根本無所謂偶發和緊急之區分。

Ying mu kuai zhao 2017 11 20 16.32.31

同卵雙生的台韓集遊惡法?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6日發表於關鍵評論 台韓兩國的集會遊行法皆是威權體制下的遺物,在八O年代以降的民主化浪潮中苟延殘喘,急遽保守的兩國政府也樂於拳養這對怪獸,任其踐踏人民上街表達訴求的權利。令人搖頭的是,2012年5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聲稱是借鏡韓國相關法令、改報備制以保障人民權益。但「假報備,真許可」的韓國《集會與示威法》,對於台灣集遊法的修正顯然毫無助益,反倒給當權者再披上一層狼衣。而已經是同卵雙生的怪物,為何還需要以對方作樣板送進整形手術室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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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一個把青年捍衛人權當麻煩的政府 我們只好繼續來「找麻煩」

華光社區金華街路段,在去年(2013年)4月23、24日遭政府執行第二波的強迫拆遷,先撇開此案之居住權與迫遷爭議不談,10位國際人權專家已經指出,華光社區迫遷案已嚴重違反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國際人權兩公約。本文想要談的是,在這次所謂「拆屋還地」的手段與執行過程中,嚴重侵害了當天捍衛華光社區居民之抗爭者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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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李明璁教授集遊法案一審判決無罪

野草莓學運李明璁教授集遊法案一審判決無罪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稿 2008年11月初,台灣第一次正式邀請中國談判代表,中國海峽交流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國民黨政權為了向中國特使示好,居然採取了多項非夷所思的維安行徑,甚致已嚴重侵害人民基本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利,激化了更多民眾對政府濫權的抗議。故一群大學教授與學生,共同發起行政院外之靜坐抗議,反對警察國家暴行。其中台大社會系李明璁教授於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首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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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R PAS】2014夏季號:323~324行政院國家暴力專刊

曾任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說:台灣人貪財、怕死、愛作官。長期以來,主流的歷史詮釋與書寫掌握在統治者手上,被統治者也時常在統治者的催眠中自我否定,認為自己沒有用、甘願將權利讓渡給統治者,因而讓統治者得以掌握更大的權力。 近年來隨著各種民間研究資料的釋出,逐漸揭露出那些被統治者所掩蓋的歷史真相,不論是反帝反殖民的地下組織、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黨外運動…我們再再看見台灣人堅強抵抗強權,捍衛民主與人權的故事。是這一股不見於主流史書,但真實存在於每一段歷史中的人民意志,才得以成就今日台灣的民主。 執政當局時常以「暴民」指稱抗爭者,三一八之後,對於抗爭民眾的抹黑與定罪更是有增無減。因此,本期季刊意在忠實地呈現三二四佔領行政院事件的事實:國家機器無情暴力打壓、台灣人民堅毅抵抗的紀錄。這些一個個走上街頭、就算被打、就算流血,仍舊勇敢、矢志守護得來不易民主的台灣人民;他們的名字沒有辦法被寫進統治者的歷史中,但是,我們可以自己書寫,我們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