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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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聲明】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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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醒一醒 集遊惡法加快釋憲(蔡季勳)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0年10月通過決議(A/HRC/RES/15/21),新增設和平集遊結社權保障特別報告員,該名獨立人權專家的任務即是了解掌握全球各國集遊人權落實情況,在既有的國際人權條約規定下,進一步為保障集遊人權提出具體改革建議。

本文為在刊登於想想論壇之投書,作者蔡季勳,現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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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新聞稿】集會遊行法違憲,急喚大法官釋憲

據6月6日大法官會議網站公告,司法院已將本件集遊法釋憲案排入審理議程,但區區排入審查已等了一千多天,人民還需等候多久,才能得到真正的集會自由呢?台灣人權促進會於6月13憲法法庭針對《藥劑師法》釋憲案言辭辯論開庭日,在司法院外發起要求大法官正視集遊法釋憲案,加快審理腳步,特邀請集遊惡法受害者與人權律師分享實務經歷,促請大法官勿忘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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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新聞稿] 警察國家復辟 手銬警棍對付非暴力抗爭人民 嚴厲抗議苗栗通霄分局警方執法過當、濫權暴力

 

對於苗栗通霄分局警方的執法過當、濫權暴力,宛如警察威權國家之復辟,我們提出以下4點訴求:
 
一、 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給一線員警的作業規範,包括在驅離集會遊行時的抬人方式、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抗爭民眾"不可以動"? 何時可以把人面朝下壓在地上?何時可以上對人民上手銬?
二、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為了確保上述作業規範,足以保障人民安全時,做過哪些檢討?提供哪些訓練?
三、 請警政署說明,其對於逾越上述規範的分局長和員警,如何處分?如果沒有處分, 就是縱容。
四、如果警政署沒有上述規範,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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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權作蒐證 公務部門別呼嚨

日前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時,民眾以攝影、拍照方式,作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手段,但竟遭到警方嗆有「新法」規定,民眾如未經警方同意進行「錄影蒐證」,恐觸犯法令,侵害執勤警員的個人隱私。原來掌管全國法令解釋的法務部,竟憑一紙公文指稱根據繫維護執勤員警之個人隱私,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為此台灣人權促進會1月24日號召民眾自備相機、攝影機、手機,到警政署前,集體向執勤警方、公務機關拍照、蒐證,保障人民抵抗公權力不當濫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