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Default3

「微」憲小確幸? 集遊人權大不幸!

馬總統2007年第一次競選總統期間,「修正集遊法」為其重要政見,但其主政期間,在國會佔有優勢的執政黨,始終對集遊惡法之修正卻亳無建樹,顯見執政者根本無意還權於民,打算繼續用《集會遊行法》箝制憲法保障的權利。如今大法官配合上意,對整部問題叢生的法令,僅作「微」違憲解釋。面對這個失靈的政府,人民的權利顯然唯有靠自己爭取打拼,走上街頭正是我們向政府要回權利的第一步實踐!

Default3

【蘋果論壇】用人權護身 王金平虛矯(施逸翔)

本文原標題「兩公約非政治鬥爭工具 人民應該奪回人權話語權」

刊登於2013年09月12日「蘋果論壇」

 

王金平在機場記者會表示「我國已通過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我們欣見國會議長對兩公約有切身體會,盼未來立院能更加落實公約。但從王院長口中說出「兩公約」,就跟馬英九在4月3日黨中常會表示「致力我國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同樣矯情虛偽。總統和院長身為台灣人民,當然也受公約人權保障,但,前者利用兩公約作為政治攻防武器,後者則當作遮羞布掩飾罄竹難書的人權侵害。

Default3

〈自由廣場〉只准政府拆民宅 不許人民拆政府(施逸翔)

本文刊登於2013-08-29之[自由廣場]

八一八拆政府行動佔領內政部大樓,「拆」並非物理上的暴力拆除,反而是透過非暴力抗爭,訴求政府在許多個案暴力侵犯基本人權。當天佔領者以藝術塗鴉、肥皂箱演講、口號歌聲、抗爭貼紙,以及種菜行動,公開「拆」了政府的虛假承諾與暴力迫遷。

遺憾的是,內政部長李鴻源八月二十三日表示,基於「責任與義務」,對申請集會遊行與破壞公署者,一定法辦;中正一分局更宣稱,拆政府行動違反「憲法及兩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對於內政部長與中正一錯亂、選擇性的權利論述,實有必要為文捍衛「拆政府」行動之公民運動性質,非違法暴力之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