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民主、山寨公投─核四公投案的剖析與詮釋
時間:2012年7月11日
地點:台權會南部辦公室
與談人:徐偉群副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文字記錄:吳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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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公投案的政治計算
- 公投題目制定為「你是否同意停建核四」:意圖藉由公投的高門檻讓停建案無法通過。
- 馬政府掌握話語權:意圖使民眾相信核四停建除公投過關外別無他法、政府主動停建違憲。
- 意圖借用公投使反核的民意在法律上失去發聲管道。
- 藉由核四公投逃避續建核四的政治責任。
●剖析馬政府對核四公投的政治操作手段
- 行政院不經公投主動停建核四違憲?立法院不經公投決議停建核四違憲?
馬政府聲稱行政院及立法院沒有權利主動停建核四,目的在於使民眾認為行政院及立法院因沒有能力決定停建或續建而不須為此負責。事實上,行政院並非沒有權力否決立法院決議通過的政策,只要符合正當程序,行政院即可主動終止核四的續建。
國家元首與最高行政首長輕慢憲法,利用其知識的高度、法律的高度,錯誤引用憲法為己護航,免除政治責任。
2.公投法的高門檻是合理的?
現行的《公投法》設定了雙重門檻,令公投案難以成立。江宜樺宣稱其他「先進國家」如義大利亦有設定投票人數門檻,然而義大利的公投法在學術界卻是有名的負面案例。由此可見其誤導民眾的企圖。
人民應保有議題的最終決定權、資訊應該充分空開
- 以兩個原則綁架公投題目的設定:題目應該與立場一致、題目應該與政策相反?
公平會以兩個原則否決反對黨提出的公投案,然而執政黨卻提出與己方立場不一的停建核四公投。此外,公平會提出的兩點原則經確認發現並無法源依據。
●妨害直接民主的《公投法》
高門檻:現行的公投法規定公投的投票人數須達投票權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令有效公投難以成立,導致公民失權效*。然而公民需認識並正確主張無效公投的意義是使該議題重回代議政治,而非類推出否決該議題的結論。
*公民失權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對執政者偏袒
●三階段反抗
- 反對停建公投成案:不能承認停建公投的正當性
- 出門投「同意停建票」:不能削弱自己的聲音、對抗不易的籌碼
- 正確主張門檻不過的法律意義、奪回話語權